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收购
民国时期,县内仅有几家资本较大的商贾,在城乡收购农副土特产品,收购的品种及数量甚少.除茶叶外运销售外,其他如中药材,粮油,蚕丝等,均作为自办作坊的原料,就地加工销售.建国初期,除粮油,木材分别由粮食,森工部门经营外,其他农副土特产品收购,统由县供销合作社经营.
反映企业、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个体商业及各有关部门,以各种不同价格形式向农民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格变动程度的相对数指标。
中国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产品价格,其形式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中国编制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分为粮食、经济作物、竹木材、工业用油漆、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水产品等11个大类,每个大类又分若干小类,小类之下再分商品集团与代表规格品。各地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一些收购量较大的产品,减去没有生产或产量收购量很少、没有代表性的产品,以确保当地商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对规格等级多变的商品,必须调查两个以上规格等级的收购价格。各省(区、市)根据各调查县的资料整理出不同形式的平均收购价格和全社会综合平均价格,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编制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全国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汇总求得,采用加权调和平均数公式计算,即:式中噖为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K为单项农副产品收购指数;p1q1为报告期各种农副产品的实际收购金额。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的分子与分母之差表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变动对农民货币收入的影响,分子大于分母表示收入增加,反之则为减少。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问题,大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任意虚开虚抵问题。一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填开虚假的收购发票,二是人为扩大收购金额。有的企业将已开支但不应计入收购凭证的储存费、过磅费、运费(无单)等也开进收购发票中。有的将收购品种的单价、数量扩大开具收购发票,有的捏造收购对象名称违反常理,有的收购发票上填写的身份证一个号码反复使用,有的出现常识性错误,如性别为男,身份证尾号却是双数。甚至身份证连号。还有的企业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贫穷农民是等钱开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检查却发现,许多收购行业不及时结账长期挂应付款。有的企业开具30万收购凭证,账面现金只有1000元等等。
(2)真交易实收购。这一现象在收购企业中十分普遍,尤其是商业企业,许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麻烦,大多向农产品二道贩子收购农产品,或向企业收购农产品。如某食品调料公司收购猪大肠,开具一张收购发票,数量达5000公斤,开具对方系养猪专业户,但事实上农民出栏一批猪不可能单独只出售猪副产品,从分析可以得出,该收购行为系向屠宰厂购进的。今年七月,在对某一大型超市调查中发现,从收购凭证看,该商场购进几十万元的鸡蛋均向一个人开具收购发票。通过审查,销货方系企业根本不符合开具收购发票的条件。
(3)擅自扩大收购范围。政策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蔬菜罐头、中成药、各种奶制品、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精制菜、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农副产品。对上述这类不属收购范围的非免税农产品也开具了收购凭证。如有的企业甚至将调料也视作免税农产品开具了收购凭证。
(4)收购发票开具混乱。一是随意性较大,汇总开具现象普遍存在。几乎每一张收购凭证的金额都是票面的最大限额。据武汉市国税局流转税处统计结果显示,全市493家具有农产品收购资格的企业今年元至九月共开具收购发票50205份,填开总金额为191867万元,平均每份金额高达3.8万元。有的企业将收购发票携至外地开具,等等。
(5)损耗不调减进项税额。收购的农产品大部分属鲜活物资,发生过期变质损耗是正常现象。按照规定,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转出调整。然而检查发现,多数企业没有执行。
6)普票抵扣亦有猫腻。普通发票是农产品抵扣中的另一部分。然而检查发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存在严重的开鸳鸯票情况。
成因剖析
出现上述问题有着复杂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一是政策不熟误跨禁区。根据规定,从事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按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据实逐笔开具“收购发票”,不得对多项收购业务进行汇总填开。对收购不实、“收购发票”填开不符规定的,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然而在税务部门执行这条规定时,发现不少企业和农业生产者有两个不清,一是不清楚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交增值税,按照这一规定,一些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者完全可以进行税务登记,为其销售行为放心开具普通发票。二是不清楚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索取的普通发票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这一规定,企业即使需要通过中间商贩完成收购行为,只要向中间商贩索取普通发票,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由此看来,由于许多企业对政策的不熟悉,将一些应属普通发票抵扣的行为而变成了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行为。农产品抵扣政策出台已有10来年,但很多企业对哪些属于免税农副产品,哪些不属于免税农副产品不清楚;哪种情况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哪些不允许开具收购发票不甚清楚,经税务机关稽核,方知许多收购发票不符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企业教训惨痛。
