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权算术平均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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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算术平均价格指数 加权算术平均价格指数

       

 

加权算术平均价格指数 正文

       
  综合价格指数的一种。在计算价格类指数和总指数时,如果既没有计算期的购、销数量,又没有计算期的购、销金额资料,而有按基期价格或不变价格计算的购、销金额(q1p0)资料时,可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物价指数。其计算公式为:

加权算术平均价格指数

式中噖为价格总指数;K单项商品价格指数p0q1为按基期价格计算的商品收购(或销售)额。
  加权平均指数的产生先于综合指数。1812年,英国政治算术家A.杨格首先主张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物价指数。1822年,英国经济学家J.洛威提出用固定加权平均法编制物价指数,即以典型年份或数年实际数量的平均值为权数。1833年,英国经济学家G.J.P.斯克罗普采用由各种商品的消费额比重决定的固定加权综合法编制物价指数,在价格指数变动的理论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之后,19世纪下半叶产生了计算价格指数的综合公式,即拉斯佩雷斯公式和帕舍公式(见综合价格指数)。中国采用的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价格总指数是帕氏公式的变形。
  关于权数的选择,价格指数理论中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用物量加权;一种认为用价值量加权;还有一种认为用相对数作为权数。鉴于对权数选择的不同看法,加权算术平均价格指数计算公式基本有四种形式:

加权算术平均价格指数

加权算术平均价格指数

式中p0p1分别为基期和报告期的价格;q0q1分别为基期和报告期产品产量。4个公式中,只有③式符合综合公式变形的要求,且赋予了实际经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采用简单算术平均公式编制批发物价指数。1953年用固定加权算术平均公式编制零售物价指数,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中国计算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物价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均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在实际计算时,采取每年调整一次权数的办法,在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条件下,计算结果与综合价格指数公式的计算结果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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