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庭
国际法院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
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如瑞士。(现瑞士已是联合国的成员国)
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出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长各一名。15名法官必须
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必须各占一个名额)。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他们的任期为9年,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当选的法官应具有在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的资格或者是公认的国际法权威。院长任期3年。法官与院长均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享有外交特权、外交豁免权和相关便利。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其职能有两方面: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现任国际法院院长是英国籍法官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Higgins)。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语言只有主权国家间的争端才可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迄今为止国际法院已经做出74项裁决,虽然这些裁决都是强制性的,但是并不是每一项裁决都得到切实履行。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法院裁决时,可以要求联合国安理会采取行动,以在必要时迫使另一方履行裁决中所规定的义务。美国曾在1946年执行了国际法院的裁决,但是在1986年国际法院裁决要求美国停止针对尼加拉瓜的非法军事行动时,遭到美国的拒绝。国际法院指责美国“违反了国际法中有关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主权国家使用武力”的规定,并且要求美国支付赔偿金。美国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其他裁决未得到执行的例子还包括:
3、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控告北约成员国未经授权而发动科索沃战争;
海牙国际法庭从1993年,其主要任务是对前南斯拉夫地区所谓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的人员进行起诉和审判。在1995年波黑战争结束后,该法庭指控并通缉70多名涉嫌在波黑内战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人员。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发动军事侵略后期,该法庭又以“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等罪名对米洛舍维奇等5名南联盟高级军政官员发出通缉令。
和平宫位于海牙的中心,占地七公顷,于1907至1913年间利用美国工业家和慈善家安德鲁斯·卡内基的赠款为常设国
际法院而建。和平宫是一座花岗岩、沙岩和红砖的建筑物,由法国建筑师路易·科多涅设计,房顶是灰色石板,庄严雄伟,揉合了古罗马和拜占庭的建筑风格。贝尔格莱德和平宫前边是草坪,正面是一系列使人联想起和平宫宗旨的人物肖像。左侧钟楼高达80米。和平宫内陈设着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与会国提供的木制品、彩色玻璃窗、镶嵌图案、挂毯和其它艺术品,反映出世界文化的多样性。
自1946年,国际法院与(其前身)常设国际法院一样,占用了由拥有和管理和平宫的荷兰卡内基基金会提供的房舍。19 78年,在和平宫老房后面建了新房,作为法官的办公室和国际法院的议事室。该建筑于1997年扩建,专供增加的专案法官之用。同年,为给国际法院书记官处官员提供新的办公室而重新装修了旧建筑的顶楼。
和平宫还是世界上一个最大的国际公法图书馆(和平宫图书馆是对公众开放的,不同于国际法院图书馆)所在地,海牙国际法学院夏季课程在此开设。和平宫在工作日开放供参观。可以从卡内基基金会获得有关资料(电话:+31703024137)。
1999年5月,当时担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先生和担任国际法院院长的斯蒂芬·施韦贝尔法官为设在和平宫内的国际法院和其它组织的历史和工作博物馆揭幕。博物馆位于该建筑的南翼。
国际法院判决正本上所盖的印章,也就是法院出版物中出现的院徽,背景是一轮初升的旭日,光芒四射,前面石座上坐着一手持天平一手持棕榈叶的正义女神。下面是东西两壁地球,象征全世界。
下半圈绕以月桂枝,使人联想到以法院作为主要司法机关的联合国的徽章。
印章原为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的徽章,1922年由荷兰雕塑家维内克设计。
国际法院15名法官由选举产生,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国际法院书记官处是常设行政机关,协助国际法院履行职责。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联合国进行选举。
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大会,《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但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目前是瑞士和瑙鲁)获准参加选举;在安全理事会,不得对此选举行使否决权。这两个机关同时但单独进行投票。(注:一般于秋季在纽约进行选举。)
候选人必须在这两个机关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这通常需要进行多次投票。
为确保法院的组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连续性,15名法官的任期不都是同日届满。每三年改选法院三分之一的法官。
三年一次(通常在秋季)选举的法官于次年2月6日上任,这一天是国际法院首批法官于1946年就任的日子。
如果法官在任内亡故或辞职,应尽快举行特别选举,当选法官接着完成所余任期。
提名程序
为使提名程序不受政治考虑的影响,候选人不是由政府直接提名,而是由常设仲裁法院的法学家团体(“各国团体”)提名,没有参加常设仲裁法院的国家,其候选人名单应由以同样方式成立的团体提出。
每一法学家团体所提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四人,其中属于本国国籍者不得超过二人,其余候选人可来自任何国家。
尽管自1946年以来,联合国会员国的数目是原来的三倍多,但是组成国际法院的法官数目(15名)仍然没有变化。有些人认为,15名法官不再能充分代表国际社会。所以他们建议将法官的数目增加到20名或以上。
这一步骤可能会影响国际法院的特性和工作方法,有些人认为这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扩大法官数目所造成的实际困难(特别是在评议过程中)可能导致国际法院设立更多仅由几名法官组成的分庭。然而,国际法院近期的历史表明,各国倾向于将争端提交全体法官审理。
除了法官数目问题之外,提出法院成员候选人的程序和选举过程也成为改革建议的主题。特别是建议法官只能服务一任,但将任期延长,例如15年一任。
根据1945年的《法院规约》,只有国家才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向国际法院提交争端,只有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才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由于国际关系中国家已不再是唯一主角,有些人提出扩大向法院申诉的权利。可以将提起诉讼程序的权利给予国家以外的当事方,即国际政府间组织,甚至给予非政府组织、公司或个人以申诉权(尽管这并非易事)。同样,咨询程序也可以向国家开放,正如国际联盟主持下的常设国际法院当时的做法。
联合国秘书长提议授权其办公厅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秘书处是迄今为止联合国主要机关中唯一没有获得授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机关)。还建议给予在联合国框架外建立的国际组织(如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或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等区域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等各种政府间专门组织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
至于国际法院的权力,特别是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力,由于取决于案件当事国同意的法院管辖权所限,似乎难以大加扩张。但是,一些法学家主张国际法院应成为数目似乎肯定要增加的国际法庭(例如海洋法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或甚至国内法院的上诉法院。
这类创新需要修改《法院规约》。由于《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等于要修改《宪章》。国际法院本身尚未就这些建议采取立场。
自1945年,《宪章》只有四项条款经过修改(一项条款经过两次修改)。这些修改是关于增加安全理事会理事国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国的数目以及安全理事会的表决多数。
1.新华网
2.国际法院院规
3.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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