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
卖淫
【词语】
卖淫
【注音】
maiyin
【英文】
Prostitution
卖淫是一项古老而丑恶的职业,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是少有的几个人类史前职业之一。研究人员在野外观察到,雌性大猩猩用性交特权来交换食物,而且还会用面部表情传递这样的信息:“亲爱的,你得多给我半个香蕉,才可以干那事!”
雌性大猩猩用性交来换香蕉,似乎和女人用性交来换金钱没有什么两样。但是,大猩猩的性交完全出于它们的自然性,它们没有什么道德观念,没有什么社会性;而人类性行为既有自然性,更有社会性,性行为的严肃与负责,就决定了卖淫是一种难以宽容的丑恶行为了。
现代人所说的卖淫,实际上是指经济卖淫。对这种丑恶的性现象,必须结合社会本质来考察。在以男子为中心的社会里,女子是男子的私有财产、工具和玩物,对许多男子来说,一个妻子是不够的,他们要实行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或曰一夫一妻多妾制),并且在更大的范围内更“自由地”玩弄女子。
在以男子为中心的社会中,男子可以以权玩弄女人,更可以以钱玩弄女人。商品经济越发达,经济卖淫的现象就越严重,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都可以变为商品,包括人的良心、肉体和灵魂。
妓女这个行业,古老、历史悠久,带有全球性,屡禁不止,久盛不衰。
卖淫是女子受剥削、侮辱,被玩弄的一个明显标志。可是,历史上最初的娼妓,却是一种拜神的工具,其性质是宗教的,而不是经济的。
古代的许多国家,女子必须去寺庙和来访的客人无条件地性交,作为为神服务的一种手段。例如建立于公元前3000年的巴比伦王国就出现了妓女。在汉谟拉比王(公元前1750年)当政时,神殿里除了男祭司、佣仆、工匠外,还有不少很受人尊敬的女祭司,她们通常来自优裕的家庭;另外,还有居于“神”与“祈祷者”之间服务的圣职妓女,她们的收入是神殿主要的经济来源。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曾描述巴比伦神殿中的妓女说:“每一个当地的妇女在一生中有一次必须去神殿里,坐在那里,将她的身体交给一个陌生的男人……直到有一个男人将银币投在她的裙上,将她带出与他同卧,否则她不准回家。”这种圣职妓女的制度在闪族各支(巴比伦、腓尼基、叙利亚等)最为流行,由地中海岛移居巴尔干半岛的希腊民族、希伯莱人、罗马、埃及、印度等地也都曾有此风俗。
以后,经过一个漫长的发展阶段,经济目的终于步步地取代了神圣的宗教目的,卖淫演变成为只是为了金钱而出卖肉体的手段。
英国著名的性心理学家霭理士在他的名著《两性与社会》中指出娼妓制度的起源说:“娼妓的起源,由于宗教的习俗。”他又说:“宗教的娼妓即所谓圣妓,几如一公例,其信仰以为人类的孳生活动,有一种神秘和庄严的影响,以增大自然的繁殖。”这就是娼妓制度产生的最初动因。由此可见,文明社会的娼妓制度是以钱来换得性满足,而野蛮社会的娼妓制度是为了宗教信仰。
对原始初民来说,性交是神圣的,有神力在的,男女性交意味着人口繁衍,五谷丰登。所以他们经常在祭神的盛大节日里,在神前性交,以祈求神灵保佑。当时这种纵欲行为只限于节期祭日,后来,这个责任落在少数人身上了,乱交的时日也不限定了,有一群女子舍身于爱神、地神、繁殖之神或其他和繁殖有关的神,长住在神庙里,专司在神前和男子交合、敬拜神祇之责,这种女人,就是“圣妓”。当“圣妓”的女子,许多是平民的女儿,但酋长之女和女祭司等,也有履行这个职责的。父母可以把女儿献给神祇,女子如果有这种高尚志愿,也可以自动地舍身于神庙。和“圣妓”性交并不是狎邪的行为,有些地方与“圣妓”性交要付钱,有些地方却不一定要付钱。“圣妓”获得报酬也不敢私有,而要献之于神,因为她的整个人已属于神了。
例如,在古代的巴比伦,妇女为了敬神,谁也不能不到米莉塔女神庙去献身给外国人。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记述:“这国的女子,谁也要一度到阿芙洛提神(即米莉塔女神)庙,委身于不知名的异国男子。富家女子不愿混同,特乘垂幌的车到神庙,并有许多婢仆跟随。非富有的一般女子,戴着花冠,群集于神苑的接客所,衣香鬓影,来往不绝。这种女人的接客所四方有绳拦着,在通路的中间,异国男子往来物色。女子来到这里,非获得异国男子投下的多少钱在神殿外苑和他性交之后,绝对不能回家。投钱的男子这样说:‘拜托拜托,米莉塔女神!’投下的金钱不拘多少,决不许拒绝,因为这是献神的圣物。最初投钱的男子,不论是怎样的人,女子也不许拒绝。女子只要委身了男子,遂行了对神的义务,就可以回家,以后无论怎样请求,也不许再委身。美貌的女子,不需在神苑等待多久,便可回家;丑陋的女子,却居留很久也不能完成义务,其中竟有居留三四年之久的。居伯罗也有二三地方,可发现与此相同的风俗。”
闪系的民族除巴比伦、叙利亚、腓尼基三国盛行“圣妓”外,其他各族也有此风。甚至在《旧约》中也有这方面的记载:“亚摩利人有一条律例,但凡将近出嫁的女子,要在门前行淫七天。”这显然是一种娼妓制度的迹象,与前述的许多情况略有不同的是,女子出嫁前卖淫的期限仅仅七天,而卖淫的地方不在庙堂而在城门罢了。此外,在雅典、科林斯等著名都市的阿富罗底、维纳斯等司繁殖、爱情、婚姻的女神庙宇,常有上千的“圣妓”献身于神。
但是以后,这种宗教卖淫的性质逐渐起了变化,逐渐转向了经济卖淫,主要有以下这些原因: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人们对钱的观念不断地加强,而对神的观念则有所削弱。在妓女这方面,逐渐以性交作为赚钱谋生的职业;在嫖客方面,则完全忘记古时敬拜神祇的观念,专以妓女为发泄性欲的工具,而图满足一己的肉欲。这样,宗教卖淫逐渐失去了宗教的性质,而变成了商业性的买卖行为。
在西方,最早建立国营妓院的是古希腊的政治改革家梭伦,他为适应当时许多男子的要求,就创设“达克态里翁”于雅典,所谓“达克态里翁”就是国家经营的妓院。这里面很像前代的神庙一样,养着一群年轻女子,供男子享用,据说只需花一个“奥浦拉斯”(古希腊货币名)就可以嫖一个女人。当时的法律对于妓女卖淫的价格以及缴纳的税率都有明文规定。
梭伦定律法是在公元前594年,他创设国营妓院也应该是在这时期前后。据说,人们对他的这一措施十分欢迎,赞扬说:“梭伦,伟大的梭伦,你设立了国营妓院,满足了男子的要求,保护了良家妇女使之在大街上不再受男子的追逐。”国营妓院真的这么受欢迎吗?要做具体分析。当时的希腊已进入奴隶制社会,已出现了利益截然相反的不同的阶级,“上什么山唱什么歌,什么阶级说什么话”,赞美梭伦的这些话只是反映了统治阶级以及一部分市民玩弄女性的要求得到满足而已。
中国古代国营妓院的创设,始于春秋时齐国宰相管仲的“置女闾七百”。管仲相齐在公元前685年,死于公元前645年,他开设国营妓院至少比梭伦要早50年,实际上是在差不多的时期。这又一次地证明了人类的性发展史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
有了公娼就必然会出现私娼,从此人肉市场就在人类社会中进一步蔓延了。
在人类历史开始以纪元计算的前后,世界上许多民族和地区都已进入奴隶制社会,在商品经济开始发展和人剥削人的制度建立的条件下,卖淫业空前繁荣地发展了起来。
古希腊的卖淫业是十分发达的,这和他们注重现世享乐的人生观有很大关系。古希腊的男子除正妻之外,往往和妓女寻快乐,并认为这是男子应享的权利;冶游狎妓,不仅无碍于体面,也无伤于道德。
在当时的希腊社会,几乎是一切名人,例如君主、将军、哲学家、艺术家、演说家、政治家等,都亲近过妓女。哲学家柏拉图、雄辩家狄摩西尼、伊壁鸠鲁学派的祖师伊壁鸠鲁等,都和当时的名妓发生过关系,“风流韵事”流传很广。公元前340年,雄辩家狄摩西尼审理过一个名叫丽尔娜的妓女的案件,她被指控和另一位雅典公民像夫妻一样地同居,因为妓女是没有资格取得这种地位的。狄摩西尼说了一段很有名的话,充分显示出那个时代的希腊男子对待女子的态度:
我们雇佣妓女,是为了像情人一样和她们作乐;我们雇佣女佣,是为了让她们侍候我们;我们娶妻子,是为了让她们为我们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看管好我们的家产。
当时的名妓地位很高,有些名妓美貌非凡,具有极大的魅力。有这样一件事:著名的雕塑家普拉克斯特勒斯请当时的名妓普鲁内为自己的雕像做模特儿,其中有一尊用黄金雕成的塑像被放入特尔菲的阿波罗神庙中。后来,普鲁内被指控,说她引诱雅典的优秀青年,使他们道德败坏,这是可以判死刑的重罪。她的辩护律师海伯莱德斯发现这一险情后,采取了一个断然的惊人的行动:他让普鲁内站在法庭上一个人人都能清楚地看到的地方,然后剥下她的长袍,让她美丽的胸部和整个身体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几个法官被这景象搞得眼花缭乱、目瞪口呆,当即做出了普鲁内无罪的判决,因为对笃信神祇的雅典市民来说,这么美貌的女子必然是圣洁的,她是能侍奉阿芙罗狄蒂女神的,所以不可能犯罪。律师这一大胆的行动在法庭辩护史上堪称独一无二的“创造”,同时,法官和市民们的这种道德观也是今人所难以理解的。不过,在她获释后,法庭颁发了一项命令,禁止类似的事再发生,否则,法庭会变成“脱衣舞厅”了。
