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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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 利改税

 

 

利改税 正文

 
  中国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建立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以法律为依据的、稳定的利润分配关系,使国营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在18个省市的几百户国营企业中进行了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分两步进行实施。
  第一步利改税  1983年1月起实施。主要内容是:①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其利润按5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所得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自行支配;②上交国家的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用调节税形式上交和定额包干上交等四种形式;③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其利润则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最低一档的税率为7%,最高一档的税率为55%,所得税后利润一般留给企业运用,国家只对少数所得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④国营企业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时,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用缴纳所得税之前该借款项目新增的利润归还;⑤对微利和亏损企业实行盈亏包干。
  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10月起实施。包括两部分内容:①改革工商税制。主要是取消工商税税种,将原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对工业产品除列出12个税目的产品实行增值税外,其他工业产品和规定的农产品实行产品税,商业经营和服务业实行营业税,并设立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新税种。②改革利润分配办法。主要是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仍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后利润应上交国家的部分,全部改为调节税形式上缴,调节税率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一户企业一个税率,企业在执行中增长的利润减征70%的调节税,税后利润全部留在企业运用;国营小型企业的所得税,改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档税率为10%,最高一档税率仍为55%,对少数所得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仍收取一定的承包费,但不征收调节税;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可在缴纳所得税前,用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并根据规定的比例按还款利润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对微利和亏损企业继续实行盈亏包干办法。
  在全面实行利改税的同时,对极少数企业仍准许保留利润包干的分配形式,而没有实行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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