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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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禁令 概述

       

利息禁令 (Tahrim al—Riba)  

伊斯兰教法用语。中世纪伊斯兰教法学家据《古兰经》禁止利息、重利、放债取利的经文(2:275~279,3:130,4:161,30:39等)所提出的禁令。“利息”一词,系阿拉伯语Riba的意译,原意为“增加”、“超过”,泛指资本的增值。《古兰经》对各种放债取利、高利盘剥的行为严加禁止,并劝诫穆斯林应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善待穷人奴隶、放弃余欠的重利,“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8世纪下半叶,随着圣训派的产生,教法学家们就禁令的适用范围作了更宽泛的解释和规定,利息禁令遂成为商事交易、金融交易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阿拉伯穆斯林的经济活动有广泛影响。如在契约法中对利息禁令多有实施规定。随着商事活动规模的扩大,教法学家们为避开严格规定的禁令,又提出了许多灵活变通方法,如以利润代替利息、以商事契约、租赁契约、合资契约、合营契约等代替借贷契约等,同样被视为合法。对利息禁令,沙斐仪学派、晚期哈乃斐学派和什叶派的十二伊玛目派较为灵活变通,而马立克罕百里教法学派较为严格。近代以后,普遍放宽限制。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各国的原教旨主义者又开始重申利息禁令的拘束力,海湾伊斯兰国家及伊朗、巴基斯坦的伊斯兰学者还就实施禁令采取了许多措施,诸如建立“无息”伊斯兰银行、伊斯兰开发公司等。   

(吴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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