罗马的卖淫制度确立于纪元前3世纪左右。当时的妓女都要到官府登记,写明年龄、籍贯,宣誓终身执业。妓女从官府领取的执照规定了卖淫的价格。妓女在官府的监督下营业,官府派人巡视,可以不分昼夜地检查娼家,严禁天明后至午后三时的营业。在图拉查鲁帝时代,仅罗马一城已有32000名妓女。此外,没有登记的妓女也很多,她们不向国家纳税。
在当时的罗马,妓女的最高等级是德里卡特,即“供养的女人”或富有施主的情妇,有些像现代的“外室”、“包二奶”。接着是法摩赛,名门家庭的女儿,她们从事这个行当是因为她们需要金钱或想享受快乐。多里斯是一些习惯于赤身裸体的漂亮女人;鲁帕是一些贫穷的妇女,在城市破烂或僻静的角落里拉客。库帕是小客店的女仆、侍女,她们可以被客人租用陪床过夜。当时,每一个面包师、旅店老板、浴池老板、理发师和香料商都可以使用妓女来侍候他们的顾客。任何人只要付得起半分币以上的钱,就有权力享受到性快乐。
于是,当时到处都是妓院,不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公开的妓院是国家的财产,住着一些只领取微薄报酬而为公众“服务”的女奴。在迫害基督教徒期间,漂亮的姑娘和妇女不是送到竞技场里杀掉,而是送往妓院为奴。由鸨母经营的私人妓院,也存有一些女奴,这些妓院通常都是由女人掌管的。第224页上图就是这种妓院的一个招牌,招牌上的“四姐妹”就是勾引客人的一种色情标志,这个招牌是在古城庞贝发现的。
当时,公共浴室实际上也是一种卖淫场所。桑格在他的《妓女史》中描述如下:“尽管两性都有各自的热水和温水浴室,但他们能在走廊和房间里自由会面。男人和女人、姑娘和小伙子都赤条条地混杂在一起,他们如此接近,很难避免接触。年轻的男子和女子都可以使用既是堂倌又是妓女(男)的佣人。在浴后,男女洗浴者都由这些堂倌擦身、按摩和涂油,女人也可以享受男人为她们提供的这项服务。”
古巴比伦的卖淫业十分发达,风气淫秽,令许多外国人感到惊讶,古书上也多有记述。公元前1世纪前后《巴比伦征略史》的编纂者卢扶斯说过:“大概再没有比这地方的住民更腐败的,也没有比这地方的住民更懂得肉感术的了。女儿委身于外国人,父母不加谴责;妻卖身于别的男子,丈夫也不见怪。巴比伦人贪美食,肆行因美食而引起的淫欲。妇女们起初虽稍顾忌,但不久便对客人脱去一件一件的衣服,后来羞耻心完全麻痹,赤裸裸的不缠一丝。不待说,这不是专门的卖淫妇,而是高贵身份的太太、小姐们的事。”
至于古印度的妓女在印度古代性学的经典著作《欲经》中记载得颇为详细:
当男人来访时,妓女要诚恳地将蒟酱、花环、香油种种的礼物,赠给对方,
然后快乐地谈论艺术、诗歌。
这就是记录在
》中的古印度妓女的心得:“要有礼貌、坦率,不能生气、暴躁,并能与人快乐地交谈,有丰富技巧的才是好女人。”《欲经》的作者婆蹉衍那认为具有以上条件的妓女才合乎优雅之道。
《欲经》将古印度妓女分为九个等级,被称为卡尼卡的妓女专门侍候王侯、贵族、婆罗门(僧侣阶级)、富豪、有钱人(奈卡拉)。一些高级妓女除了年轻貌美之外,对于“六四艺”(一个女人必须具备的文学、舞蹈、插花、化妆、做诗、手艺、读书等艺术涵养)也在行,并能用巧妙的语言来引起男人的情欲,用婀娜的身体和技巧来俘虏对方的心。
古印度的高级妓女们住在陈设豪华的宅第里,她们身穿玻璃般发亮的薄丝,戴满五光十色的珠宝;寝室内有一张银舞台、祭坛般豪华的大床;床罩下铺满芬芳的茉莉花;小枕头旁边焚着沉香、伽罗。她们美丽无瑕,身体经常保持清洁,并把白檀香油涂在身上;她们受过良好的艺术训练,具有比较好的教养,还有一套迷惑嫖客的本领。
这些妓女都是统治阶级的玩物,所以打扮得光彩夺目,而那些低等级的妓女则往往和乞妇无异了。
从古代的犹太教到早期的基督教,对卖淫业虽然不从根本上加以反对,但在道德上是加以谴责的。例如《旧约·利未记》第十九章说:“不可辱没你的女儿,使她为娼妓。恐怕地上的人专向淫乱,地就充满了大恶。”可是到了中世纪,圣·奥古斯丁的观点则变成:“若从人类中消除妓女,你将以淫欲玷污一切。”托马斯·阿奎那也说:“若没有地下水道,宫殿将堆满垃圾臭水;从世界上消除妓女,会使鸡奸充斥于世。”
由此可见,中世纪的娼妓制度和古希腊、古罗马不同之处就在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卖淫业是男性自由民寻求快乐的产物;而中世纪的统治者们却想利用卖淫业来控制社会。中世纪基督教会首先发明和运用了“妓女是社会的安全阀”的理论,并一直流传至今,现代还有一些人提出“多设立几个公共厕所,人们就不会随地大小便了”,这和“安全阀”的理论如出一辙。但是,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娼妓制度总按其自身的规律向前发展,作为商品化女性的一种经济交易,商品交换、价格规律和劳动不等值规律往往会冲破道德制约而使卖淫业蔓延发展,只有铲除了娼妓制度产生的一切根源,这种极端丑恶的社会现象才能从人类历史上绝迹。
中世纪的卖淫业和教会结合起来了,这是一大特点。11世纪前后,欧洲的公共妓女主要是意大利和法国多一些。但是从12世纪起,妓女买卖和集中的妓院就繁荣和发展起来了,基督教会力图把卖淫业纳入为宗教目的服务的轨道。14世纪的教皇城阿维农的妓院完全按宗教场所管理,只许“好基督徒”进,不准犹太人与异教徒进,耶稣受难日和复活节要关门,妓女也要用部分时间做祈祷和宗教活动,余下的时间才接客。现在看来,这些做法真是滑稽可笑,但当时这种宗教式妓院遍布西欧大中城市。汉堡、维也纳、奥格斯堡的妓院还成立行会,受教会与世俗政府保护。但是再往后,妓女的纯粹卖淫性质日益显露出来,连教会也接受了。1414年至1418年,在南德城市康斯坦茨召集宗教会议时,欧洲各地妓女随同前往的有1500人,仅会议正式安排的就有700人。
中世纪的卖淫业还有一个特点是妓女日益渗透到军队之中。第一次十字军东征时,随军携带了3000名妇女,第二次和第三次都带了500名以上,主要负责后勤服务和护理伤员,卖淫为其辅业。但是妓女很快地就形成了一支专业化的队伍进入正规部队,因为当时的统帅和将军们认为“妓女部队”的作用很大,第一可以抚慰士兵的寂寞;第二可以照顾士兵的清洁卫生;第三可以避免士兵强暴异国妇女和乱交,防止性病,减少私生子,防止男同性恋;第四有年轻女子在旁边可以鼓舞士气,减少逃兵,并使士兵作战勇敢。这些随军的妓女和士兵一样,都可以领取军饷。
中世纪的卖淫业的发展受统治阶级的影响越来越大。著名的“色情教皇”亚历山大六世(1492年至1503年在位),把教士嫖妓推向顶峰。据他的内侍官的日记记载,为庆祝作为他的女儿、妻子和情妇的鲁克列齐娅第三次结婚,他召集全体红衣主教和教廷高级官吏欢宴,每人由两名贵族荡妇陪伴,还有50名妓女跳舞。鲁克列齐娅发出信号,她们就一起甩掉薄如蝉翼的斗篷,裸体而舞。教皇和来宾纷纷扔出烧热的栗子,她们就赤身奔着去捡。最后,教皇一声令下,男女就集体乱交,“使教皇的宫殿变成了公狗和母狗交配的场所”。这种情况对社会上的卖淫业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欧洲来说,13至14世纪的妓女买卖中心在瑞典南部,16至17世纪的卖淫业中心则在威尼斯和罗马。据16世纪初期威尼斯的编年史记载:当时全城人口有30万,妓女就有11654人,每千人口中有38.8名妓女,这个比例是很不小了。罗马官方记载的每千人口中的妓女数,1600年为6人,1650年为9人,约占全城15岁至65岁女性人口的2%至3%,这个数字可能偏低,因为1490年记载妓女有7000人,1566年为25000人,16至17世纪的罗马妓女应在10000人至40000人之间。
当时的名妓收入极高,使人们十分羡慕,也把一些女子诱向卖淫业。例如16世纪意大利的名妓弗朗科,被吻一下要收费四至五个金币,这相当于一个家仆六个月的工资,而家仆在中世纪还算是高工资劳动者,其收入远高于一般自耕农。弗朗科和人性交一次收费50金币。另一个名妓德阿拉果娜整夜陪客收费100金币,这已是家仆10年的工资,对一般农民来说是天文数字了。17世纪初,威尼斯要修一座大修道院,资金没有着落,以后就由名妓爱米丽阿娜出资,可见她们经济力量之雄厚。
可是,发财的只是那极少数的名妓,而中世纪的多数妓女的境遇是很悲惨的,她们在人格上、生活条件上都处于社会的低层。卖淫所得的报酬很少,在色情风化区的妓院,每次夜度资只有一马克左右;在小城市的妓院,约收一只蛋的钱,由此可知她们生活的凄苦。卖淫的价格这么低,可能是因为妓院太多的缘故。
根据15世纪德意志乌鲁木文书的记载:“妓院的老鸨按合同以如下的条件对待她们:每天供应二菜一场(汤、肉、芜菁),没有肉时以一条沙丁鱼代替。妓女如果怀孕了就会被赶出去;而有能力付赎身费的就可以恢复自由。如果在妓院中病死,就会被埋在土中,或丢在剥兽皮场。成为妓女的基本条件是未婚、没有性病,而乳房未成熟或是不合适者除外。”
在意大利和德意志,妓女都被强迫穿上黄色的衣服,肩上挂着黄色缎带,以此和一般良家妇女有所区别。在佛罗伦萨,妓女们必须在所戴的帽子上挂个小铃铛,在莱比锡则要套上有蓝带子的黄色斗篷,以示区别。在有些地区,甚至规定妓女不能穿戴金银、珍珠、珊瑚、宝石和有刺绣的服装,只能在指定的街区内行走,并禁止外宿。