二是主观故意而为之。由于收购发票由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也游离在税务部门监管之外。有的企业就认为这里好做文章,将收购凭证当成调节税款的工具,有的甚至把其当成偷税的手段。并导致一些企业税负明显偏低,有的企业只有千分之几的税负。据对武汉市江夏区13户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4年上半年申报情况统计,13户平均税负为1.93%,低于行业正常税负1—3个百分点。年中,全市国税部门通过对全市493户收购企业清理整顿,共调增增值税约280万元;有75家因虚假收购、严重违规等原因被取消收购发票使用资格,有69户未购收购发票且无收购业务发生被取消收购发票使用资格;有29户涉嫌用收购发票偷税被移送稽查部门专案稽查。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出现的问题不仅让收购企业有漏洞可钻,同时,收购凭证的存在和使用更为中间商贩逃脱税务监管提供了庇护所。正因为收购企业可以自行填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收购企业就根本无需向中间商贩索取普遍发票,造成一部分未办理税务登记,不购买普通发票,不纳税的商贩也能正常经营,另一部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可以在交易中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对于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果仅仅靠基层税务部门的严格管理和稽查去堵塞漏洞,答案只有一个字:难!
一是企业的收购对象身份难核实。企业的收购对象是否是真正的农业生产者,税务机关很难核实。从理论上说,农产品收购对象应该是千家万户,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是不可能坐等农户上门;而从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只要提供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就可开具并进行抵扣,可以说在收购环节一切都由企业说了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收购对象的真实性。
二是业务的真实性难查证。收购业务交易的对象非常特殊是农民,不是企业,其最大的问题是农民没有记账、保留交易凭单的习惯,因此,当收购企业人为扩大单价、数量时,税务部门难以通过交易对方搜集证据。另外,核实企业的收购行为时,主要通过实地核实与异地协查两个途径。对本地发生的收购业务,税务人员尚可上门核查,但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其收购业务遍及全国各地,只能进行异地协查,但效果难以保证。这样,税务机关就很难拿出确切证据核实企业是否虚开虚抵。
三是收购发票难控管。在完善增值税管理改革时,多采用发票比对系统来堵塞漏洞,作为收购凭证———由于开票、抵扣在一个环节一个企业进行,就不可能将其纳入整个管理系统,通过比对管理来防止虚开,税务部门的监控只能是空谈。必须解决制度本身缺陷、变革制度、完善管理办法。
如何解决农副产品抵扣中出现的问题,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考虑。
(一)参照废旧物资收购的管理办法,设定专门针对农产品的销售发票。在发票中注明农业税或要求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税、特产税的完税证明。将开票职责从抵扣方剥离出来,规定由收购地农业管理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经审核相应的资料后开具,不允许企业自开自抵。
(二)要求建立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台账。要求农产品经营及加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在台账中要登记售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农产品的购进、出库均要有保管人员记录、签字。
(三)对购进农产品按实耗额(或实际销售额),即不以企业当月购进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来计算进项扣除,而以企业当月实际耗用或商业企业实际销售的农产品金额来计算应抵扣税款。
我们相信,随着各级税务部门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问题的关注和调研,堵住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问题的漏洞应指日可待。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6号文件,切实做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纠正近些年来大量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体外循环,收购贷款被挤占挪用、迫使国家多发票子、收购企业还不断出现向农民打“白条”的严重情况,现就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坚持落实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多渠道筹集资金责任制。各地农业银行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人民银行组织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测算收购资金需求总量,落实收购企业、财政部门、有关专业银行等应承担的收购资金任务,明确各方责任。农业银行要保证按应承担的收购资金任务首先到位,并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二、明确收购资金供应的范围和原则。收购资金供应的范围是:凡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商业收购企业收购粮、棉、油、烟叶、糖料、茶叶、蚕茧、生猪、羊绒毛等9种农副产品所需资金。收购资金供应的原则是:对国家专项储备、国家计划内合同定购的粮、棉、油收购和议价粮、油收购,要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对烟叶、糖料、茶叶、蚕茧、生猪、羊绒毛收购,要优先供应资金;对其它农副产品收购,主要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银行按“以销定贷,确保还款”的原则,并根据资金状况,酌情支持。
