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制
人民法院新一轮改革全面启动。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系统部署2009年至2013年法院改革各项措施。根据纲要,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困境的受害群众,中国将实行国家救助;对犯有轻罪的少年犯,中国将建“前科消灭制”为少年犯抹去人生污点。
前科消灭制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复归社会的不利状况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1种刑事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首先,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前科或污点消灭制度最初起源于法国,是自17世纪后半叶在君主赦免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国现行刑法没有对未成年犯罪人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这与中国一贯倡导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要贯彻“教育、挽救、改造”的刑事政策精神是不相符的,我们应当在刑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权益给予保护。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回归社会。未成年犯罪人的转化需要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中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曾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走向社会的时候都会面临“如实报告”的问题。前科的存在,将对未成年当事人产生
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导致当事人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与成年人不同,其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取消曾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使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第三,前科消灭制度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另外,根据中国签署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明确了只要犯罪时未成年,其后果不应对其成年以后的生活有任何影响,确立了消灭前科的原则。同时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能接触这些档案。”
对轻微犯罪刑满释放人员适用刑事前科消灭制度,将鼓励刑满释放人员改过自新,有利于他们今后的生活和就业。
国外对儿童及青少年刑事领域单独立法较为普遍。
1)德国现行《少年法院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前科消灭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2)日本《少年法》中有“因少年时犯罪被判刑并已执行终了,或免于执行的人,在关于人格法律的适用上,得视为没有受过刑罚处分的人”的规定;
3)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警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以便其以无罪记录的身份进入社会。
[1] 新浪 http://news.sina.com.cn/o/2009-03-26/041315367689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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