欧洲的中世纪是个比较保守的时代,一方面社会上存在许多淫乱之风,另一方面清教徒的思想影响很大,教会在多数场合还是要摆出一副道貌岸然的面孔。所以在这几百年里,在卖淫业的问题上充满了限制和反限制、取缔和反取缔的斗争。
在中世纪,法国的卖淫业是相当发达的。1560年,查理九世发表了取缔卖淫令,禁止巴黎市内妓院开业,但是仍旧止不住卖淫之风。据说,这一法令刚刚颁布,马上遭到市民的坚决反对,他们有一条理由就是,一旦关闭妓院,他们的妻子、女儿就无法在街上获得安全保障了。于是这个法令虽下,处处却是阳奉阴违。桑格博士叙述当时的情形说:“一、虽有1560年的法令,妓院仍然被警察默许。二、不经负责者的告发,妓女决无被捕之事。%%%三、妓院极无秩序,常发生吵闹、骚扰、杀人的事。四、巴黎各街全部为妓女占领。”这最后一句描述可见当时巴黎妓女之盛。
1635年,法国的路易十三世发布了更严厉的法令,规定凡与卖淫有关的男子要判处无期徒刑,对妓女则割发遣放,但是这一法令结果也成为一纸空文。1778年又发布了新法令,禁止妓女在广场、街道引诱男子,违者处以笞刑、监禁,并规定借房屋给妓女者罚500法郎,还禁止旅馆让无结婚许可证的男女住宿。但是,已开设的妓院仍旧允许营业,所以以上这些规定实质上只是取缔私娼。到了1791年,共和国的法律取代了帝政时代的法律,这法律承认了妇女出卖肉体为自然的权利,于是法国的卖淫业又随之进一步兴盛起来。
| 公共澡堂 |
在当时的英国,妓院多是属于教会、司教、领主、城市的公营事业范围,老鸨必须缴纳税金。同时对妓女实行歧视和限制,禁止妓女进教堂做礼拜,这在基督教盛行的情况下是对人的一种极大的贬压与侮辱,说明她们是“贱民”,死了也不能见上帝,同时还要搜刮她们卖皮肉的钱。还规定,除了公娼外,严禁其他人卖淫,违犯者被捉到会受很严厉的处罚。但是尽管如此,私娼仍然很多,人们可以很容易地在伦敦街头找到妓女。
在欧洲中世纪,公共澡堂是“第二妓院”,这可能是沿袭了古罗马的习俗。
在一些公共浴池常常是男女混浴的,例如苏黎世近郊有名的疗养地巴登,有公共浴池和室内浴池30多个,其中有两个是供下层平民使用,四处没有遮拦,赤身裸体的男男女女在一起混浴。
因此,在野蛮、动物性冲动极为强烈的中世纪,公共澡堂终于沦为淫荡的场所。在澡堂里,猥亵的言谈、调情、展示“维纳斯之美”、性交易比比皆是。一些妓女钻进了澡堂,因为这是拉客的最好场所,有些澡堂也提供“特殊服务”。
人如果一旦放纵自己,甚至可能比野兽还可怕。当时拉丁文学泰斗巴登牧师曾经指责说:“罗马、威尼斯、佛罗伦萨的九万居民中,有一万名是妓女。大部分的绅士都有自己的情妇,私通似乎成了家常便饭,所以整个城市就像个大妓院。”
根据蒙田《随想》中的记载,仅在威尼斯就有150名高级妓女,这些都是由阿提诺介绍给贵族的,其中维洛佳·比安卡既是名妓,又是个著名的女诗人,她后来成为法王亨利三世的爱妾,蒙田在威尼斯时也曾和她一度春宵。这些高级妓女曾经是提斯诺和丁都莱多的模特儿兼情妇,如果没有她们,也许就没有文艺复兴时代如此丰富多彩的裸体艺术作品。
在日本的历史上,奈良时代是日本卖淫制度最初确立的时代。当时宫中特设“采女部”,从各地募集美女。“采女”名为司内职,实则是一种官妓,如有外国使节来朝,则叫她们侍寝。此外,还有一种“巫女”。“巫女”本来是演“神乐”、司祭事的女子,后来变成了妓女,因为日本古代的神社多设于交通和兵营的中心地带,“巫女”住在神社周围,和众多的过客、士兵、游民交往,就由“神妻”堕为“巫娼”了。同时,当时还有所谓“游行妇”。《万叶集》将“游行妇”分为“宇加礼女”(淫荡女)和“阿普比女”(嬉游女)两种,据学者的解释,这都是妓女的代名词。
到了平安时代,出现一种叫“白拍子”的卖笑妇。“白拍子”原来是以歌舞为主、卖淫为辅的,和日本现代的艺妓颇为相似,她们之中也有富于才艺、成为达官贵人的宠妾、留名于历史的,但一般的“白拍子”后来却以卖淫为主了,与普遍的“游女”没有多大区别。和“白拍子”同时出现的是“傀儡子”,她们流浪各地,一面舞木偶、玩把戏,一面卖淫,主要以平民为卖淫对象。
平安时代除了“白拍子”、“傀儡子”以外,还有“桂女”、“汤女”、“长者”和停船场的“游女”等不同形式的妓女。“桂女”和中国原来的营妓相似,主要为军人卖淫。“汤女”则主要在温泉场活动。“长者”是在驿路范围内以来往过客为对象的妓女。
室町时代是战乱频仍的乱世。上层阶级耽于骄奢淫靡,而人民陷于异常的贫困。因此,一方面促使了公娼的发达,一方面促使了私娼的产生。私娼当时称为“夜发”。《和名抄》云:“白昼游行谓之‘游女’;待夜而发,其淫奔,谓之‘夜发’也。”“夜发”都是下等妓女,夜间出没街市,拉扯行人,一时像雨后春笋般地涌出,大有压倒公娼之势。以前的“汤女”也从温泉场转入民间的浴室,称为“搔垢女”,投入私娼的队伍。后柏原朝大永九年,足利幕府创设了“倾城局”,管理卖淫业,发给妓女以官券,公认其卖淫,同时征收妓女每人每年15贯的花捐。
在17世纪的欧洲,清教徒主义盛行。他们压制人们一切正常的欲望,为了强行实施他们那些令人生厌的戒律,所有的清教团体都借助暴力,即酷刑或迫害,加尔文派尤其如此。他们坚信,如果要达到某一个目的,仅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要施加暴力。因为清教教会比中世纪的教会更加严厉,所以这个时期的纵欲者面临很大的困难。在这种形势下,卖淫业发展的势头稍戢。
可是,随着英王查理二世的复辟,先前那种出于自我保护的动机而形成的谨慎世风一扫而光,性的风气又活跃起来了。18世纪是一个各类社团风起的时代,胸怀大志者组织社团,浪荡子、享乐主义者也组织社团,后者组织的社团常常狂饮作乐,晚上痛饮一番之后,也总是去妓院或剧场,因为那些地方容易找到各种类型的妓女和暗娼。后来,许多公开的妓女也常常加入一些私下的狂欢,有时是受到邀请的,有时则是自己设法参加的。
在这一时期,伦敦有大量的妓院、酒吧以及其他色情场所,那里住满了妓女。18世纪的伦敦妓院可以用来举办私人聚会,妓院设施完备,服务也很周全,各方面都显示出妓院老板很有管理经验。有名的妓院有莫利·金的妓院、道格拉斯母亲的妓院、古尔德夫人的妓院、戈德比夫人的妓院等等。
在18世纪的欧洲,淫乱之风大起,除妓女外,还出现了几种低级、粗俗、淫乱与野蛮的“热”:一是脱衣舞热,二是强奸热,三是玩弄幼女热,四是自笞热。在文艺复兴和复辟时期,人们也享受性自由,但较为自然,相对地说来男女之间的关系平等的程度较大一些,而到了18世纪,许多男子的性生活纯粹是一种兽欲,他们对女人的态度充满了憎恨和敌意,在他们眼里,女人只是任人摆布的性工具。
欧洲的19世纪,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英国的世纪。英国女王维多利亚的名字成了这一世纪的代称。维多利亚是以保守著称于“史”的,这就是保守的“维多利亚时代”。在这个时代,许多中、上层的妇女由于受到性压抑的淑女式的教养方式的影响,加上对自己生理的无知,大都表现出一种性能力不足的毛病,淑女即使没有对性交产生肉体的厌恶,也缺乏一定的技巧享受性生活的乐趣。加以许多丈夫又有自己事业上的许多麻烦问题,所以夫妻性生活往往成为“例行公事”。这种性观念和性态度必然造成男人的性不满足,于是不少人以寻花问柳做为“补充”,而且把向别的女人发泄性欲看做是对妻子的恩惠。
18世纪和19世纪是欧洲“卖淫的黄金时代”,也是史料记载最多的时代,在那个时代高级妓女和街头妓女都十分盛行。男子和妓女的交往不一定跨阶层(妓女不一定都来自社会底层),不是每一个出去寻欢作乐的年轻人都喜欢沉湎于“下流社会”之中的,很多人喜欢有教养、来自上流社会的女人,女家庭教师成为有钱男子的情妇当时是很普遍的,甚至还有上流社会的少女当妓女的记载。直到20世纪20年代,还有这样一件事:一个近卫队的军官被引到伦敦上流住宅区一家妓院的厢房,却发现自己可爱的妹妹坐在床边准备接客。
19世纪的美国社会学家梅休在《伦敦劳工和伦敦贫民》第4卷(1862)中,把妓女分成4类:被供养的情妇(最高级妓女);共用的情人(住宿的妓女);士兵和海员的妓女(公园妓女);小偷妓女(只要有人出钱,她们就一定会出卖色相)。1839年,据伦敦“戒除恶习委员会”的统计,伦敦的妓女有8万人。19世纪60年代,巴黎的妓女将近12万人。有一个时期,维也纳成为欧洲的“性都”,在19世纪20年代,40万人口中就有两万名妓女,平均每七个男人拥有一名妓女。社会改革家欧文曾经作过推算,如果每个
妓女一个星期“工作”五天,扣掉月经期,每天接客三次,那么纽约的成年男子中有半数必定是每个星期嫖妓三次。在旧金山的淘金浪潮中,人口从1848年的不到1000人一下子激增到1852年的25000人,其中大约有3000名从欧、亚、美各地专程赶来的妓女。
19世纪沦为妓女的女子通常是为了钱。一种是想要追求独立的妇女,除了身体以外没有别的本钱,只有通过卖淫才能获得优裕而独立的生活方式。另一种是年轻的寡妇或未婚的母亲,她们赚钱不多,为了使母子免于饥寒,免于分离,只有进入人肉市场。还有许多妓女来自工厂里的廉价女工,她们的工资微薄,不敷温饱,如果想要照顾家庭和有其他的生活追求,那么也只有卖淫一途。
如果说以上这些女子去做妓女是迫于经济压力,那么还有不少女子做妓女是迫于暴力。在19世纪的中后期,英国贩卖人口及强奸事件曾猖獗一时。布洛赫在《英国的性生活》一书中描写当时的情形说:“在伦敦以凌辱处女为业的不法集团公然横行,受害的处女大都年幼无知,甚至不明白那是犯罪的行为。这种不法暴行已习以为常,几乎不受法律制裁,若非亲眼目睹,可能没有人会相信这种罪行会那么嚣张、猖狂。”
