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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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元首 历史来源

 
元首”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是首席元老和国家第一公民的意思。然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有着不同的内容。

国外元首 国家元首渊源

 
罗马共和国,元首是指元老名单中的第一名,即首席元老。只是当执政官征询意见时,元首有权第一个发言。元首一般都是由监察官跟于财产、声势等,从元老院的成员中挑选出来的。
公元前28年,屋大维当选为执政官。他以执政官的身份对元老院进行了“清洗”。清洗后的元老院增加了大批拥护屋大维的新贵,从此元老院成了屋大维的驯服工具。表面上屋大维宣布恢复共和制,实际上他已窃取了罗马共和国的一切重要官职,他是终身执政官、终身保民官、大祭司长、首席法官和最高统帅。接着,元老院又授予他“奥古斯都”(意思是“神圣的”和“至尊的”)及“元首”的称号。从此,元首和执政官合二为一,屋大维虽保留了共和国的形式,但是他独揽行政军事宗教司法大权,成了事实上的专制君主,罗马共和国名存实亡。因此,后世的历史学家就把这种屋大维式的个人独裁统治,称为“奥古斯都的元首政治”,简称为“元首制”。元首制确立的那一年——公元前27年,也就是罗马帝国开始的日子。在现代历史中,元首这一称谓逐渐演变为主权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外元首 国家元首名称的产生

 

国家元首指共和制联邦制的总统、国家主席等和君主制的皇帝、国王等。可能握有实际权力(比如美国总统等),也可能只是礼仪性的(比如英国的国王,中国的国家主席等)。
各国国家元首的名称和产生方式不尽相同。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元首,通常由世袭产生,集国家权力于一身,人们称之为国王、皇帝、国君等。到近现代,在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国家,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沙特阿拉伯、摩洛哥等国称国王,卢森堡称大公,科威特称埃米尔,都由世袭产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英联邦成员国的国家元首名义上由英王担任,实际上是由英王任命的总督代行该国国家元首的职能。在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一般称总统或国家主席;其中,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称国家元首为国务委员会主席、革命委员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等。它们通常按宪法规定,由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君主制国家的王位通常是世袭的。独裁统治的国家也可能是世袭的。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金正日由其父金日成身上继承权力(虽然他无正式称号,却自称「伟大的领袖」)。

国外元首国外元首

共和国家用选举选出国家元首:
直选:全民普选
间选:由议会或选举机构选出
夺权。独裁者会打着民主的旗号夺权,自封为王。如法国的拿破仑三世阿尔巴尼亚的左格(Zog)。弗朗西斯科·佛郎哥自封为「摄政臣」(Regent),王位却是悬空的;乌干达总统阿敏(Idi Amin)自封为终生总统(President for Life)。

国外元首 国家元首职权

 

各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各国宪法规定。一般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召集议会权,外交权,统帅武装部队权,赦免权,荣典权等。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由于各国政体不同,国家元首行使的实际权力也不尽相同。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 ,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国务实权,只以国家的名义,从事一些象征性和礼仪性的活动,因而被称为虚权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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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为国家最高政府首脑,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均负有实际的直接的责任,拥有很大权力。根据国家元首组织构成的不同,国家元首分为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在大多数国家,国家元首由个人担任并行使其职权的,为个人元首。有些国家,国家元首的职权由集体行使,为集体元首 , 如圣马力诺共和国的国家元首由具有同等权力的2名执政官共同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联合行使。
纳粹党将其党魁 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称为“元首”;希特勒出任德国总理几年之后,总统兴登堡陆军元帅年老病故,希特勒兼任德国总统,独揽德国军政大权,德语中“元首”又成了总统和总理的统称。二战结束后,德国元首制废止

国外元首 分类的复杂性

 

虽然有清晰的类别,但有时却难以把国家元首归类。列支敦士登在2003年修改宪法,赋予大公(国家元首)很大的权力,可以否决立法解散内阁。相对于议会,大公的权力加强了,这可以说该国的政制发展方向是半总统制。同样,1974年希腊修改宪法,加强了总统权力,使希腊的国家元首变得与法国半总统制下的总统更为相似。英国君主理论上可以解散政府,所以严格来说英国是半总统制国家。界定国家元首的类别时,应同时观察国家的实际运作,而不应只谈理论。19世纪以来英国君主从未逼令政府首脑下台;希腊一直以来都是实行议会制。所以,除非列支敦士登大公行使法理上容许的权力,否则该国政治体制应该仍被视为议会制。相反,由于中国宪法未禁止国家主席兼任其它公职,因此从1993年起除过渡时期(一般十年当中占两年时间)以外国家主席都兼任中央军委主席,应将其视为类似于法、俄等半总统制国家的实权元首行政主官。
不论共和制或君主制,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家元首有行政权。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长。议会制的行政机关理论上由国家元首领导,实际上元首必然会「咨询」首相或内阁。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澳洲奥地利、加拿大、丹麦、法国、意大利、英国等。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国家元首无行政实权,如爱尔兰和瑞

