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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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员 概念

 
 

广义

1998年至2007年中驻美大使,李肇星1998年-2001年,驻美大使,李肇星
一国派往他国办理外交事务的人员。一般指使馆、即常驻外交使团中有外交官级位的人员;也指特别使团、即负有特别使命的临时性外交使团中具有外交官地位的人员。
 

狭义

外交代表狭义仅指担任常驻外交使节的使馆馆长。广义包括一切具有外交代表性质的正式外交人员,除使馆馆长外,还有参赞,秘书,武官,专员,以及特别使团的特使等。

外交人员 职位

 

使馆馆长
大使
公使
代办
临时代办
参赞
秘书
随员
特使
外交团

外交人员 外交过程

 
 

外交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的建立必须以协议进行。外交代表的等级也由双方以协议决定。对于派遣国准备派遣的外交代表,接受国可以接受它愿意接受的人选,也可以拒绝一位不受欢迎的人(personanon grata),并且无须说明拒绝的理由。为了避免公开拒绝所引起的不良后果,一国在派遣外交代表时,都于事先征求意见。或以口头方式,或以书面方式,通过外交途径征求意见,是国际公认的接派使节的手续。通常征求意见时,都送交一份被任命人的简历。接受国须在短期之内答复。需要征求意见的外交代表人选,主要是使馆馆长,即担任馆长的大使、公使或代办,和陆、海、空军武官。对于使馆中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命,则无须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外交终止

外交终止指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临时外交代表使命完成,职务自然终止。

常驻外交代表职务终止的原因可以是:①派遣国政府因外交代表任期届满或调职升遣将其召回。②驻在国因外交代表有不当行为(如敌视驻在国政府、干涉驻在国内政、藐视驻在国法律习俗、进行间谍活动等),而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将其召回。③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④派遣国的元首变更,或发生革命、成立新政府等。

外交人员 我国外交

 

我国公民成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必须“年满23周岁”。

中国外交人员禁止配偶为他国国籍。(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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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来源:
新加坡联合早报:中国禁外交人员配偶持外国籍,200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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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外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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