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伦敦还出现了男妓院,一个最有名的男妓院策划者是玛丽·威尔逊,她是一家著名妓院的老板,编辑过著名的色情文学作品《欲爱集锦》,当然玛丽·威尔逊只是一个化名。从她所编辑的书和所做的事来看,这个女人很有“经营才能”,也很有想像力。在《欲爱集锦》第三册中,她描述了如何“给已婚妇女、老处女和寡妇提供性行为自由的方便”。
当时,妓女人多势众,社会接触面广,又有一套训练有素的交际功夫,所以,其力量是很大的,甚至政府有时也利用她们来为政治目的服务。1814年4月,拿破仑被流放到厄尔巴岛后,占领巴黎的联合国军队代表在维也纳召开国际会议,商讨今后法国是否恢复王朝或实施共和制度等问题,主持这一国际会议的是奥地利精明干练的宰相梅特涅。参加这一会议的有五个战胜国,其他还有90个王国和53个公国的代表,所有的代表都各怀鬼胎,各为自己的利益打算。
在这种情况下,梅特涅为了了解各国代表的真实意向,就招募了维也纳的妓女,利用她们来做政治间谍,以搜集情报。政府与妓女间达成了默契,政府必须默认她们的职业的合法性,并且保障她们将来的安全。当时的维也纳是欧洲最大的卖春城市,妓女占整个城市总人口的5%。
当时的巴黎是欧洲的欢乐市场和快乐的发源地,仅是聚集在皇家广场之前的“阻街女郎”(指在街上直接拉客的妓女)就有近两千人。作家古格特这样描述1850年巴黎妓院的风俗:进入某家妓女户,只见墙上贴着石榴色的花壁纸,室内摆设一套红色棉或天鹅绒的无靠背沙发,一面粗陋的穿衣镜,一个挂钟,宛如牙科医生的候诊室。穿着花衣裳或蓝、红、黄、白色衣服的十个女人摆出谄媚的姿态,脚上穿着红色拖鞋,一面焦躁不安地微微摇摆身体,一面呈大字形不雅地躺卧在沙发上。这里已经没有奏歌的泉水和仙境般的气氛,更没有艺术情调和穿着薄纱、穿梭如云的美女。
这种妓院都已变成纯粹地贩卖肉体的卖淫窟而已,既没有愉快的交谈,也没有丝毫的心灵交流与艺术气氛,甚至缺乏美味的食物和酒,有的只是嫖客和妓女急急忙忙地上床满足。
巴黎还有专门为性变态者和老人所设的一种称为“镜间”的窥视房间,以及性虐待狂和性受虐狂的妓院。还有女性专用的同性恋妓院和男色专用的“所多姆之家”。而且,一种称为“法式卡片”的照片也被大量制造,这是妓女的全裸照片,是给来巴黎的“乡巴佬”所用的照片明信片,这些照片每年销售两亿张之多。因此,当时巴黎的妓院可以说是法国的一种重要的观光事业和资源。
近代的中亚和西亚跟欧洲一样,妓院都很猖獗,但是妓女的素质不一。有“队商”之称的卖淫妇是“阻街女郎”式的妓女;“卡瓦杰”是舞娘兼卖淫的妓女;在酒家的舞女也多兼卖淫;市场上的女奴也有很多是卖淫的。当时,专职的妓女多住在妓院,或是被有钱有势的人包下来。高级妓女多有泥壁长屋,她们全裸或穿着透明睡衣站在窗边,对外面来往的男人抛媚眼或进行其他的挑逗动作。嫖客进去,必须和老鸨谈好条件,然后妓女就会放下窗帘和嫖客调情、拥抱、爱抚、性交,事后嫖客可以洗澡以洗去身上所沾的女人的脂粉。有些高级妓女受过控制括约肌技术的训练,被称为“勒紧手”。
那里的许多女子受过“割礼”,由于缺乏阴蒂,性反应比较迟钝,所以不少妓女喜欢感受强烈的性刺激。
日本的江户时代,在町人阶级的支持之下,出现了大规模的“游廊”。“游廊”是妓院集中的地方。具有代表性的,是江户的吉原“游廊”,当时的町人文化就是以“游廊”为中心而发展的。德川幕府一面集中妓院,加强控制,一面极力地取缔私娼,但是私娼不但不见
减少,反而日益增加,尤其是“汤女”盛极一时。据《守贞漫稿》所载,当时每个浴室都有“汤女”二三十人,她们陪酒、唱歌、伴浴,与妓女没有什么分别,直至宽文六年幕府封闭浴室70余家,强制“汤女”500多人转入吉原“游廊”,这种私娼才渐渐消灭了。此外,“夜莺”、“迁君”之类住所不定的街娼也很多,其中尤以吉田町与鲛桥的“夜莺屋”最为有名。水上的私娼则称为“船馒头”,原为在船上卖馒头的女子,后来变成卖淫妇了。“船馒头”比“夜莺”等级较高,夜度资也稍贵,“夜莺”一般为10文,“船馒头”则从50文至100文不等。这一时期的日本,男娼也流行起来了。平安末期后勃兴的武士阶级是男色的保护者,战国时代特设“小姓制度”,诸侯争用娈童侍奉左右,到了江户时代,以“阴间茶屋”为基地的男娼,更发展到一个高峰。
纵欲、性交关系混乱是要受惩罚的,卖淫成风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性病蔓延。性病是一种社会病,性病蔓延就是对人们纵欲、卖淫嫖宿的一种惩罚。
在维多利亚时代,欧美的性病患者一直大幅度地向上升。维也纳从19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每年就有6000至7000名妇女(大多数是妓女)住进当地三家公立医院接受淋病或梅毒的治疗;而伦敦的三家主要医院仅1856年就治疗了30000名男女性病患者;其他医院的外科门诊病人也有一半是性病患者。18世纪后期,哥本哈根每三人(包括男子和女子)中就有一人曾经在某个时期传染过一种性病。1914年一位美国专家估计,美国成年男子有一半以上曾患过淋病。
当时人们患性病最多的是淋病和梅毒。
作为性病主要的传播媒介的妓女,最容易传播的性病就是淋病。女性染上淋病的早期常常没有任何症状,可能在很长时期内不知道自己得了淋病;但男性感染淋病后两三天,小便就会有灼痛感,而且有脓状分泌物,如不及时治疗,可能导致尿道狭窄或阻塞。因此,男性得了淋病后就无心寻花问柳,而主动求医,从而减少了传播的机会;但是妓女因不知道自己得了淋病,仍大量接客,从而使淋病广泛传播。
在欧洲和亚洲,自古以来就有淋病,中国在5000年前就有这种病,古印度、阿拉伯、希腊、罗马在古代也有此病,古希腊的医学家希波克拉底斯和伽里诺在2000多年前就谈到过淋病。而梅毒的发现则是近几百年的事,对其来源,则是说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欧洲很古以来就有此病,如德国的医史学家苏德霍夫和1895年著有《梅毒史》的普洛克绥都属于此派,据他们的看法,15世纪的梅毒大流行不过是古代遗传病的再发和更加普及罢了。又有一派说梅毒是哥伦布的部下从海地岛带进欧洲的新病,后来又由旅行者、士兵、探险家传播开来的。
这个病的最初记录,成于奥维德之手。他本来是斐迪南王和伊莎贝拉女王的侍者,1493年哥伦布从海地岛回来时,他在巴塞罗那接触了不少从海地岛回来的航海者,而且熟知他们在美洲所得的病。他在美洲居住了12年之后,著撰了西班牙领土的博学史,呈献于皇帝查理五世。他说:“‘布巴斯’病和欧洲、尤其是法国所流行的脓疹(即梅毒)是同一的病……我对皇帝陛下敢确言,据最近的调查,这种传入欧洲的新病是安提耳岛常有的,和患有这种病的印第安女子发生过性交关系的西班牙人几乎全部传染了。这种病是哥伦布第一次和第三次航海后,由航海者带进欧洲的。”
如果梅毒是由哥伦布的船员输入欧洲的,那么当时确有传播的便利条件。1493年,查理八世要求继承那不勒斯的王位,因受拒绝,就出兵侵犯那不勒斯,1494年率军入意大利,次年攻入了那不勒斯。但是不久,斐迪南王派了西班牙军队到那不勒斯驱逐查理八世的军队。西班牙军队中有前几年航海到西印度群岛还染有梅毒的兵士,这样就把梅毒传染给了那不勒斯人,再由那不勒斯人和西班牙人将此病传入了法兰西。
查理八世留驻那不勒斯的军队于1496年发生了兵变,被逐出了那不勒斯。这残余的6000兵士,分散地返回了家乡,于是梅毒更加扩大了传染范围。1496年,梅毒出现于法、德、瑞士、波兰和希腊,1497年传入苏格兰,1499年扩大至匈牙利和俄罗斯。在以后的100年间,航海把梅毒传到世界各地,例如1498年传到了印度,1505年传入中国,1569年又传入了日本。格拉那达陷落后,被斐迪南王和伊莎贝拉女王逐出了西班牙的犹太人及其他异教徒又把梅毒带到了非洲。这个病在全世界迅速蔓延,受了“文明人”蹂躏的西印度群岛的土人,终于以这个病回敬“文明人”作为一种自然的报复。
欧洲自发现梅毒后,起初对其病原是弄不清楚的。到了19世纪末,巴斯德证明了传染病是由细菌而起,以后才开始了梅毒的病原菌的研究。可是直到20世纪初,还没有发现其病原菌,在普通的显微镜下也看不出,这是因为一般的细菌容易吸取染料,将细菌着色区别其周围即可验出,而梅毒的病原菌却不吸收染料,所以在一般的显微镜下很难被发现。1906年,德国学者肖登、霍夫曼在柏林大学发明了一种特殊的显微镜检查法,叫做“暗视野照辉法”,才检查出了梅毒的病原菌。这些病原菌形状极小,不停地运动,那就是所谓“无色螺旋菌”了。
性病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许多欧洲国家的卫生部门想通过管制妓女来控制性病的蔓延,但是由于私娼、暗娼太多,管制工作难以彻底进行。在欧洲大陆,妓女被强制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还有线索可查,而英、美两国因为没有“登记名义”上的妓女,卫生部门就无从查起。
对淋病的治疗,长期以来是一筹莫展的,被感染了淋病,患者就用水银疗法控制,但还是会再发,如此不断地恶性循环。以教育论者知名的卢梭也因为得了淋病神经症,而吓得对妓院裹足不前。直到1879年德国的细菌学家奈塞在显微镜下发现了淋菌的染色体,才完成了淋病治疗法,这种治疗法在20世纪又得到不断的改变。
