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全称为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或简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一个在1963年时由国际自然与天然资源保育联盟(已在1990年时改名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的各会员国政府所起草签署,并在1975年时正式执行的一份国际协约。这份协约的目的主要是透过对野生动植物出口与进口限制,确保野生动物与植物的国际交易行为不会危害到物种本身的延续。由于公约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因此又常被简单称呼为华盛顿公约。
自地球出现生物以来,经历了30亿年漫长的进化过程。现今地球上共生存着大约500—1000万种生物。物种灭绝本是生物发展中的一个自然现象,物种灭绝和物种形成的速率也是平衡的。但是,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这种平衡遭到了破坏,物种灭绝的速度不断加快,动植物资源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丧失。以高等动物中的鸟类和兽类为例,从1600年至1800年的200年间,总共灭绝了25种,而从1800年至1950年的150年间则共灭绝了78种。同样,高等植物每年大约灭绝200种左右,如果再加上其他物种,目前世界大致上每天就要灭绝一个物种。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全力拯救珍稀濒危物种,已是摆在人类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造成物种灭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因素是日趋严重的涉及野生动植物极其产品的各种贸易活动,特别是国际贸易所引起的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为了促使世界各国之间加强合作,控制国际贸易活动,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这是一项在控制国际贸易、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具有权威、影响广泛的国际公约,其宗旨是通过许可证制度,对国际间野生动植物极其产品、制成品的进出口实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以促进各国保护和合理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
华盛顿公约的出现是源于1963年IUCN的一次集会,由与会会员国共同决议起草。在经过多年的条文制订后,确切的条约内容在1973年3月3日于美国华盛顿市开放给80个国家的官方代表进行签署,并且自1975年7月1日开始执行。华盛顿公约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几个缔约单位数最高的公约之一,参与此公约的单位并不强制要求必须是主权国家,取而代之的是以“团体”(Party)作为缔约单位,这些团体之中有些是主权国家,也有一些是区域性的政府组织,截至2005年2月为止,缔约团体的数量高达167个。该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并不反对贸易,因为野生动物贸易迄今仍为人类所依赖,而部分附录物种的贸易也是支持保育工作的重要助力。属于国际法的该公约本身并无执法的能力,所有该公约的条款均需要各国国内法的配合推动。而各国的法规则有其社会环境的考虑,这反映在缔约国大会的协商与相关的决议案上,因此可以说该公约的标准是国际间大家协调出来的可行标准。也因此可以认知保育事实上与政治及社会人文甚至国际关系有极密切的关联。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白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目前被收录在公约中的物种包含了大约5,000种的动物与28,000种的植物,并且被分列入三个不同的附录:
附录一(Appendix I)囊括了受到灭绝威胁的物种,这些物种通常是禁止在国际间交易,除非有特别的必要性。
附录二(Appendix II)囊括了没有立即的灭绝危机,但需要管制交易情况以避免影响到其存续的物种。如果这类物种的族群数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则会被改置入附录一进行全面的贸易限制保护。
附录三(Appendix III)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被列为保育生物的物种,换言之就是区域性贸易管制的物种。将这些物种列入华盛顿公约中,才能有效要求其他会员团体进行协助管制其贸易。
由于濒临绝种的生物是被列在一本红色书皮的名单中,因此往往也被称为“红皮书动物”或“红皮书植物”(Red Data Animals / Plants)。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其管辖的物种分为三类,分别列入三个附录中,并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其中附录I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II包括所有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三包括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该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的物种。
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在大会中只有缔约国有权投票,一国一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种野外族群濒临绝种,但并无任何贸易威胁时,该物种不会被接受列入附录物种。譬如中国的黑面琵鹭就无贸易的问题,纵然是族群濒临绝种也不会被考虑列入华约的附录。
缔约国大会除了修订附录物种外,也讨论各项相关如何强化或推行华约的议案,譬如各国配合该公约的国内法状况,检讨各主要贸易附录物种的贸易与管制状况,对特别物种如老虎、犀牛、大象、鲸鱼等之保育措施进行讨论与协商,其它会议事项包括改选、调整组织与票选下届大会主办国等。
大会的结论为决议案,除补强公约的条文外,也是各国遵循的政策指标。而在大会休会期间,则由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系由全球六大区(欧洲、北美洲、亚洲、非洲、大洋洲、加勒比海及南美洲)各区的代表与前后届缔约国大会主办国即公约保存国所共同组成,每年至少召开1次。华约另外有四个委员会以处理相关华约推行的事务:动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动物方面的议题)、植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植物方面的议题)、命名委员会(拟订国际统一标准的学名)与图鉴委员会(制作鉴定辨识的图鉴手册)。
为了推动执行该公约,除了以上大会与各种委员会外,还设有秘书处来综理各项行政与技术支持事宜。依该公约规定各国应设有管理机构与科学机构:管理机构负责签发审核华约输出入许可证及执法等相关事宜;科学机构则负责收集物种生态族群与分布等数据,并提供各项技术咨询服务。中国的经济部国贸局与农委会的职掌即相当于管理机构,另农委会也具备部分科学机构的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因此,中国不仅在保护和管理该公约附录I和附录II中所包括的野生动植物种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而且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除了公约附录I、附录II中已经列入的以外,其他均隶属于附录III。为此中国还规定,该公约附录I、附录II中所列的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非原产于中国的,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I级或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例如,黑熊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列在附录I中,但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列为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以应按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又如非洲鸵鸟并非原产于中国,但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所以应按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1] 厦门经贸信息网 http://www.sme.net.cn/zwzs/dtjm/show.asp?topic=4&id=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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