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古典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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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  

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和德国的P.von费尔巴哈 (1775~1833)。贝卡里亚以专门论述刑法而系统地反对封建司法制度著称。他的名著《论犯罪和刑罚》(1764)被认为是向封建裁判的宣战书。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①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②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③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④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⑤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以阻止人们犯更严重的罪行。⑥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⑦刑罚的目的是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并儆戒其他人不敢犯罪。因此刑罚给人们以精神上的影响应是最强烈和最持久的,而使罪犯身体受到的痛苦是最少的。⑧为了预防犯罪,应当采用比酷刑更为有效的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⑨法律应当写得清晰明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费尔巴哈基于自由意志论,提倡心理强制的理论,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基于自己的欲望而行动。欲望得到满足,就得到一种“快感”。如果刑罚会给行为人以痛苦,他就会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所选择,当他衡量到控制欲望所产生的不快,小于受刑的痛苦时,自然就会放弃犯罪。这就是防止犯罪的前进条件。为了实现这种心理强制作用,必须:①制定对特定犯罪行为将处以特定刑罚的刑事法律;②预先公布刑法,借以抑制其犯罪冲动;③有罪必罚,使大家对法律有现实感,从而加强人们的畏惧。归结到一点,就是要使人们明白,什么样的犯罪将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刑事古典学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①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②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③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为资产阶级刑事立法广泛采用。1791年《法国刑法典》就是典型的例子。它承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采用罪刑法定主义,限制法官裁量自由,规定严格的法定刑制度,缩小死刑范围,废止身体刑和无期徒刑,取消中世纪的宗教罪,等等。拿破仑于1810年颁布了新的《刑法典》,是当时最精密、最完备的一部刑法典,为当时资本主义各国的刑事立法提供了典范。比利时、荷兰等国曾直接采用它作为本国的刑法典。西班牙、葡萄牙、土耳其等国,则以它作为起草本国刑法典的蓝本。1810年《法国刑法典》虽然维持了古典学派的一些原则,但迫于阶级斗争的加剧而改变了1791年《刑法典》的某些原则规定:它从绝对确定刑改成了相对确定刑,法官可以在这一幅度内斟酌量刑;它恢复了已经废除的无期徒刑,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还从封建刑法中继承了某些身体刑和丑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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