综观我们人类文明的历史,显而易见对于性的问题的研究一直如对性本身一样在大多时期大多国家都是受到压制甚至摧残的,在偶尔的几个破例的时代也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不被容许在社会上进行公开的讨论,这无异于剥夺了科学领域考察性问题的神圣权利。对于性问题研究的镇压史是毋庸证明的也是不能抹杀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历史的进步,文
明科学知识逐渐取代了愚昧无知和偏见,应该说当今社会已将过去那些陈腐偏见统统扫进历史的垃圾堆;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当然主要是国外,中国性研究要迟几十年,虽然最近也有书目出现,诸如80年代末的性文化建设译丛和性社会学译丛等,但是却没有很高的高潮),性研究学者们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毅然打开这积年尘封的学术禁地,他们孜孜不倦、刻苦探索,终于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掀起了性研究的高潮。近年来,国外性犯罪研究方兴未艾,大有向医学界争夺世袭领地之势。有关性犯罪研究的著述也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诸如埃利斯1956年的《性犯罪心理学》,卡贝利1956年的《性犯罪与社会惩罚》,1956年保尔H.奇哈德的《罪犯罪研究》,1978年马丁R.赫斯克尔《犯罪与青少年犯罪》等等1。其中有许多精辟的论述,如“卖淫的违法与警察的默许长期共存”,“经济危机引起性犯罪”,“只注重物质文明的建设而不注重精神文明的建设诱发性犯罪”等等2,可以说成果喜人。然而在我国,不仅普通公民的关于性的认识和意识跟不上,就是学者论著中也鲜有独特大胆的论述,甚至在社会上(包括我们的许多学者)还有许多误解。是我们“中国没有人才还是我们的头脑都被塞满稻草,手脚都被捆住了?”3我以为都不是,是因为我们被客观环境所限,是“因为我们不知道而不是我们笨”—— 我们不知道外面发生了什么,我们不敢说我们想说的,我们也没什么可说的。为了开拓视野,笔者作本文以投石问路,抛转引玉,请教与方家。一个概念往往都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性犯罪也不例外。广义的性犯罪认为,性犯罪是指一切违反性生活标准、秩序和性道德,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要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暴妇女罪、通奸罪、卖淫罪、拉皮条罪、乱伦罪、裸露犯罪、同性恋犯罪、猥亵罪、开设妓院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窥淫犯罪以及鸡奸、兽奸、口淫等“违反自然性”犯罪。狭义的性犯罪指伤害他人的性犯罪即有受害人的性犯罪,如强奸、强制猥亵罪、奸淫幼女罪、鸡奸罪。而没有直接伤害他人而只违反社会普遍承认的准则的性犯罪不是“性犯罪”,诸如通奸,未婚私通、窥淫、裸露、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性恋犯罪等。4由上可知,虽然认识和定义上有所不同,但是我们可以认为性犯罪主要包括强奸、卖淫和其他性犯罪三大块。强奸罪虽然属于暴力性犯罪危害性最大,但是可以说在我国的研究水平已不算太低,无论从研究人数还是从发表的论文数量抑或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和认识都可以说已经相当不错了;而其他性犯罪无论在危害性还是客观存在上都没有卖淫嫖娼罪来的额严重,所以对于后者的研究就显得十分的急迫;而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决定的卖淫嫖娼犯罪蔓延速度之快、特点与动机之复杂,危害性之大,范围之广,程度之深是笔者选题的直接动因。
性科学及其方法论虽然在1906年才被伊凡.布洛赫创造出来,然而卖淫嫖娼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的出现却早的多,无论西方还是东方都是如此。
(一)西方国家的卖淫嫖娼现象的历史和现状
西方一直认为卖淫嫖娼是由神殿“巫女”的自由性交这一雏形发展而来的。他们相信,人类社会在由群婚制发展到对偶婚制时期,存在着一种与宗教有一定关系的原始愚昧的习俗,这就是女子在一定时间里必须到神殿里献身于任何想和她性交的男子,并向该男子收取一定银币或赠物。5至公元前594年,希腊雅典城邦在建立国家政治体制的同时即开始出现了公开营业的妓院和妓女。罗塞 在《人类的性》中指出:“现代商业性质的性交易即卖淫在公元前550年梭伦建立了官方妓院时就出现了。妓女所得的收入一般用来帮助建立阿菲罗德神庙,当时,一些知名人士都去妓院寻求性的刺激,无论卖淫者还是嫖娼者都没有什么不好的感觉,相反他们还有神圣感。当时妓女的来源主要是战争中外族被俘者和无力还债人的妻子。
卖淫嫖娼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漫长的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这个生产力高度发展、人人高喊自由平等的社会达到了空前的繁荣,而不是销声匿迹,“资产者不以他们的无产的妻子和女儿受他们支配为满足,正式的娼妓更不必说了,他们还以相互诱奸妻子为乐”。这是为什么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在资本主义社会,包括劳动力在内的一切都不同程度地被物化、商品化,市场法则经济规律成为装配人民的自由准则,性也成为一种商品,因而卖淫嫖娼活动的商业性受到极大的强化,妓女的活动空间和经营范围逐步扩大,卖淫嫖娼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第二,由于经济的发展,有钱的人越来越多,有这方面需要的并且能为这种需要付出金钱或给予别人利益的人也越来越多,有需要就有市场,有市场就会有交易。第三,女人更加追逐日益丰富的物质满足,什么都是有可能的,只要你有钱,而卖淫无疑是很多女子赚钱的好方法或者说是一条捷径,正所谓“裤带松一松赚钱真轻松,床上躺一躺胜过当局长”,所以就有了出卖的可能。第四,受资产阶级标榜的民主、自由、博爱等思潮的影响,在性问题上出现许多人也主张“性自由”、“性解放”。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性解放”运动,不但使人们在性问题上坚持自由、开放的立场,也极大地冲淡了性道德成分,更使得卖淫嫖娼公开化,很多人甚至政府对卖淫嫖娼持纵容、支持的态度,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卖淫的发展,甚至出现了什么许多卖淫团体,如“妓女代表大会”、“纽约保护卖淫组织”、“马萨诸塞州卖淫者联谊会”、“西雅图卖淫者团体”、“妓女的基本人权等卖淫者组织”等等。6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的共同作用下,20 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卖淫嫖娼现象已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而且已代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爱滋病、弃婴、酗酒、拐卖妇女、强奸、抢劫、杀人、黑社会犯罪等。可以说,卖淫嫖娼已成为其主要的社会问题。
(二)中国的卖淫嫖娼现象的历史和现状
娼妓在中国的出现也是源远流长。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卖淫嫖娼起源于殷商的女巫,即所谓的宗教卖淫与巫娼,其形式和形成类似与西方——这也许就是人类的共同之处。现在的研究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妓女起源于奴隶社会中的家妓、女乐、倡优,因为宗教卖淫和巫娼是不以获利为目的的。中国最早的官办妓院应该是公元前544年(比梭伦早50年)管仲在齐国为了政治和经济的目的而设立的“女闾”,据说其目的有四:第一,为了增加国库收入,例如开征花粉税,花粉捐;第二,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使男人有地方发泄他过多的性欲和能量,同时使女奴隶也有所安置;第三,吸引游士(就是现在的人才);第四,供好色的齐桓公娱乐。这至少可以说明当时人们不以嫖妓为耻,而且这些观点又与我们今天许多人的认识何其相似,也许就是卖淫存在的群众基础和根本原因。管仲也因此荣登世界官妓之祖,并被后世尊为娼妓之神。中国古代除了官妓之外还有与之相对的私娼。官妓一度很发达,如汉朝的“营妓”,唐朝的“官妓”,宋朝的“瓦舍”,元朝的“监护”和明朝的“乐坊”等。清康熙废官妓制度,改为妓院私营,后来就有了公倡和私娼(以是否向官府交税来划分)。这种现象直到国民党时期。
