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出现的国旗是红色加上白横条,出现于远古时代拉脱维亚部落与爱沙尼亚部落交战时。时间为一九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一九四○年八月五日,后来红色被改为暗红色,。暗红色讴歌了拉脱维亚人为了祖国勇于披肝沥胆、抛洒热血的爱国情怀,白色抒发了拉脱维亚人对和平、安宁的向往和渴望。拉脱维亚国旗特有的暗红色国际间习惯称为「拉脱维亚红」。而世界上最古老而现在还在使用中的国旗系丹麦既红底白十字旗(Dannebrog),传说系1219年既6月15日,丹麦王ValdemarII系现在既爱沙尼亚打紧仗,一面红底白十字既旗从天而降,国王将旗当军旗使用,系塔林附近战胜左敌人...丹麦王就将军旗当做神比佢权力的证据,而定为国旗。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是国家的象征。它通过一定的式样、色彩和图案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特色和历史文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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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旗 |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了悬挂国旗的一些惯例,为各国所公认。在建筑物上或在室外悬挂国旗,一般应日出升旗,日落降旗。遇需悬旗致哀,通常的做法是降半旗,即先升至杆顶,再下降至离杆顶相当于杆长三分之一的地方。也有的国家不降半旗,而是在国旗上方挂黑纱致哀。升降国旗时,要立正脱帽行注目礼,升国旗一定要升至杆顶。悬挂双方国旗,按国际惯例,以右为上,左为下。两国国旗并挂,以旗本身面向为准,右挂客方国旗,左挂本国国旗。汽车上挂国旗,则以汽车行进方向为准,驾驶员左手为主方,右手为客方。所谓主客,不以活动举行所在国为依据,而以举办活动的主人为依据。国旗不能倒挂。有些国家的国旗由于文字和图案的原因,也不能竖挂或反挂。有的国家明确规定,竖挂需另制旗,将图案转正。各国国旗图案,式样,颜色,比例均由本国宪法规定,不同国家的国旗如比例不同,同样尺寸制作,两面旗帜放在一起,就会显得大小不一,因此,并排悬挂不同比例的国旗,应将其中一面略放大或缩小。
基层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接触或使用国旗时,往往全面对其具体排序问题。在正式场合,这一问题通常被视为最敏感、最关键的一个国旗礼仪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国旗排序指的是我国国放与其他旗帜或外国国旗同时升挂时的具体顺序的排列,具体而言,它应被分为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的排序,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的排序这两个具体问题。
国内排序
国旗与其他旗帜排序,具体是指国旗与其他组织、单位的专用旗帜或彩旗同时升挂时的顺序排列。在国内活动中,此种情景时有所见。我国国旗法专门规定,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国旗与其他旗帜的排序具体以下常见的情况。
1.前后排列。当我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呈前后列队状态进行排列时,一般必须使我国国旗排于前列。
2.并排排列。国旗与其他旗帜并排升挂,存在两种具体情况:
其一,一面国旗与另外一面其他旗帜并列。其标准做法,是应使国旗位居右侧,其二,一面国旗与另外多面其他旗帜并列。最后一种、.高低排列。国旗与其他旗帜呈高低不同状态排列时,按惯例应当使国旗处于较高的位置。
涉外排序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国境内有可能升挂外国国旗。因此,客观上便出现了中外国旗的排序问题。具体处理这一
问题时,基层公务员一定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惯例与外交部的明文规定。
1.升挂外国国旗的规定。只有在下述情况下,外国国旗才有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升挂使用。
其一,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寓邸与乘用的交通工具。
其二,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副首脑、议长、副议长、外交部长、国防部长、总司令或总参谋长,率领政府代表团的正部长,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的特使,以其公职身份正式来华访问之际所举行的重要活动。
其三,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签字仪式。
其四,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的举行场所。
其五,民间团体所举行的双边和多边交往中的重大庆祝活动。
其六,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大型三资企业的重要仪式,重大庆祝活动。
其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其他的常驻中国机构。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与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方能在我国境内的室外或公共场所按规定升挂。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升挂未建交国国旗,须事先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升挂伪“中华民国”的旗帜。
2.升挂外国国旗的限制。为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外国国旗即使在我国境内合法升挂,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一,在我国升挂的外国国旗,必须规格标准,国案正确,色彩鲜艳,完好无损,为正确而合法的外国国旗。
其二,除外国驻华的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之外,在我国境内凡升挂外国国旗时,一律应同时升挂中国国旗。
其三,在中国境内,凡同时升挂多国国旗时,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
其四,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平日不得在室外和公共场所升挂国籍国国旗。唯有其国籍国国庆日可以例外,但届时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
其五,在中国境内,中国国旗与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时,中国国旗应处于荣誉地位。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在同时升挂中国和外国国旗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上首或中心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其六,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并挂时,各国国旗均应按本国规定的比例制作,尽量做到其面积大体相等。
其七,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时,旗杆高度应该统一。在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国的国旗。
3.中外国旗并列时的排序。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并列时的排序,主要分为双边排列与多边排列这两种具体情况。
其一,双边排列。我国规定:在中国境内举行双边活动需要悬挂中外国旗时,凡中方所主办的活动,外国国旗应置于上首;凡外方所主办的活动,则中方国旗应置于上首。以下,以中方主办活动为例,说明三种常用的排列方式。
一是并列升挂,中外两国国旗不论是在地上升挂,还是在墙上悬挂,皆应以国旗自身面向为准,以右侧为上位。
二是交叉悬挂。在正式场合,保外两国国旗既可以交叉摆放于桌面上,又可以悬空交叉升挂。此时,仍应以国旗自身面向为准,以右侧为上位。
三是竖式悬挂。有时,中外两国国旗还可以进行竖式悬挂。此刻,也应以国旗自身面向为准,以右侧为上位。竖挂中外两国国旗又有两种具体方式,即或二者皆以正面朝外,或以客方国旗反面朝外而以主方国旗正面朝外。应当指出:某些国家的国旗因图案、文字等原因,既不能竖挂,也不能反挂。有的国家则规定,其国旗若竖挂需另外制旗。
其二,多边排列。当中国国旗在中国境内与其他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并列升挂时,按规定应使我国国旗处于以下荣誉位置:一是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念为准,中国国旗应处于最右方。二是单行排列时,中国国旗应处于最前面。三是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中国国旗应处于中心。四是圆形排列时,中国国旗应处于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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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旗 |
经过第六小组精心选评,从来稿中选出38副图案,编成《国旗图案参考资料》,交新政协会议审评。对国旗图案委员们讨论非常激烈,大家意见也比较分散,最后没有形成决议。
1949年9月25日晚8时,毛泽东和周恩来在中南海丰泽园会议厅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人士对国旗、国徽、国歌的意见。毛泽东拿起放大了的编号为“复字32号”的五星红旗图案说:“这个图案表现我们革命人民大团结。现在要大团结,将来也要大团结。因此,现在也好,将来也好,又是团结,又是革命。”毛泽东为五星红旗做了新的解释,更赋予了五星红旗新的生命,大家热烈鼓掌表示赞同。 1949年9月27日下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五星红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着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着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五角星用黄色是为着在红地上显出光明,黄色较白色明亮美丽;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在形式上也显得紧凑美观。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更换国旗
(五)升降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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