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_4分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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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根据该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他同时又是独立的国际组织。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该公约共11章67条,主要内容有七个方面

       

(1)宗旨: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促进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2)机构地位: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同时具备私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3)机构的担保业务:只限于非商业性政治风险,具体分为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4)规定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和东道国条件;(5)东道国主权控制的范围;(6)争端的解决:公约将争端分为三类:有关公约的解释和施行而发生的争端,机构与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有关被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的争端,对于不同的争端应适用不同的程序解决;(7)法律适用。
  签署该公约与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鼓励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并致力于促进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为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私人投资提供担保,以加强国际合作。公约生效以后,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非商业性风险担保,对于补充国家及区域性和私人担保的不足,以鼓励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资金,起了一定作用。
  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向世界银行递交了对该公约的核准书,从而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创始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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