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
海洋政策一般是指国家的海洋政策,是国家为实现其海洋事业的发展目标、战略、方针或规划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它的目的在于有效地组织各种海上活动,协调国内有关海洋事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海洋国际问题,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并有效地促进本国的海洋开发和国际合作;国家海洋政策的基本宗旨是保护本国领海、大陆架、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1966年美国公布的《1966年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海洋总政策。此后,1977年G·J·曼贡的《美国海洋政策》、1984年G·餐特等人的《东南亚海洋政策》等海洋政策专著相继问世,丰富和完善了海洋政策研究的内容。 专属经济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沿海发展中国家为捍卫国家海洋权益,
经过长期斗争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它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这种新的法律制度下,沿海国家享有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养护的主权权利,享有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人工岛屿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则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至1990年初,全世界有80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1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专属渔区,另有一批国家即将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各国纷纷建立专属经济区,使占世界海域总面积约36%的水域成为沿海国家的专属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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