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所以,如何确定适格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证人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首先必须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保证人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设定的,它仅要求提供人的担保,而无须象抵押等其它担保方式要有具体的物、权利或者金钱才能提供担保,所以这种人的担保方式就要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否则将会失去保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自然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由其个人投资经营的、属个体性质的经营部等私有单位来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仍属自然人的性质,个人经营的,以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外债务。
(二)保证人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和财产来为主合同债务的实现提供担保的,它要求债务人不能发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就当然要求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之所以刑事保证人这个名称,是因为在中国保证人有民事、刑事之分,在法律概念上很容易混淆,因而有必要从中加以区分。将刑事方面的保证人冠以“刑事保证人”比较恰当,更符合法律规范用语。刑事保证人一经确认,即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直至被取保候审之人案件终结或终止。确立刑事保证人名称,使之具体化、规范化、科学化,更能符合刑事诉讼程序需要,从而更好地为刑事诉讼法律服务。
从法律上确立刑事保证人名称后,就应在法律定义上明确刑事保证人概念。刑事保证人的法律概念,应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与本案无牵连的,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密切联系的,经司法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担保的中国公民。
由此,刑事保证人具有以下六个法律特征:
第一,刑事保证人主体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只有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才能充当刑事保证人,具有外国籍、多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都不能成为刑事保证人主体。
第二,刑事保证人身份必须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该法律身份一经确认,即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直至所担保的人案件终结或终止。
第三,刑事保证人是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作为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和正常的理智。中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在法律上能产生预期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刑事保证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的公民。如果与本案有牵连,即使其行为构不成犯罪,也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五,刑事保证人必须是和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密切联系的公民。既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所在村、街负责人或单位的同事等,否则,便失去了刑事保证人的法律意义。
第六,刑事保证人必须是经司法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公民。这些条件包括在政治上享有政治权利,在经济上有固定收入或经济基础,在居住上有固定的住处,在信誉上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等。
前面就刑事保证人名称、定义、法律特征作了阐述,那么,刑事保证人与民事上的保证人有什么不同或相同之处呢?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上保证人是指保证合同中担保债务的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笔者认为,二者有以下几点不同:民事上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刑事保证人却只能是一人进行担保;民事上保证人保证合同中担保债务履行既可全部履行,也可部分履行,但刑事保证人只保证被取保候审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随传随到,保证被取保候审之人候审无误,不承担经济债务;民事上的保证人应是享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代表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作为担保人,但刑事保证人只能是符合法律条件的中国公民;民事上的保证人承担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但刑事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则是刑事法律责任。二者也有相同之处:都是担保人,都享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等。
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律给予犯罪人以应得惩罚的活动。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从法律上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与案件的结果或裁判的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被告人、自诉人等;二是与当事人刑事诉讼活动本身有着其他关系的公民或者团体,如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证人等。没有当事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会成为司法机关单独专门的纯职权活动,刑事诉讼程序也就难以具备最起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为了确保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刑事诉讼法需要对刑事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刑事保证人存在于刑事诉讼某个特定环节,一旦身份确定,其权利、义务、法律地位便贯穿于其担保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如果对其没有相应的规定,就会影响到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可见,刑事保证人的法律地位是法律学者不可忽视的一个研究课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而刑事保证人则是在刑事诉讼特定环节、履行特别义务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它既不同于刑事诉讼参与人中任何一种人,又与刑事诉讼参与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刑事保证人并不象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那样,直接地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而是负有担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所以,作为刑事保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视为刑事诉讼参加人,这样的提法比较恰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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