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寇
据《左传》和铜器铭文所记﹐春秋时﹐周王室和鲁﹑宋﹑晋﹑齐﹑郑﹑卫﹑虞等国都置有司寇之官。其职责是驱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等等。宋﹑鲁之司寇又分为大司寇和少司寇﹐《周礼·秋官》记﹐大司寇之副贰有小司寇两人﹐此小司寇即宋﹑鲁之少司寇。但宋之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少司寇为六卿以外之卿官﹐其地位也很高﹐和《周礼》小司寇的情况有所不同。春秋时还有秩别较低的司寇﹐《左传》提到的郑的野司寇﹐就是在野鄙中掌管刑狱的官吏。楚名司寇为司败。《论语》说陈也有司败。陈近于楚﹐故官制受楚影响。
战国时不少国家仍名刑官为司寇。《荀子·王制》有:“ 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史记·赵世家》记﹐武灵王时公子成与李兑平公子章之乱后﹐公子成为相﹐李兑为司寇。司寇为稍低于相的高官。铜器铭文中有邦司寇。李兑所官者似为邦司寇﹐即主一国刑狱者﹐和春秋时大司寇相近。据铜器铭文和玺印材料所记﹐郑﹑大梁﹑彘﹑安阳等都城或县邑都有司寇。云梦秦律中将有的刑徒称为司寇﹐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现象。春秋战国时﹐有的国家也称刑官为士﹑理或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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