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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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金 厘金

       
中国自清代至中华民国初年征收的一种商业税﹐因其初定税率为1厘(1%)﹐故名厘金。又称厘捐厘金税。 

太平天国运动兴起后发展迅速﹐其军队于清咸丰三年(1853)攻占南京﹐当时清廷太常寺卿雷以 在扬州帮办军务﹐鉴于“国帑空乏军用不给”﹐采纳幕客钱江的建议﹐在江苏省一些乡镇劝商捐厘助饷(名为厘捐)﹐以济军需。次年﹐雷以 又奏请清政府在江苏﹑河南的一些府州县推行。接着湖南湖北等省相继仿行。当时劝商捐厘仅作为一种临时筹款方法﹐后因办有成效﹐数年间便推及全国。初办之时﹐只在水陆要道设厘局征收﹐后来为防止商人逃税及承办厘金官员认额包征﹐藉以牟利﹐各地多设分局﹐结果反层层盘诘﹐留难商民﹐遂使厘金有害国害民恶税之称。厘金按其课征品种﹐可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按其课征环节﹐可分为出产地厘金﹐如出产税﹑出山税等﹔通过地厘金﹐如活厘﹑行厘等通过税﹔销售地厘金﹐如坐厘﹑门市厘﹑日捐等交易税。其中百货厘举办最早﹑最广﹔行厘是厘金收入的主要部分﹐对商品流通的危害最大。厘金的税率起初为1%﹐以后逐渐提高﹐至光绪年间(1875~1908)多数省的税率已达5%以上。 

 厘金无物不税﹑无地不税﹐厘卡林立﹐重复课征﹐既不合财政原则﹐也不合经济原则。其课税对象多为人民日用生活必需品﹐收入低者﹐负担反重﹐极不公平﹔省间设卡﹐省内设局﹐层层报关盘查敲诈﹐不仅增加征收费用﹐而且使商民既无法计算成本与利润﹐也因耽误时间而蒙受损失﹐影响了工商业的发展。清末民初﹐当局虽然多次议论废除厘金﹐但由于其收入甚巨(1891年收入白银1631万两﹐为地丁收入的68%﹔1927年收入5000万元左右)而未能废除。1931年1月﹐在国人与外商的强烈要求与压力下﹐南京国民政府宣布裁撤厘金。至此﹐沿袭70余年的厘金制度方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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