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
单位地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楼11层
联系电话:0771—5530123
传真号码:0771—5539922
邮政编码:530028
电子邮箱:wujiainfo@nanning。gov。cn
网站地址:http://www。nnpn。gov。cn/
单位简介
南宁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价格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贯彻国家、自治区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南宁市价格和收费的立法建议,依法拟订价格和收费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依法拟订南宁市价格和收费政策;依法拟订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负责监测和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进行全市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组织实施南宁市价格和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价格、收费调整方案;拟订和调整南宁市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依法实行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受理价格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组织实施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下辖七县五城区四个开发区。内设价格综合科、商品价格管理科、收费管理科。下属物价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成本调查队和价格监测信息中心4个事业单位。全局现有干部职工67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3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24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人。
南宁市物价局将一如继往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各项价格管理工作,积极为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内设机构
南宁市物价局内设3个职能科(室)、4个事业单位。
(一)价格综合科
负责物价局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财务、资产、安全、计划生育和人事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物价信息、新闻发布工作和全市物价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监测和预测全市价格变化趋势;协助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研究提出全市价格调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价格调整总体方案;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研究价格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措施;草拟价格法规、规章和综合规范性文件;负责物价局综合性的重大材料、重要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价格宣传工作。
(二)商品价格管理科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市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订和调整实行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协调处理市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参与垄断经营行业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提出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负责指导全市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三)收费管理科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南宁市有关收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拟定南宁市有关收费政策,提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意见,依法拟定和调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的公示工作;依法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组织定期审核、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收费管理工作。
(四)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对本地区商品、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指导公民和有关组织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明码标价和反价格欺诈工作及“价格信得过”活动;负责监督检查统计及案卷材料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价格监测中心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粮食副食品、成品油、钢材、煤炭、燃气、交通、建材、生产资料、通信、医疗、教育、汽车、房地产等重要商品和服务收费进行采集、统计、分析、汇总,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物价局上报,并对价格动态作出分析预警报告。同时做好各种价格异动时期和重大节假日、二会一节等特殊监测时期的价格巡查监测工作,为政府及时、准确把握市场价格动向,出台各种价格调控措施提供全面客观、详实可靠的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南宁价格信息网网站建设、维护、网页更新、软件开发等工作。
(六)价格认证中心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论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政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七)价格成本调查队
负责我市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收费项目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负责调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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