例一(总统制):美国宪法第2章第1节:
“行政权力授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例二(维多利亚时代君主立宪制):1900年「英联邦澳洲宪法」法第II章第61节:
“英女王对英联邦国家有行政权;总督是女王的代表,代女王行使权力。女王有权执行和维护宪法和英联邦国家的法律。”
例三(20世纪中叶君主立宪制):1953年丹麦宪法第12节:
“在宪法的规限下,国王通过官员就国土上的一切事务行使权力。”
例四(现代共和内阁制):1975年希腊宪法第26(2)条:
“行政权由希腊总统和政府行使。”

国外元首 任命官员

 

国家元首任命主要官员,如内阁成员、总理、首相、大法官等。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这只是仪式上的规定:首相的任命必先得国会同意,其它官员的任命则由首相建议。有些国家元首无权任命政府首脑,如1974年瑞典宪法规定总理由国会主席而不是国王任命。
国家元首可辞退官员。在某些国家,决定前元首要先向政府首脑「咨询」。例如,爱尔兰总统可辞退内阁成员,但必须先向总理「征求意见」。有些国家元首理论上有权辞退政府首脑,但极少发生,而且具争议性。例如1975年澳洲总督辞退总理,引发澳洲宪政危机。
例:爱尔兰宪法第13.1.1条:
“总理(Taoiseach)经下议院(Dáil ?ireann)提名由总统任命。”

国外元首 签署法令

 

大多数国家的法案经议会通过后需由国家元首签署才能成为法案。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即总统)有权否决法案。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不能拒绝签署法令。签署法案的程序称为法令颁布(Promulgation),英联邦国家也称为王室同意(Royal Assent)。

例一(总统制):美国宪法第1章第7节:                                               

国外元首国外元首

“法案经众议院及参议院通过后,需得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
例二(议会制):以色列基本法第11.a.1节:
“总统签署法案,涉及总统权力的法案除外。”
在一些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仍保留若干权力:
否决议案,直至议会重新讨论,并且第二次通过。
延迟签署法案,甚至无限期搁置。(通常在实行国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的国家,而且极少使用)
把法案提交法院审议法案是否合宪。
把法案提交公民投票(如爱尔兰总统

国外元首 军队最高指挥官

 

大部分国家的元首是军队象征性(如英国等内阁制国家)或实质性(如美、法、俄等总统制、半总统制国家)的最高统帅,也有部分国家(如中国)的元首在法律上并非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例一:美国宪法第2章第2节:
“总统是合众国的陆军海军的最高统帅。”

国外元首 国家象征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很多国家的政府办公室、机场、图书馆、建筑物都挂有国家元首的相片或画像。此做法可追溯至中世纪时代,作用是让人民把国家元首与政府连系起来。但若过份吹捧,可能会做成个人崇拜。当个人崇拜风行全国,国家元首的形象可能会超越国旗宪法、建国者等,成为国家唯一的象征。
外交事务上,第一个迎接重要外宾的通常是国家元首。国家元首会尽地主之谊,邀请来访的贵宾到官邸用膳或参加宴会。

国外元首 称号

 

除了总统国王女王,国家元首的称号还包括:

有些国家元首没有正式的称号和定义,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金正日、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卡扎菲。

国外元首 元首任期统计

 

任期最长的现任国王:泰国国王拉玛九世(普密蓬·阿杜德)(自1946年起)

国外元首普密蓬·阿杜德

任期最长的现任国家元首(非国王): 古巴总统卡斯特罗(自1959年起)
国家元首多于一人的国家:
瑞士 - 七人联邦委员会
圣马力诺 - 两名执政官
安道尔 - 法国总统、西班牙Urgell主教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 由三个联邦首长(穆族、塞族、克族各一人)组成的主席团 兼任最多国家元首的人: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是16个独立国家的元首。(16个独立国家为: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格林纳达、牙买加、新西兰(自1981年,作为新西兰国家元首的英王,兼任库克群岛的元首)、巴布亚新几内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所罗门群岛、图瓦卢和英国)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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