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专门机构。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从重工业部中分设出地质部。1970年6月撤销。1979年9月重设。1982年5月改名为地质矿产部。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质、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法令;制定和完善地质矿产工业的规划、计划和计划管理方案;制定和完善地质矿产工业的管理体制;领导全国地质矿产工业的生产和建设以及其他地质矿产工业的管理工作等。
1998年3月10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根据这个决定,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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