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股票
境外上市股票,就是指境外的股票可以允许在中国境内上市流通,合理进行买卖。人民币升值抵消了境内外利差收益,使得只能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的QDII业务试点不成功是调整投资范围的直接原因,贸易顺差扩大和外汇储备持续积累造成的人民币升值压力是根本原因。增加QDII产品的投资范围有利于提高预期收益率和增加资金外流的可能性,从而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
机构观点:允许QDII投资境外上市股票
2007年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允许QDII资金投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中信证券:
因人民币升值抵消了境内外利差收益,使得只能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的QDII业务试点不成功是调整投资范围的直接原因,贸易顺差扩大和外汇储备持续积累造成的人民币升值压力是根本原因。增加QDII产品的投资范围有利于提高预期收益率和增加资金外流的可能性,从而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
放开QDII业务投资境外股票市场是香港市场和内地市场一体化的起点,这将对香港市场的资金供给产生持续利好。而有节奏的控制QDII额度可以避免内地市场出现过度波动,关注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大小和未来升值幅度仍是未来内地资本市场投资的主线条。
国信证券:
银监会放开银行系QDII等境外委托理财资金投资包括H股在内的海外股票,不仅是为了疏导境内外币资金的投资渠道,更重要的是由于当前A/H价差扩大,A股市场的估值压力会更加突出,从而达到为A股市场降温的目的。虽然短期内资金分流的作用很小,但这种压力在心理上至少是存在的。对于B股市场而言,近期的开户数激增不仅是受到B股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相对较低并存在一定的政策利好预期的驱动,同时也表明人民币升值趋势下外币持有者投资中国资产以防止资产不断贬值的意识开始觉醒。虽然QDII可一部分投资H股会最直接分流B股市场资金,但从操作层面来看,这种分流作用可能不会太大,B股市场受新增资金推动上涨态势仍将持续。
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并签订股票上市协议。
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
(四)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五)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规定;
(六)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七)违约责任;
(八)仲裁条款;
(九)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逾期缴纳上市费用,本所按日欠费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备案。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见证,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本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四)对本所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作出承诺。
监事除同样应当履行上述职责并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外,还应当承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其承诺。
董事、监事应当在《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本人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受查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由其说明的其他情况。
《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监事应当在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并保证该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本所实行股票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在本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所会员资格;
(二)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一年以上且信誉良好;
(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本所有关上市的业务规则。
符合上面内容的会员应当每年向本所提出资格申请,经本所审查确认后,取得上市推荐人资格。会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股票承销业务的处分的,本所相应暂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
会员向本所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员资格证书;
(三)承销资格证书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四)主要业务人员简历;
(五)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
(六)上市推荐协议书,须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发行人情况调查表;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市推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股票上市推荐协议,明确双方在申请上市期间及上市后一年内的权利和义务。股票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规则和股票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
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三)协助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并办理与股票上市相关的事宜;
(四)提交股票上市推荐书;
(五)对股票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核实,保证股票上市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六)协助发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七)协助发行人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保密制度;
(八)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的其他义务。
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概况;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三)发行人与上市推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五)上市推荐人认为发行人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和存在的问题;
(六)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文件、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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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ttp://data.stock.hexun.com/invest/detail.aspx?id=221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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