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1998年3月10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 保留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作为国土资源部的部管国家局。
1998年3月10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根据这个决定,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 保留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作为国土资源部的部管国家局。
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新组建的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机构被分为四类: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国土资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一类中,与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一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这充分突出了国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
新建立的国土资源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及法规,依法行政。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组织机构,把部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源管理机制。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 5 号),组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国家海洋局的海洋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4.原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6.原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2.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国家测绘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部不从事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中国自然资源相对短缺,保护自然资源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国土资源部要在保护生态坏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农业部负责的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政策;制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凋查、地藉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 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国务院负责。委托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日常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规则。协调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人员的派驻工作,研究提出人员考核的意见。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承担责令限期整改的具体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政编制360名,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
(二)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
(三)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承担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的职责。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利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交通运输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国土资源部设1 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监督管理部政务大厅。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协调部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司。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部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司。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五)财务司。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六)耕地保护司。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司。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全国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地籍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司。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九)地质勘查司。 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组织拟订能源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承担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以及对外合作区块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十)矿产开发管理司。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国家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司。 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二)地质环境司。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环。
(十三)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十四)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制定并管理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编制国土资源国际合作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的工作;承担对外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合作交流。
(十五)人事司。 承办机关、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承办协助地方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承担人才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土地资源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国耕地12177.59万公顷(18.27亿亩);园地1181.82万公顷(1.77亿亩);林地23612.13万公顷(35.42亿亩);牧草地26193.20万公顷(39.29亿亩);其他农用地2554.10万公顷(3.83亿亩);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635.45万公顷(3.95亿亩);交通运输用地239.52万公顷(0.36亿亩);水利设施用地361.52万公顷(0.54亿亩);其余为未利用地。与2005年相比,耕地面积减少0.25%,园地面积增加2.33%,林地面积增加0.16%,牧草地面积减少0.08%,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面积增加1.30%,交通运输用地面积增加3.76%,水利设施用地面积增加0.46%。
国内耕地净减少30.7万公顷(460.2万亩)。其中:建设占用25.9万公顷(387.8万亩);灾毁耕地3.6万公顷(53.8万亩);生态退耕33.9万公顷(509.1万亩);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4.0万公顷(60.3万亩)。以上四项共减少耕地67.4万公顷(1011.0万亩)。同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6.7万公顷(550.8万亩),超过建设占用耕地42.0%。
全年新增建设用地32.9万公顷。其中,新增独立工矿建设用地14.6万公顷,新增城镇建设用地7.4万公顷,新增村庄建设用地3.0万公顷(44.9万亩),新增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7.9万公顷。
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力发展。全面部署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启动116个国家级示范区建设,面积886.67万公顷;加大土地开发整理投入力度,国家安排投资项目563个,项目建设696万亩,计划新增耕地104.4万亩,总投资247.6亿元;出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对建设单位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情况实行全面考核;总结推广表土剥离经验,实施“移土培肥”工程;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土地管理为经济建设服务。全年批准新增建设用地40.43万公顷,比上年增长15.3%。其中国务院批准用地12.28万公顷,省级政府批准用地28.15万公顷。国务院批准用地中,单独选址和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占83.7%。
