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在中国农村,农民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和互助互济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在50年代就开始建立。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社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合作医疗发挥了集体农民之间互助互济的作用,对于保护农业劳动力,促进农业生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起着重要的作用。
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特点是: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筹集合作医疗基金;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时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合作医疗基金组织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
由于各地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不同,合作医疗制度在合作范围、集资途径与方式、享受医疗待遇的范围与标准等方面,也存在多种形式。从享受医疗待遇来看,有合作预防不合作医疗,合作医疗不合作药物供给,也有预防、医疗、药物全合作等形式;从集资途径与管理体制来看,有村办、村办乡管、乡村联办和乡办等形式。这些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群众意愿和管理水平的多种形式,有利于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
为了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除了从根本上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文化水平,加强和完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外,还要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的建设。要在国家帮助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加强农村不脱产卫生队伍的建设,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培训和劳动报酬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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