新中国时期由于采取了限制和取缔的政策,卖淫嫖娼现象曾一度绝迹。80年代,卖淫嫖娼又死灰复燃,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卖淫嫖娼活动趋于组织化、社会化、职业化、和半公开化;第二,形式和类型的多样化;第三,卖淫嫖娼人员成分的复杂化,可以说涉及全社会的各个阶层、各行各业;第四,卖淫人员心理多元,动机复杂,大多并不是生活贫困所致。究其原因,主要有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历史根源,卖淫嫖娼现象是剥削阶级的历史产物;第二,市场经济和商品意识改变了人人们的社会价值观,产生了惟利是图、残酷竞争、重利轻义等错误观念;第三,社会控制弱化,打击处理不力;第四,病态家庭、婚内性生活不协调以及病态错误的人生观。
1.何谓卖淫。妓女卖淫可谓是世界上最早的职业之一。然而对于卖淫的定义却有不同认识。传统观点认为,妓女是一个接受男人金钱而给予男人性满足的女人。其典型代表是《20世纪韦氏字典》中卖淫的定义为,卖淫即——卖淫者,名词,为钱财从事(和许多男人)性交活动的妇女;娼妓,妓女。8显然这个定义将男妓排除在外。这是不合乎实际的,大家都知道在任何国家的每朝每代包括现在,面首、男妓、妓男、舞男都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这也是自由主义作家批评、反对和试图修改的主要部分。然而,人民普遍关心的(特别是在我们中国)或者说担心的依然是妓女的问题,的确同妓女相比无论是从数量还是危害影响上来说妓男还是不能和其相媲美的。这个定义之外还有两个定义,分别是从广义和狭义上来认识的。广义的理解为,卖淫一般是指补偿既非属于性欲方面的又非属于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为,具体来说即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报偿或乐趣而从事的性行为才是正常的,而且这种性欲或感情方面的报偿或乐趣必须是来源于性行为本身。因而出于其他任何别的目的、动机、原因而与他人进行的性行为均属于妓女卖淫。9狭义的卖淫定义为卖淫仅指以肉体换取金钱的行为,这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所谓典型妓女,而与其相对的则是非典型妓女。
现在,在我国根据1997年的刑法及相关的刑事法规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可将卖淫定义为,卖淫指行为人为获取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以性器官达到异性满足的行为。而与之相对应的嫖娼则是指行为人一给付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活动。11卖淫与嫖娼是互相依存的一对概念,两种现象,但是,与卖淫相关的犯罪和与嫖娼相关的犯罪之间却可以相互独立的存在,即某一罪的存在不一另一罪的存在与否为前提。
如今,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妓女都受到人民大众的歧视,卖淫也是被人们视为一种耻辱。妓女的地位可谓越来越低下,不仅在道德上的被否定,在法律上也受到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否定,虽然,GOYOTE、PONY、PUMA、ASP,、DOLPHIN仍然在活动,但是无论如何妓女也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享受豪华生活,优越的政治地位,
高贵的人们在也不会以和名妓相识相知相守而光荣。但是对于卖淫到底是不是违法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人们却有不同的认识。A.自由主义者认为卖淫本身不应属于犯罪的范畴。他们认为法律的作用并不是“惩罚卖淫活动本身”而是应该约束“那些有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或有损与一般市民的活动”,两个人的私生活方面的不道德不应该被视为法律上的犯罪。现在更有人从经济角度出发认为,卖淫、贩毒等行为本身并没有受害人,所以不能认为是犯罪。自由注意者甚至认为禁止卖淫的各种法律违反宪法a男人女人平等享受宪法的保护,而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卖淫法只适用与女性,且卖淫和嫖娼者所得到的处罚极不平等,这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其实我国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不仅卖淫嫖娼,还有行贿受贿也是如此,虽然大家是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双方但是定罪量刑处罚却有很大的不同。b卖淫法把妓女这种地位视为罪恶,因而施与残酷的,不同寻常的惩罚,与其社会危害性极为不符,有剥夺人权之嫌,这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c有些卖淫法将妇女闲逛街头作为衡量是不是妓女的准绳,这就侵犯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良家妇女因此丧失了上街逛街的权利甚至受到不应有不公平的评价。b他们还认为对卖淫的禁止就是对个人拥有自己的躯体这一权利的侵犯,是国家权利对个人权利的粗暴干涉。的确,在“安乐死”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确认的今天,在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死的方式的时代,在这个人人高喊自由平等世界,为什么女人就没有自由与人性交的权利?当然自由主义者也认为卖淫是一种堕落的行为(但是却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不应该受到鼓励。但是,是否卖淫是其私人的事情,属于私权。卖淫可以作为一种一般意义上的生意上的交易,与使用暴力或威胁而发生的性犯罪如强奸有很大的不同。卖淫就像其他契约合同协议一样,定约双方都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与别人即对方达成协议的一致的。每一方都尽其所能获得或去获得最大最多的好处,国家也一样从中获得了好处,所以应该像对待其他契约一样,可以在某些方面用法律加以保护和引导,如制定关于卫生保健疾病的控制,服务的最低水平限制,设备环境要求等方面规定,而不是一概加以否定。
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是确是有很多问题的,首先,并非所有的契约都是合法的。爵尔.费贝博格的肯恩村观点告诉我们:任何抛弃人性、违背道德、法律的行为事物都是应该被禁止的,而卖淫嫖娼显然是与大多数人的人性观道德观法律观是相违背的所以应该被禁止。其次,当今时代,“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支援遵守契约这一神圣义务”的观点和思想已经过时或者至少可以说已被削弱,为了防止不良的社会后果的发生,国家对合法契约在内的许多契约进行严格的限制,而这就将所谓的卖淫契约排除在契约之外了。其次,卖淫也不只属于私人的范畴,它明显涉及到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卖淫嫖娼给社会他人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如疾病、管理、善良风俗、伦理道德等。最后,妓女也不都是自愿从事这种交易的,还是有很多人是被人逼或环境或经济所迫的。