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机制。工业用地纳入招拍挂出让范围。土地出让面积、价款显著增长。全国共出让土地面积23.25万公顷,出让价款7676.8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0.4%和30.5%。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6.65万公顷,出让价款5492.09亿元,分别增长16.3%和30.9%。
矿产资源
截至2006年初,全国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共159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2种,水气矿产3种。如按亚矿种计,矿产总数达到223种,除铀、钍、地热、地下水、矿泉水和新上表的矿种外,其余210种矿产与上年度相比,查明资源储量有所增加的矿种有99种,有所减少的有70种,无变化的41种,分别占47%、33%和20%。
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213处,其中,能源矿产地42处,金属矿产地85处,非金属矿产地85处,水气矿产地1处。有72种矿产新增查明资源储量。
全国石油天然气储量套改顺利完成,新一轮油气资源评价取得新成果,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全面展开,全国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全面推进。
全国主要矿产品产量稳步上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其中原煤产量23.80亿吨,原油产量1.84亿吨,铁矿石产量5.88亿吨,10种有色金属产量1917万吨,磷矿石产量3896万吨,原盐产量5403万吨。全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达3839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例为21.6%。其中原油进口14518万吨,铁矿石进口32632万吨,锰矿石进口621万吨,铬铁矿进口432万吨,铜矿石363万吨,钾肥743万吨。与2005年相比,铜、钾肥进口量下降,原油、铁矿石、锰矿石、铬铁矿进口量有所增长。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引进来”成效明显。2006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更加注重双边合作关系和为企业服务,成为加强国内外矿业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审批权限,外资勘查开采我国矿产资源日趋活跃。西藏谢通门县铜金矿、黑龙江嫩江县争光金锌矿等外商勘查开发项目取得新成果。有效涉外勘查许可证249件,涉外采矿许可证194件。
我国矿业企业“走出去”更加注重实效。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勘查开发利用水平,密切与国际矿业公司合作,促进目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2006年在油气,铜、镍、铝土矿等有色金属,以及贵金属勘查开发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2006年底,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26095件(新立6129件),其中石油天然气1054件。有效采矿许可证117910件(新立16032件),其中石油天然气612件。27个省(区、市)开展了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全国共计出让探矿权2953件,出让价款39.70亿元。30个省(区、市)开展了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全国共计出让采矿权35425件,出让价款106.04亿元。第一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基本完成。
海洋资源
全国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逐年增长,2006年达20958亿元。同比增长13.97%,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10.01%。海洋产业增加值12365亿元,占GDP的比例提高到4.01%。
海洋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近岸海域污染状况仍未得到改善,近海大部分水域水质良好,远海海域水质持续保持良好状态。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14.9万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约1万平方公里。严重污染海域仍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江苏近岸、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
2006年为我国海洋灾害的重灾年,海洋减灾防灾工作任务艰巨。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和海啸等灾害共发生179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8.45亿元。风暴潮灾害(含近岸台风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17.11亿元,为2006年的主要海洋灾害。
“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五周年,长期困扰我国海洋资源合理开发、海洋经济健康发展的无序、无度、无偿行为已得到初步遏制。2006年全国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8759本,确权海域面积22.7万公顷。
地质环境
2006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102804起,造成人员伤亡1227人,其中死亡663人,失踪111人,受伤453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2亿元。地质灾害造成损失比较严重的地区为中南、华东和西南地区。福建、广东、湖南、甘肃、广西和四川6省(区)的损失占全国总数的74.8%。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成效明显,共成功避让地质灾害478起,安全转移20566人,避免财产损失2.39亿元。由于加大了地质灾害防灾力度,与上年相比,在地质灾害发生数量成数倍增长的情况下,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仅增加了18.4%。
加强以长江三角洲地区为重点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区域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华北平原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采取封井限采地下水等措施,有效防治长江三角洲地区地面沉降。
积极推进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期完成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项目的水下工程,满足了三峡工程156米蓄水要求;湖北省63个应急治理项目有27个项目已完工,重庆市173个应急治理项目有109个项目已完工;95个应急专业监测项目通过初步验收;湖北、重庆1837个群测群防点已全部建成,并开展监测;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取得阶段成果,高切坡防护工程全面实施。
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培训。在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18个省(区、市)3万多个乡村,开展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共进行2万场培训,受训人员近300万人。
继续开展主要城市和平原区地下水监测。据对163个城市地下水水位监测资料分析,与2005年相比,监测区地下水水位总体保持稳定态势,深层地下水水位较浅层变化明显,水位变化明显区主要集中在地下水开采程度较高的华北、华东、西北等地区。
在开展浅层地下水水位监测的126个城市中,与上年相比,水位总体呈上升趋势的城市有8个,水位保持基本稳定的城市有95个,水位呈下降趋势的城市有23个。在开展深层地下水水位监测的78个城市中,水位总体呈上升趋势的城市有10个,保持基本稳定的有44个,水位总体呈下降趋势的城市有24个。
据对163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监测资料分析,监测区主要监测点的地下水水质以良好-较差为主,深层地下水水质优于浅层地下水,开采程度低的地区地下水水质优于开采程度高的地区。
在开展浅层地下水水质监测的125个城市中,地下水水质呈恶化趋势的城市有21个,水质基本稳定的城市95个,水质好转的城市9个。在开展深层地下水水质监测的75个城市中,地下水水质呈恶化趋势的城市12个,水质基本稳定的城市58个,水质呈好转趋势的城市5个。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力度加大。完成全国31个省(区、市)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基本摸清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查明了主要矿山环境问题及其危害。中央财政投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达10.6亿元,比上年增长40%,共安排项目341个,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10多家中央企业的各类矿山。地方配套投入资金19.0 亿元。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共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面积44841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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