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_6分词条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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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 特征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
1、征税主体非同一性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3、纳税客体同一性
4、纳税期间的同一性
5、税种的相同或类似性.

国际重复征税 产生条件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 分类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
1、按其内容,可分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前者强调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的同一性。仅包括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所进行的国际重复征税。而后者不仅包括因纳税主体和课税客体的同一性所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包括纳税主体的非同一和课税对象的非同一但属同一税源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对同一笔所得或收人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2、按征税权的实施程度,可分为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和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前者指实际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即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事实上已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实施了征税权力,纳税人实际上已承担了双重或多重的税负。而后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客观上拥有征税权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中一国或两个国家并没有实施征税权,从而形成潜在的而非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

3、按引起国际重复征税涉及的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外延扩大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内涵扩大的国际重复征税。前者指由有关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后者指有关国家行使同种税收管辖权,即各自扩大了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由于国际税收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因此,各国普遍开征所得税和经济生活的日益国际化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而各国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则使国际重复征税成为现实。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削弱其国际竞争能力,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进而会影响到国际间经济技术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合作。因此,各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中,均努力寻求单边或多边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和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 避免方式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
单边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是指实现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为了鼓励本国居民积极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本国税收中单方面作出一些规定来消除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所得的重复征税。单边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从当今世界各国的运用情况来看,主要有:免税法、低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如我国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给予抵免待遇。日本国所得税法规定,日本居民纳税人有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并缴纳了外国的所得税的,这项外国所得税额可获得该年度的税收抵免。有的国家如荷兰罗马尼亚多采用免税法。泰国、智利等采用扣除法来单方面避免重复征税。美国瑞士新西兰国家还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来避免和缓和国际重复征税。

(一)免税制
免制税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它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而实行的免税。

实行免税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按免税的彻底与否,可分为两个类型:一类国家对国外所得完全免税,实行彻底的免税制,从而,完全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另一类国家的免税制则不彻底,只对本国居民的境外营业所得和劳务所得免税,对投资所得则不免税,因而,只依靠免税制,就不能完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免税制的具体实施中,还有全部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之分。按前者,不计入已免税的国外所得,按后者,则要计入,适用税率相比较,前低后高。

(二)抵免制
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内抵免。实行抵免制的国家都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同时,不放弃本国的忧税收管辖权。

抵免制有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之分。直发抵免是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的抵免,例如,分公司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汇出股息时缴纳的预提税和个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凡非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如准许抵免,则属间接抵免。

抵免制还有单边抵免和双边抵免之分,单边抵免是指国内法单方面规定,对本国居民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予以抵免。双边抵免则指必须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缔约国双方才各自准许抵免。

抵免制还可以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之分。按前者,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均可抵免。按后者,抵免额则不得超过纳税人国外所得按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应纳的税款。当收入来源国的所得税率低于是或等于居住国的所得税率时,全额抵免和限额抵达免的抵免额并无区别,不过,在低于时,纳粹税人应向居住国补缴两个税率间的差额。当收入来源国的所得税率高于居住国的所得税率时,超过按居住国税率应纳税额的部分则不能低免。但是,有少数实行限额抵免的国家规定,在以往和以后的纳税年度有多余限额时,允许超过部分按转回与结转的办法进行抵免。所谓多余限额,是某年允许抵免的限额在当年没有用完的部分。

又有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之分。分国限额就是分国计算本民居民的国外所得,每一国一个限额。综合限额,就是把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看成一个整体,实行综合计算,各国共用一个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一外国的应税所得,
分国限额=居住国与某一外国的全部应税所得,
外国全部应税所得,
综合限额=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从跨国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各有短长。当跨国纳税人在高税率国与低税率国均有投资时,如综合计算,国外所纳税款往往都能得到抵免;如分国计算,在高税率国所缴纳的税款则不能全部抵免,在低税率国方面,抵免后虽有多余限额,但由于分国计算,却不能与高税率国调剂。在这种情况下,综合限额显然优于分国限额。但是,当国外分公司有亏有盈时,亏损的分公司无须纳税,也无须抵免。同时,按照分国限额,亏盈无须相抵,盈利分公司的抵免限额不会降低,从而,对跨国纳税人有利;按照综合限额,盈亏相抵,分子值减少,限额降低,从而,对跨国纳税人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分国限额又优于综合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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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行抵免制的居住国考虑,综合限额的优点是跨国纳税人的国外亏损首先要用国外的盈余来冲抵,只要国外的盈利超过或等于国外的亏损,国内盈利就不受国外亏损的影响,国内盈利应纳税款就不会减少。如采用分国限额,由于国外的盈亏不能互相抵消,亏损只能用国内盈利来冲抵,这就必然要影响国内税收。综合限额对居住国的另一优点是,由于国外盈亏互抵,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值必须减少,抵免额也相应减少。

另外,还应指出,有些国家实行分项抵免,即单独计算某些专门项目的抵免额。在实行分项抵免的国家中,有的是本国对不同项目实行不同税率;有的则是针对别国,企图藉此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其他国家某些项目的低税率拉平另一些项目的高税率、以达到抵免全部已纳税款的目的。在实行分项抵免时,计算专项限额的公式是:
国外某一专项的应税所得
专项限额=居住国内外该专项全部应税所得

(三)扣除制

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四)减税制

减税制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适用低税率或按国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征税收等。同其他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相比较,减税制最为灵活。正因为如此,采用减税制国家在减征的比例上参差不齐,甚至悬殊较大。减税制也是一种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在上述四种方法中,前两者是主要的,后两者只能起到缓解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总之,多数国家在一般情况下,都在自己的税法中作出了给予来源于国外所得的税收特别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关税收管辖权的作用和范围,消除或缓解了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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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 参考资料

       
1、http://www.ccppaa.com/plus/view.php?aid=102462
2、http://www.chinaacc.com/new/253/257/284/2006/1/ad036973517160022826.htm
2、http://www.tpclub.com/tax/content.php?id=MzI4N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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