B.马克思主义者坚持一贯的方法论,认为可以从社会关系方面理解卖淫。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卖淫不仅包括个体的性服务之间的交易,它也被看作已婚妇女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或支持而履行的那些明确的和不明确的性服务之间的交易。有时,卖淫甚至也侵入了婚姻领域,即一个人与另一个富有的人结婚时所提供的服务间的交易——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上的卖淫。在《经济学和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断言:日常意义上的卖淫是劳动者一般出卖自己的特殊表达,恩格斯则认为:一夫一妻制和卖淫都是男性掌握着生产的各种方式这一生产力发展状态的产物。马克思还把卖淫当作资本主义制度产生的彼此隔阂的人际关系的一个典型事例。劳动可以成为商品,性也一样,它本身就可以被看作一种有偿劳动或或直接作为商品。卖淫和有偿劳动不仅仅使娼妓和有偿劳动者堕落,他们也使娼妓的代理人和劳动者的雇主变的冷酷无情,毫无人性。14总之,资本主义制度下,卖淫是劳动者出卖自身的一种特殊表达方式,卖淫成为一种不仅使妓女自己堕落也使嫖妓的男人以及依靠她们过活和与她们有关的各路人马和社会关系统统陷入堕落的深渊,所以我们要消除“公开的和私下的卖淫”,卖淫嫖娼都是违法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在我国可以说得到了最好的体现,特别是在我国建国的前30年,我们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主义的卖淫观并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开展了颇有成效的禁娼运动。
C.激进的女权主义者则有不同的认识。他们认为卖淫意味着女性和男性最原始的关系,卖淫的主要社会功能既不是性的享乐也不具有获得利益等新的什么意义,而是一种维护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和权威的机构。关于卖淫的法律是对男性的欺骗的一种根本保证,他们宁愿把妇女变成男人的私有财产而不是公共财产。的确,经济上的强迫是卖淫的基础,娼妓的道德处境与被强奸或其他暴力性犯罪受害者的处境非常相似。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应该对卖淫负有责任,只有男性视女性为根本的平等者,卖淫才会有真正结束的一天;相反,只要卖淫存在一天,男性们永远不会视妇女为平等者,所以要消灭卖淫才会和男女平等同时出现在法律当中。15他们认为卖淫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这种违法性不仅是卖淫危害性本身,还有这种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和不正当性甚至是违法性。关于这种观点在我国也可以找到现实的和理论的依据。现实是众多的选美比赛此起彼伏,各种小姐你来我往,电影电视明星、酒店商店迎宾、封面人物大都是漂亮的女人便是“这个世界还是男人的世界,女人之所以能如此抛头露面是因为她们需要被男人宠幸,应该被男人评价,使男人有事可做”最好的证明,而我国著名作家贾先生对此曾在《美文》上有一段精辟的话。
综上可知,我们认为卖淫嫖娼缺乏哲学上的合理性——它是对人性的一种玷污,伦理学上的正当性——它是对伦理道德的彻底破坏,社会学上的正义性——它给人类带来疾病和不安,应受到宗教、哲学、道德、人权、女权的共同谴责,所以在法律上应该将之定位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严加禁止。可以说在我国卖淫嫖娼直接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破坏了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毒害了人们的思想,并破坏了我们社会的治安,毒害了我们及下一代的心灵,导致了性病的蔓延,影响了我们及子孙后代的身体健康,所以可以说是我们社会的蛀虫,我们应该严加取缔。但是我们要知道,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而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与其相关的严重的一些行为才是犯罪。我认为对于卖淫的定义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我们可从不同角度进行,例如在哲学上可以定义为:最高限度的肉体欲望和最低限度的精神情感的结合,在伦理学上可以定义为:一种以性满足换取利益的确罪恶,在社会学上可以定义为:一种非法的性交,而法律上则可以定义则如前所述。第二,卖淫的定义不时唯一的,比如说,卖淫即可以定义为一种商业化的犯罪,缺乏精神内容的肉体的结合,也可以定义为一种乱交的性关系,其特点是缺乏男性和女性之间感情的一切个人关系。而我们很难说那一个更正确。第三,卖淫的定义是变化的,由前述的众多定义就可知道了,这即是事物都是向前发展的反映也是其本身的特点之一。
3.卖淫的原因
自由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和激进女权主义者对于卖淫嫖娼的原因提出了不同的认识,但是笔者认为除了上述的各种认识所例举的原因之外我们还应该考虑以下两个不为人知或者至少可以说不为人重视的原因。一方面是男性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实际女性迎合这种需要的供应。而前者又是最为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虽然卖淫的产生有其经济原因,但是经济原因却不是唯一的。首先,对于大多数卖淫嫖娼者特别是后者来说是否卖淫嫖娼毕竟是其个人的选择,卖与不卖卖多卖少买与不买买多买少都是其自己的事;其次,现实中的许多卖淫者并不是因为贫穷或者至少不是完全因为贫穷(特别是现在),她们大都是为了奢侈生活或者满足原始需要或者发泄或者别的原因——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卖淫者的一个新的特点,而嫖娼者更是如此;再次,意志薄弱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不同的人面对同样的困难和诱惑会做出不同的选择;最后,经济原因是从根本上来说的,正如一切生产关系都是由生产力决定的那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切社会现象都是由经济原因决定的,所以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那么为什么男人会堕落到用卖淫这股肮脏的污水来玷污真正的生命之流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男人的性冲动与女人不同,男人更容易被激情所动,更易于跳过礼仪的藩篱,在性欲的狂欢中忘了自己,忘了妻子,忘了法律、道德、宗教,忘了一切。这一点是被医学所证明的。其次,由于严厉的禁欲阻止了他们自然欲望的发泄,他们常常就到另一个极端,陷入不顾一切的放纵之中。这正所谓,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压迫的越厉害反抗的也就越厉害。人的自然需要是不可抑制和消灭的,作用力越大,反作用力也就越大,甚至会出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后果,就好比在你口渴难忍时,你就什么也顾不上了,你得不到干净的水,你就会连不干净的水也喝的,哪怕你原来是个非常挑剔的洁癖狂。第三,纯洁的男人不是没有,只是太少,也许会有人宁愿渴死也不玷污自己的原则。但是我们不能将所有的人都假设为能保证纯洁和正直的正人君子,我们正常的社会不会以这种不正常假使为基础向前发展的,卖淫是一定会存在市场的。第四,文明已经导致了性关系的过分精巧,因而它正确的然而变了味的过程迫使男人不得不冲破这种精巧的性关系陷入原始的、粗犷的但是却很难得的自然快感中去。第五,人的性格和思想观念的多样化,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有的人为了贪图便宜而卖,有的人为了所谓的自由而卖,有的人为了所谓追求而卖,有的人甚至把卖淫当作报效祖国的方式(如日本的慰安妇),嫖娼者也是如此。第六,科技的进步。避孕术的发明和发展祛除了性与死亡的联系纽带,将性与生育分离开,性又回到了其本身。
4.卖淫的主要作用。对于卖淫的作用在各个时期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认识。第一,管仲设女闾的原因可以说是我国大多数时期大多数人的观点。欧洲人则认为卖淫是满足人类本能欲望的补充物,甚至有人在13世纪提出了“超级卖淫论”,认为卖淫可以阻止强奸和诱奸及乱伦的发生。这种观点在现代中国人的脑子里还很有市场。有人认为卖淫的最大好处和特点是可以很少的妓女满足极大多数男人的性欲,甚至认为妓女可以治愈许多男人的性变态心理。我认为强奸和卖淫嫖娼始终是并存的两种现象,两者之间也没有什么相互抵消的作用,两者的目的动机完全不同。
第三,有人主张“冲动释放论”,他们利用了个人心理学第四层次的解释,即传统弗洛伊德心理学的变形。该理论把幸福能量设想为固定得人类生物特性,需要以某种形式释放出来,而女性却难以遇到这一问题。这种理论表面上有合理性,但是却与实际不相符合,比如说现有的调查表明,嫖客大都是已婚男子,未婚难青年很少,甚至许多有释放对象和日益缺乏性鲜红动的上了年纪的男子也照样去光顾妓院。
