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民国大学
政府同时将高校教师的待遇水平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
宪法鼓励民国政府一直把高等教育的发展,置于整个社会发展的全局加以布局和统筹。1936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七章第136条,从保障公民教育权的角度强调国立大学及国立专科学校之设立,应注重地区之需要,以维持各地区人民享受高等教育之机会均等,而促进全国文化之平衡发展。1946年宪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平,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但总体看来,高校向东部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积聚的态势依然十分突出:上海、四川(含重庆)、广东、北平、江苏、南京等六个省(市)的高校总数为111所,占52.9%,而边远的新疆、云南、贵州、甘肃、广西等五省却只有区区17所。直到今天,这样的格局仍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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