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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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发包人

 

发包人”即招标者买方),与“承包人相对

 

发包人 例子

 

包工头建房出事故发包人连带负责任

 

  张且龙、张月福、李云求三人在建宁县里心镇从事建筑业多年,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建筑包工头。尽管不具备建设部门认可的从业资质,可在当地,不少居民建房时,还是雇请了他们。

  2001年12月4日,张且龙等三人承建的民房工地,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与赔偿问题随之浮出水面。

  事 故

  时间回溯到2001年11月15日,家住建宁县里心镇的陈又和与同镇的个体户郑王田,将建一幢四层民房的施工任务发包给张且龙、张月福、李云求三人。

  随后,张且龙三人雇请江西广昌民工彭禹祥做工。

  2001年12月4日上午11时30分,意外发生了。建房工地上,脚手架突然断裂,伴随“呀啊”几声大叫,彭禹祥等5个正在粉刷外墙的民工,从四层楼高的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彭禹祥伤势最重,被送往建宁县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腰椎1至4骨折伴骨髓损伤,双下脚瘫痪。随后,彭禹祥又转到江西南昌、广昌等地医院治疗。张且龙预付医药费1.25万元。

  调 查

  事故发生后,里心镇政府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经过调查,调查小组认为:这起事故主要由于张且龙等人缺乏安全意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

  2002年4月20日,彭禹祥向建宁县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但张且龙三人不应诉。2002年5月15日,建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彭禹祥向法院民事起诉。

  建宁县法院受理此案,并于里心审判庭进行公开审理。事故发生后,张且龙三人外出打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法庭视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庭审中,发包人陈又和与郑王田认为,他们未请彭禹祥做工,不存在雇用关系。但彭禹祥代理人认为,发包人陈又和与郑王田虽然没有直接雇用彭禹祥做工,但张且龙三个承包人安排彭禹祥在建房工地上粉刷外墙,事故发生后,陈又和、郑王田也承认彭禹祥在他们的建房工地上受伤,承包人张且龙也支付了1.25万元的医药费,该事实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雇用关系。

  结 局

  法院认为,这起事故主要是由于张且龙三被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张且龙三人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百分之九十的责任),而发包人陈又和与郑王田虽然未直接雇用彭禹祥做工,但二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无资质条件(未取得工匠资格)的张且龙三人,给施工留下不安全的隐患,其过错造成原告的伤害,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百分之十的责任)。

  2002年11月21日,建宁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且龙三人赔偿彭禹祥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3万元,陈又和、郑王田赔偿彭禹祥上述款项1.4万元。

  此案有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也给工程发包单位与个人提了个醒,如果擅自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队伍或个人,需要承受的不仅是潜在的风险,还可能是利益的损失和无休止的麻烦。与此同时,此案也给那些无资质的建筑从业者敲了个警钟。(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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