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户税
户税制特点之一﹐是按户等收税。唐高祖武德六年(623)三月下令﹐天下户按资产多少(资产不包括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到唐太宗贞观九年(635﹐一作武德九年)三月﹐又分天下户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岭南户分五等)。唐代二百九十年中﹐户税税率多次改变。天宝中户税税率为八等户(下中)纳钱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户(下下)纳钱二百二十文。代宗大历四年(769)正月规定:上上户四千文﹐以下每等递减五百文。至第七等下上户一千文﹐第八等下中户七百文﹐第九等下下户五百文。现任职事一品官准上上户税﹐九品准下下户税。若一户有数人在数处任官﹐要在各处按官品纳税。纳税的职事官只限于正员官和虽非正员但占有额内实缺者。试官和员外置同正员文武官﹐均不在纳税之限。百姓有邸店﹑行铺和炉冶的﹐按本户户等加二等纳税。官吏及富有者的寄庄户﹐按七等户纳税﹔一般百姓的寄住户﹐按八等户纳税。各种浮客和暂时寄住户﹐稍富有的准八等户税﹐其余准九等户税。诸道将士的庄田﹐一律按九等户纳税。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以后﹐户税成为两税法两项内容之一。两税法规定纳钱部分就是户税﹐而且也是按户等高下征收的。
纳钱是户税制另一特点﹐大多数地区如此。但少数地区不同﹐例如天宝初年交河郡(西州)﹐户税既纳钱又纳柴。有一件吐鲁番文书记载:“周通生纳天宝三载后限税钱一百一十六文。”既有后限﹐当有前限﹐可见纳税期限也或分为两次。唐王朝疆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般税制中也包含少数地区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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