三、认真落实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各地农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落实好4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农业银行要在人民银行开立收购专户,收购企业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收购专户。
要根据一个收购企业只能在一家专业银行开立存款结算户和贷款户的规定,加强对收购企业开户的管理,凡在农行开户的收购企业不许多头开户。对多头开户套取贷款或挤占挪用、转移收购资金的必须严肃查处。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不得强迫收购企业调销、赊销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调销农副产品由开户银行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建立台帐,逐笔考核,确保钱货两清。付款企业开户银行要及时承付并保证将所有贷款通过人民银行专项汇划。收购企业调销回笼款必须按规定归还到期贷款或存入收购专户,对不按时回笼的销货款要跟踪检查,落实回笼责任。
四、认真执行“先贷后报,先垫后补,分清责任,事后算帐,按期归还,违章处罚”的原则。这是保证收购不打“白条”的应急措施,各级农业银行要正确理解,仍要认真执行收购资金供应责任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工作。贯彻“先垫后补”的办法应当是有条件的:应在责任制不变和不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前提下,对财政、收购企业资金到位确有困难的,方可给予垫付。垫付的对象是:县及县以上的财政部门和县及县以上在农行开户的收购企业。垫付的方式是:提前申请,政府认可,农行审查,严密手续,按月上报,到期归还,年终算帐。逾期不还的,除向政府汇报外,要严格执行加罚息制裁。各分行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收购资金垫付管理实施办法,按规定将垫付财政部门、收购企业的资金数额及时汇总,上报总行。
五、切实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管理。今年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需求量大,除上级行增加收购资金外,各行要立足自身,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向管理要资金。目前,收购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和资金体外循环比较严重,各行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清查收回。今后各地农业银行要对粮(油)、棉收购企业实行收购资金与经营性资金分帐户管理,防止经营性业务挤占收购资金。要随时掌握农副产品收购进度,严格按收购进度发放贷款。各级农行要加强对企业商品库存的检查、分析,做到新增贷款额度与企业新增商品库存相适应。信贷部门要协助计划部门搞好资金和现金计划安排。
六、严格禁止收购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农业银行发放的收购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收购企业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和进行其他投资;不准用于上缴统筹基金、支付各种摊派款;不准用于垫付各项提留款、缴纳税款;不准用于垫付福利基金超支、职工借支、转借贷款;不准用于企业内部结算的融资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格按信贷纪律,该取消优惠利率的取消优惠利率,该加罚息的要加罚息,该停止贷款的要停止贷款。对收购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应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农业银行按商流贷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严格禁止收购企业主管部门截留、挪用收购资金。收购企业主管部门对财政拨补资金和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必须及时、足额划付给基层收购企业,不许截留挪用。
七、督促财政部门按时拨补资金。1992年以前财政部门对收购企业应拨未拨的各种补贴款,经核实后,应订出每年消化计划;对1993年财政部门新发生的欠拨资金,由财政部扣款处理后,直拨到银行用于收购,然后再由各地银行、财政、粮食部门一起核销粮食企业财政应补未补挂帐。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财政拨补资金。对截留挪用财政拨补资金,而影响收购的,由截留单位承担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2)43号文件精神,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对粮食财务挂帐占用贷款实行挂帐停息,或减免利息。
八、各地农业银行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规模和收购资金。不准用收购贷款规模发放其它贷款;不准挪用收购资金支付存款、归还拆借资金清算汇差和发放其它贷款。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行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各级农业银行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要注意充实和加强信贷部门和信贷队伍。对收购量大、贷款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信贷干部驻库(站或总公司)工作。要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以适应当前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需要。
1、http://www.whgs.gov.cn/cms/wh06/0602/2004-12-2805.html
2、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2016/22032/22496/2006/3/pa912816225022236002208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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