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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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 学会介绍

       

北京市法学会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首都
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
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法学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四方景园一区六号楼,总面积
3700平方米。一层为200平米的报告厅,拥有完备的音响投影设备,独特的

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

会议监控系统和同声传译系统。二层为办公区,拥有四个会议室。

北京市法学会成立于1980年元月。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多学
科、多层次的庞大的法学研究团体。市法学会机关下设办公室、研究部、联络
部等3个部门及宪法学研究会等近20个分支机构。法学杂志社和北京市应用法
学研究中心是它的下属事业单位。北京市及中央在京各大院校、科研机构、立
法机关、公检法部门、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法学法律工
作者数千人被吸收为市法学会的会员或集体会员。在京著名法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研究员、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和高级警官及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行政 
人员在学会及分支机构中担任领导工作。近年来,北京市法学会围绕国家及首都发展的重大问题,认真贯
彻“双百”方针,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为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为北京市委、市政府及中央的决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北京市法学会众多资深理
事直接参加了“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立法法”、“工会法”及
香港、澳门基本法等国家大法的起草制定工作。市法学会及分支机构还根据形势要求、国家和北京市的中
心工作,每年举办数次专题研讨会,为国家及北京市的重大活动、新法制定、重大案件进行论证,提供理
论支持。2003年起,北京市法学会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活动,建立了法学研究三级课题管理机制,每年都
组织20左右的课题研究项目。北京市法学会还编撰了数百部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在法学教育、理论
研究、经济发展、科学管理中发挥着推动和指导作用。法学杂志社出版的《法学杂志》被评为中国中文法
律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北京市一级期刊。北京市法学会还积极开拓和发展对外法学
交流工作,宣传我国法治的新进展,学习和借鉴外国推行法治的经验。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学会
新西兰奥克兰法学会、越南河内法学会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英国剑桥大学建
立联系,由其为北京市法学会开展培训,为北京市法学会的联络及培训工作开阔了远景。
  

北京市法学会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为弘扬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
定及政府决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为推动北京市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法学会 机构设置

       

 1、办公室  
负责法学会机关公文、人事、财务、保密、档案、联络等工作;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  
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2、研究部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法学研究活动,研究提出重点选题计划和规 
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草拟、论证工作以及学
术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对立法、司法、执法、
普法等实践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编印《法学信
息》等资料。 
  

 3、联络部  
负责会员、分会以及法学院校(系),法学科研院所和司法 
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了解和反映法学界、法律界意见和要求,维
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同境内外法学团体和法律团体的学术
交流与合作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培养法学人才、法律
人才等工作。 
  

北京市法学会 学会理事

       

 历届理事会会长:    
第一二届理事会会长:陈守一 第三届理事会会长:马耀骥 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孙常立
     
第五届理事会名誉会长:    
马耀骥 刘云峰  
肖蔚云 高铭暄  
     
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    
王保树 王嘉彦 刘 德
刘隆亨 张 引 张 文
张景荪 杨艺文 陈泽宪
武树臣 赵中孚 徐显明
慕 平 李公田

北京市法学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法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首都法学界、法律界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首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主要职责,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开展各种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促进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的领导下,接受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七条

团结和联系首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反映他们的学术观点、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八条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学研究活动,对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参与法制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第十条

开展国内外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法学杂志》和编辑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训工作,培育、扶植法学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联系、指导各专业研究会和北京市区县法学会及其他专业法学团体的工作。

第十五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第十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经验,热爱法学研究事业的首都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对法学界、法律界有特殊贡献者及热情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会决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关注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团体、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加入本会。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通知本会,终止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及相关专业研究会组织的活动;

㈢享有本会为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所提供的便利条件;

㈣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㈢维护本会声誉;

㈣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

㈤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㈠参加本会及相关专业研究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㈡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㈢请本会组织法学专家论证会;

㈣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㈡承担本会委托的事务;

㈢联系团体中的本会个人会员;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决定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二年举行一次,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㈢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㈣必要时可增补或免除理事会个别成员;

㈤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㈡必要时可增补或免除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追认;

㈢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㈣授予“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称号;

㈤决定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㈥向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领导本会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㈢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㈤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代行会长部分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㈢落实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机关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如下:

㈠办公室:负责文秘工作,机关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人事管理工作,行政后勤工作和财务工作;

㈡学术研究与会员联络部:负责组织学术研究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各专业研究会(分会)开展工作;负责会员的发展联络工作;

㈢《法学杂志》编辑部:负责《法学杂志》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㈣法律宣传服务部:负责法制宣传、举办讲座、编辑法律图书、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养法律人才。

上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主管机关批准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法学研究需要,分别设立各专业研究会。

各专业研究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分别由各专业研究会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政府拨款;

会费;

赞助资金;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规范财会制度、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1年12月19日经北京市法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北京市法学会 学会杂志

       

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
 创刊于1980年的《法学杂志》,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确定为国家一级法学期刊。创刊26年来,《法学杂志》以内容丰富、观点鲜
 
 
明、文字精练的独特办刊特色赢得了在全国法学期刊阵营中的较高地位,受到中外读者的欢迎。1994年,《法学杂志》被评为首届“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2000年至2004年被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中心连续评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4年再次被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评定为“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载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法学杂志》一直恪守“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制建设”的编辑方针,设有专题研究、各科专论、司法实践与改革、热点问题研究、外国法制、军法纵横、青年法苑、案例评析、法学人物等专栏。《法学杂志》将充分利用这些栏目平台,积极推进我国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及时报导司法改革的新进展,为我国依法治国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

 
 
 《法学杂志》在国内外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大的读者群,不仅在全国的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发行,还发行到了世界上的其他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在许多著名大学的图书馆、阅览室中都能见到《法学杂志》。

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

        
 
 

北京市法学会 参考资料

       

 http://www.bjlawsociety.org.cn/FXZaZ/fxzaz.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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