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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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指管理一个国家行政区事务的政府组织的总称,通常对应于中央政府(在联邦制国家,即称“联邦制府”)的称谓,汉语简称“地方”。
  特点
  现代社会,地方政府和这中央政府相比,具有有限的权力,如制定地方税收政策、实行有限的立法等等;很多国家民族自治地区较一般的地方政府具有较大的权利如立法权等;在中国还存在自治地方,香港和澳门在脱 殖民统治以后,成为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和同行政地位的省和直辖市相比,中央政府给予更大的权力。
  中国的地方政府
  中国的地方政府除特别行政区以外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中国大陆地方政府自1950年开始至1980年代,除直辖市以外,实际以三级为主,三级和四级并存;1980年代以后转为四级为主,三级和四级并存。
  中国大陆省、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0年代以后,行政区划进行了演变和调整。1980年代以前,广泛存在省会城市管县。1980年代以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出现“地区改市”、“县改市”和“撤地建市”、“撤县建市”,随之作为地级行政区的地区和盟多演变为“地级市”、县演变为“县级市”,随着地级市的大量涌现,原来作为省级政府派出机腹的地区行署演变为“地级市政府”,县政府转变为“市政府”;辖域没有多大变化或没有变化,但由准行政区变为行政区,由原来的地区管县,转化为“地级市”管县、市(县级市)。除海南省和直辖市为三级以外,地方政府存在四级形式为∶
  省级政府,分别为省、自治区政府;
  地区级政府,分别为地级市、自治州政府;
  县级政府,分别为县、自治县政府,县级市以及市辖区政府,旗政府;
  乡级政府,分别为乡(民族乡)、镇政府。
  直辖市
  省级政府即直辖市政府;
  县级政府,分别为县、自治县、市辖区政府;
  乡级政府,分别为乡(民族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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