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

商标评审_5分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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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 简介

       
1.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商标评审规则》制定于1995年,并于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进行了两次修改。

2.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2条;《商标评审规则》。

3。商标评审的类型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4。商标评审的途径及基本要求
  国内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方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5。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 ,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以下各类复审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2、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
  5、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评审规费:1500元,若申请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费。(以下各类案件规费及延期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 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6。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载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新的事实和理由。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 人,限期答辩到案,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7。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注册商标转让的受让方。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
  3、《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4、转让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8。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9。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第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申请)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10。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资格:应当是比被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自被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延期)
  申请书件:
  1、《商标争议载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载明争议理由。被争议商标公涉及(商标或商品/ 服务)部分内容的,可申请部分撤销;
  2、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申请人提供被争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数、注册号;
  2、被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异议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寄送被争议人,限期答辩,被争议人依据争议内容可提出放弃部分被争议内容;
  4、被争议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

11。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申请时限: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书件:
  1、《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期答辩;
  2、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埏过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裁定。

12。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第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申请)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1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的时间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变为当事人和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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