第四,有人主张戴氏理论,认为卖淫活动发挥了提供性欲,满足补充家庭功能的良好作用,使得婚姻得以继续保持,家庭不致造成破裂,既补充了某些婚姻的不足又稳定了社会,可以说功不可抹。但是事实是离婚率不断攀升而卖淫人数也在上涨,这与戴氏理论完全不符。事实已经证明,婚外性关系是离婚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原因,卖淫的存在,已婚男子和未婚男子的嫖妓,不但不能有助于已有和将有的婚姻家庭的维持和稳定,而且会促使婚姻家庭的解体。卖淫嫖娼绝对不是婚姻家庭的安全阀。
5.卖淫的主要形式。不同的时代卖淫也有不同的形式。在当代,国外的卖淫嫖娼主要可分为合法妓院和非法妓院。而非法妓院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吸毒癖是卖淫、应召女郎、街头妓女卖淫以及男妓和同性恋等,由此也可以看出其主要形式。就我国而言,卖淫嫖娼都是非法的故不存在合法妓院,具体又可分为变相卖淫场所或专门卖淫场所及不确定场所,但是其特征都是以合法形式作掩饰,其主要形式有旅店、饭店、酒店、发廊、康乐中心、舞厅、歌厅、夜总会、茶座、按摩房、饮食店、桑拿浴等固定场所,以及出租车、公园等不固定场所。在《存在与荒谬》中作者将卖淫分为七个层次,而现在有人根据现实又将之归纳为初级妓女,而将一些二奶作为比较级,那些一年千万的高级金丝鸟则是最高级的妓女。
三.卖淫嫖娼犯罪的立法概况
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主张立法禁娼,但是具体做法却是大有不同。大致可以把各国对于卖淫嫖娼和做淫媒等相关活动的两种现象的反应模式归纳为三种,即禁止论,管制论和废止论。
(一)国际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国际刑法中关于卖淫嫖娼的犯罪的专门公约只有一个即联合国大会1949年12月2日签署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该公约包括序言和28个条文,有关惩治卖淫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关于犯罪的规定为1、2、3条,关于刑事责任追究原则的规定有7、8、9三条。另外还有几个相关公约,分别是1904年5月在巴黎签定的《禁止贩卖白奴公约》,由于该公约作用有限不能有效地制止贩卖妇女为娼的活动,1910年包括中国、巴西在内的32个国家又在巴黎签定了一个新的《禁止贩卖白奴公约》,该公约明确了贩卖妇女为娼即构成犯罪,并且把这种犯罪列入可引渡的罪行。一战后,在国际联盟的倡议下,1921年9月巴西、中国、英国、德国等28个国家签定了《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国际公约》,该公约是前两个公约的推广和发展,它是全面实施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标志。1933年10月,1921年公约的部分缔约国又在日内瓦签定了《禁止贩卖成年妇女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是强调惩罚贩卖成年妇女至其它国家为娼的犯罪活动。二战后,1947年,1921年公约和933年公约的缔约国在纽约成功湖签定了《修正1921年9月30日在日内瓦签定的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国际公约和1933年10月报1日在日内瓦签定的禁止贩卖成年妇女的国际公约》。1949年有关缔约国也在纽约成功湖签定了修正1904年5月18日在巴黎签订的禁止禁止贩卖白奴公约和1910年5月4 日在巴黎签订的禁止贩卖白奴公约的议定书》。《消除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第6条规定缔约国同意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及意图赢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法国在其1994年的新刑法典中用四条条文对妓女卖淫和以作淫媒为业的犯罪作出规定,德国1976年的刑法典分则第13章“妨害性自由罪”有四个条文规定了卖淫媒介、职业卖淫行为之保护援助、触犯卖淫业之禁令和对青少年有害之卖淫业等内容,意大利1958年的《防止卖淫法令》第3条至第6条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较轻的犯罪行为、普通情形之犯罪行为、加重情形犯罪行为和判处资格刑等内容,西班牙刑法典在“卷二,犯罪及其刑”中的“第九集,侵犯贞操罪”中,以专章即第7章“妓女犯罪行为”,主要有包庇与迫使卖淫行为、援助与诱骗卖淫行为、依赖娼妓为生的行为、提供卖淫场所的行为核对未成年少女未加管教的行为等5种犯罪行为,瑞士、巴西、法国、韩国、泰国、奥地利等国刑法都设专章或专节加以规定,但是名称却各不相同,有的称“发还公共道德几风俗的犯罪”,有的称“妨害公共风俗罪”,有的称“违反善良风俗罪”等等。特别是泰国和我国的香港地区由于其地下和地上性交易的发达,刑法规范也相对完善,可以说是该类犯罪立法的典型,日本和瑞士也是一样,出现了所谓“贩运供卖淫罪”、“控制女子卖淫罪”“促使女子卖淫罪”“禁锢女子于卖淫场所罪”“致令、怂恿未满16岁儿童卖淫罪”“促使或怂恿有缺陷者卖淫罪”“女子操纵妓女罪”“经营卖淫场所罪”“容许他人于楼宇内卖淫罪”“兜嫖客罪”“为卖淫作广告罪“等等。
(三)我国惩治卖淫嫖娼犯罪的刑事立法
近代中国的禁娼开始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禁娼运动,早在1923年6月当的三大上就通过了《妇女运动决议案》,其中提出了“废娼运动”同女权运动、参政议政运动一样是“亦甚重要的思想”。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这、解放战争时期我们伟大的刚从来没有放松对卖淫嫖娼犯罪的斗争,各个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分散简单但是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深的要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即没有立即禁娼,而是分两步走,先是在1949年有步骤有计划的限制然后才是大规模的禁娼运动,其中又分为北京方式和天津方式。先是各地制定了一系列的决议和办法,后于195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79年《刑法典》140条设立了强迫妇女卖淫罪和149条容留妇女卖淫罪。可以说这些规定的效力相对较高,虽然打击面较小,力度也不大但是确实是与当时的实际情况想适应的,是能个满足但是的需要的。但是,80年代后,卖淫嫖娼现象呈现出严重化趋势,可以说是欣欣向荣,并且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治安,于是分别于1983年九月二号颁布了一个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印发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1991年九月四号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刑法作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补充和修改。1992年12月11日两高又下发《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三月14号,新刑法典出台,对卖淫嫖娼犯罪作了全面的规定,并形成了自己的基本特色。现行刑法在全面吸收《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基础上,对卖淫嫖娼犯罪作了全面的规定,并形成了自己的基本特色。现行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界规定了八条罪名,分别为: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介绍他人卖淫罪,协助他人卖淫罪,引诱他人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及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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