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_4分词条
摘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领导全国的学位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学位工作的重大方针和政策,统筹规划学位工作的发展和改革,指导、组织和协调各部门、省市的有关学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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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基本简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玉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玉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育部学位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具有社会中介机构性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教育部学位中心成立于2003年7月2日,其前身是挂靠在清华大学的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研工作,为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承担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开展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评审工作,并根据需要面向社会自主开展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评估、评审工作。承担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全国统考和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的命题和考务工作。承担我国学位与外国学位、我国内地学位与港澳台地区学位的对等研究以及相互承认学位协议有关咨询工作;根据政府授权与有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机构签订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及互认的合作协议。承担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的认证、鉴定和咨询工作。

负责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办《中国研究生》杂志,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主要职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

1、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2、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工作;

3、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

4、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5、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审批工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6、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主要机构

 
 

办公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文件

协助中心领导协调各处工作;负责人事、文秘、财务、外宣、档案、机要和行政后勤等工作;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工作简讯》及学位中心工作信息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评估处

受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承担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有关评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面向社会自主开展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评估、评审工作;组织开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理论和评估技术的研究工作;负责筹备建立和协调管理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协会。

 

考试处

负责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以及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的命题和考务工作;开展有关考试方法、考试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负责考试违纪事件的查处工作。

 

认证处

承担我国学位与外国学位、我国内地学位与港澳台地区学位的对等研究工作,作为我国对外签署双边或多边相互承认学位证书政府间协议的咨询机构对内对外提供咨询服务;根据政府授权与外国和港澳地区相关非政府组织以及台湾地区民间机构签订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及互认的合作协议;负责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的认证、鉴定、咨询工作;负责全国学位认证网络的建设、管理工作。

 

综合信息处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负责组织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研工作;负责有关服务项目的开发、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教育部高层次人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中心网站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开发、维护工作;负责外事工作、管理干部国内外培训工作。

 

编辑部

主办《中国研究生》杂志,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等工作;负责记者站和杂志通讯员管理工作;负责《中国研究生》网络的维护、管理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代表法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心理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心理学科评议组成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由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体育学学科评议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体育学学科评议组

第五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有关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择优推荐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校分管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的有关部门向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如教务处,简称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下同)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第六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位的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一)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会同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拟订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施行,同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对于本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按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三)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通过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务教师组成,下同)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审核有疑义的,专家组应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要考虑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其重点是了解学位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的方式由学校决定。

(四)对于经过审核和考试或考核的学位申请者,专家组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经复核同意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应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发表讲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发表讲话

第八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总结和评价所授学士学位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83)教成字014号《关于授予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86)学位办字00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中等学校教师本科班授予学士学位问题的通知》即行失效。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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