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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的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竣工交付日期;

  3.向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其他条例。

  商品房预售有利于开发商融资,提高住房市场上的有效供给,但由于在开发商按房地产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并办理房产证前,在有关的产权记录上该房屋的产权仍为开发商所有,购房者的利益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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