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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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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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
(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 定义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国有企业 特征

 

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国有企业兼具有私法人与公法人特点: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政府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国有企业兼具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特点:它是一个组织体,具有"人的团体"的特征,但其并不必备"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条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出以国家拨付(投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这一财团法人的性质;它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的特征,又有财团法人"对于供一定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定财产赋予权能力"的性质;它有一定的人为其成员,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它有最高权力机关,但并非为社员(股东)大会,它的机关有一定决策权,但非为全权,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决定。此外,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两人以上的合同行为,国有企业不具备这一要求;财团法人限于公益法人,不具有营利性,但国有企业兼具有二者特点。

国有企业兼具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唯一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有营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而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则上缴国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企业,但是一种特殊企业;是法人,但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如果注重国有企业的营利性一面,减轻其政策性使命,扩大它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它的干预管理,则国有企业便更象企业(更接近于一般企业的各项特征);作为法人,它更接近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国有企业更象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

国有企业 分类

 

特殊法人企业

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国有独资公司

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国有控股公司

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

国有企业 重要性

 

在建国初期,我们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加快实现国家的工业化,拥有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国家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目标更多地转化成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对大多数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将其变现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于社会救济,从实物或账面上来看,国有资产没有了,但这种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那么,这种处置应该同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具有同样的效果。事实上,这种处置方式正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目标取向。但是,在这种处置方式尚没有完全铺开之前,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仍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

首先,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虽然通过“抓大放小”,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以租赁、承包、售出、参股等方式向产权多元化转变。但是,进入2000年,我国的国有资产已经达到9万亿元人民币,构成了极其巨大而庞杂的体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几乎所有的工业领域仍占据主导地位。

其次,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大举进攻中国市场,各种洋货猛烈冲击国货。尽管民营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其在技术、质量、规模等方面的显著差距,尚不能与跨国公司抗衡,而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是抗衡跨国公司的生力军。如彩电行业曾是进口产品最多的市场,但是1996年四川长虹等大型彩电公司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向外国名牌展开市场争夺战,一举打破了大屏幕彩电由外国名牌主导的格局,以致长虹的“红太阳一族”大屏幕彩电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三分之一。

再次,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在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冶金、有色和建材等重要产业中,我国七大汽车集团占全行业总产值的66%;嘉陵北方轻骑金城四大摩托车集团占全国总产量的一半;上海东方哈尔滨三大发电设备集团,提供国内电站设备的70%。

最后,大型国有企业仍是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1997年,国有企业出口创汇额超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居于领先地位。其中,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以销售额的1%左右投入研究与开发,有的达到2%,技术进步处于国内工业企业领先地位。

97年以来,国有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总体处于亏损状态,只有大型企业盈利,充分显示国有大型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作用。当然,我国大型国有企业与国外大企业相比,有着不小的差距。一是大型企业数量少;二是企业平均规模小;三是生产集中度低;四是真正的联合体、企业集团少;五是大中小企业没有合理的分工。从技术创新来说,我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年销售额之和还不抵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一家销售额。

国有企业 改革建议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起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成效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这些问题困扰和阻碍着企业的发展。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多元化,政府各部门都可以以所有者的身份向企业发号施令。由于所有者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企业缺乏应有的监督约束,尤其是那些直接归各级政府管理的大集团,其产权归政府所有,但政府是由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由于政府没有授权具体由何部门进行监督,结果是任何部门都可以管企业,但谁都管不了,谁都不负责任。政府对企业的内在情况不清楚,容易出大问题,导致企业关闭甚至破产。

国有企业如何进行改革,这方面中央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目前,对于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到中间或中介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再到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框架,理论界学术界在认识上是统一的。近年来,各地在实施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目前全国已有上海、河北等11个省市先后建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尽管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新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按照三个层次的框架建立的,其大致情况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一级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简称国资委)委在中间层建立资产经营公司,下层由企业组成。

这三个层次,在上层通过国资委直接管理资产经营公司,而不是靠各部门分工把关,这样既能将政府各部门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又直接加强了对资产经营的领导和监督,形成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在中间层建立了国有出资人制度,为资本运营构建合格的载体,使企业对投资主体负责,投资主体对出资人负责,出资人向政府负责,实现了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在下层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及合资企业群组成,这些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拥有法人财产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从而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理顺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实践证明,这三个层次管理体制的推行和不断完善,对于从深层次上改变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多头管理的局面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

(二)根据情况选择“三层次”或“两层次”模式

目前,各方普遍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应建立国有产权管理机构一控股公司~一般国有企业三层次模式,以解决国有企业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1)“三层次”和“两层次”并存,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可以由“统一权责”的所有权行使机构进行所有权管理;(2)明确政资分开、国有资本追求单一的资本回报目标或财务目标是“三层次”是否有效的关键;(3)在“三层次”模式中,第二层次的公司,即中间层公司,其功能定位是否恰当及其运营状况的好坏,是决定三层次模式功效的关键环节;(4)对只宜作为股权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公司,可考虑用特殊规范界定其与子公司的关系;(5)根据中间层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相应责任确定考核指标,财务考核招标不宜过多;(6)结合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为行政改革的过程,将中间层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政府责任”分离出去。

(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转制公司,并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这项工作已有明显进展,但仍然有一些重大问题没有解决。如国有大公司是否要建立董事董事会承担战略监控责任体制以及公司监控体系和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

1.大型国有公司有必要设立董事会,承担国家所有者的委托责任。(1)国外大公司,包括国有或地方公有企业都没有董事会或功能类似的结构。大公司甚至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都需要设立董事会,其主要原因是大公司一般都“两权分离”,股东或出资者不可能也不宜直接承担公司经营决策监控责任,只能委托董事监控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行。(2)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也有必要设立董事会。目前部分国家直属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实行的是总经理负责制及国家直接任命经营班子的体制。(3)设计合理的董事结构,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独立董事,董事要有任期。(4)不同类型的董事会结构可有所不同,相应的董事乃至监事的责任也可有所不同。

2.建立有效的公司监控体系和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1)建立内外结合的公司监控体系。大型国有公司的监控体系应是职责明确、内外结合、覆盖各个方面的。(2)对不同的公司治理监控及考核的内容有所不同。(3)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公司治理的两个关键性安排:一是公司控制权的安排;二是激励制度的设计。在中国有必要建立包括股权激励方式在内的薪酬组合制度。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国有企业的产生过程来看,还是从国有企业所起的作用与所作的贡献来看,不管人们愿意还是不愿意,国有企业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国有企业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正是这些局限性,妨碍了其经营效率的提高。但是,决定一个企业效率高低的因素很多,不仅仅在于其公有还是私有。私营企业由于管理不善而效率低下,最终导致破产的事例屡见不鲜;而国有企业由于制度合理,管理科学,从而成为经营典范的也并非一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列昂惕夫指出,不可能所有部门都由私人经营,有些部门改为私营只会降低效率。例如,台湾早年发展钢铁工业,原希望民间企业家来办钢铁厂,但没有人愿意办或有能力办。后来,不得不由政府来办,建立了台湾人至今还引以为骄傲的“中国钢铁公司”。因此,在整顿和改造国有经济成分时,出路不只是私有化,更重要的是理顺产权关系,改革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

国有企业 不足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人民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现今国有企业的不足之处还是不容忽视的:

大多国有企业因政府长期大力扶持,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与创新精神,另外,因国有企业对自主品牌的不够重视,导致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来为外国公司生产贴牌产品,同时对国内企业造成空间压缩,影响了中国民族品牌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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