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

兼并_6分词条

兼并兼并、收购和重组
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 体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兼并是合并的形式之一,等同于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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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 类型

       

兼并兼并示意图
一、管理层收购(MBO)

美国一些大公司放弃经营而欲出售其经营不理想的企业时,往往公司的管理团队因为最了解这一公司和整个行业,为了避免公司落人他人手中而有意购买,便构成了MBO,即Managementbuy-out。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将目标公司收购为己有,其主要方式有二种:一是管理层杠杆收购,即公司管理层以公司的资产或未来收益作担保向银行借贷从而融资买入自己所管理的公司,以此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二是资本重组方式,即将公司的资本总额降低,相对地提高管理层对公司的持股比例。由于公司总股本的减少,管理层持股在绝对量不变的情况下相对量增加,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但一般而言,MBO通常采取LBO的形式,即首先设立一家新公司从事收购,并使目标公司因而大量举债。由于管理层深知公司的情况,能够对收购的利弊作出较好的判断,所以管理层收购一一MBO一度成为普遍运用的公司收购方式。从反收购的意义上说,比较外来袭击者而言,管理层对目标公司有着近水楼台之便。有很多理由使管理层收购成为现实。但如果目标公司不存在足够大的“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公司管理层的愿望是不可能实现的。这里,“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就是指公司内部存在着大规模节约代理成本的可能性。

MBO的操作过程要点如下:(一)由管理层起草并向公司卖方发出收购要约;(二)对目标公司的调查;(三)在财务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目标公司的收购价;(四)融资安排;(五)完成融资并成立新公司。

二、LBO

所谓杠杆收购(LBO)是企业兼并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其实质在于举债收购,即以债务资本为主要融资工具,通过

兼并兼并
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买公司股权,而这些债务资本大多以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为担保而获得的。它主要是运用财务杠杆加大负债比例,以较少的股本投入(约占10%)融得数倍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收购、重组,使其产生较高盈利能力后,以俟机出售的或进行经营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买方若向银行大量融资取得现金,来支付价款给卖方,与买方支付现金是一样的。而LBO(leveragedbuyout)的特色就在于,买方收购股权的资金,主要系以目标公司的各种资产作抵押,由目标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来源贷得,而买方只支付一、两成的现金。因此,在作业上,可先以保证本票(promissorynotes)及过渡性贷款(bridgeloan)作短期融资。之后,再改为由目标公司发行长期的优先债务、居次债务,及募集资金认购特别股及普通股。

它是一种以小博大、高风险、高收益、高技巧的经济运作方式,充满诱惑力。当然,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杠杆收购也同样遵循这一原则。由于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占了绝大部分,收购方的偿债压力也极重,债务资本的提供方要求有较高的利率作为补偿,而且附有苛刻的条件。一旦经营不善,或是收购前规划和收购后现金流规划出了问题,收购方极有可能为债务压垮而破产

兼并 原则

       

兼并企业的兼并与破产
兼并交易须遵循的几个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在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购销、租赁、承包、借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保险等各种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无数来自国家的、部门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风险。

2.合理性原则。

在合理的范畴中首先是合理的目标--效益性。股东利润最大化是所有经营方式包括购并的终极目标。在组合各种资产、人员等要素的过程中效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稳定性。在“稳定是第一位的”这句话后面是对中国人民文化和心态的深刻了解。只有稳定衔接的基础上才能出效益。复次是合理地操作--诚信原则。只有诚信地履行兼并协议,才能让重新组合的各个股东和雇员对新的环境树立信心,对任何企业来说,“人气”都是十分重要的。最后是结构合理--互补性。注意个要素的有机组合,达到互补的效果。一句话,做得公平合理,事情才做得好。

3.可操作性原则。

所有的步骤和程序应当是在条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条件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创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同时,整合的程序和结果应是便于股东了解、理解并控制的。

4.全面性原则。

要切实处理好中国企业的九大关系--党、政、群、人、财、物、产、供、销,才能不留后遗症,否则,后患无穷。进行兼并整合首先需要的是一个整合班子。其中,兼并财务经营顾问、兼并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是其中的核心人物。当然,所有的兼并整合策略都应在上述兼并整合的原则下操作。

5.产业政策导向原则。

企业兼并要以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目标。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驱动

兼并兼并程序图
企业兼并的原始动力是利益的增殖机制。而作为微观经济单位的企业,其考虑的也只是自身的微观利益。如果没有宏观上的产业政策导向,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盲目性。特别是在中国现阶段,市场发育不成熟,企业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企业利益导向作用,更会带来盲目性,并进一步导致产业结构的非优化和畸形化。因此,企业兼并必须围绕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来进行。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详细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对企业兼并加以宏观指导,并主要依靠动用信贷、税收、财政等经济杠杆来诱导企业兼并的行为方向。企业兼并行为是否合理,其衡量标准主要看其资产存量是否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是否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6.自愿互利原则。

企业兼并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既不能一厢情愿,也不能强迫包办,只能在双方自愿情况下才能成交。而这种自愿又是建立在互利基础之上的,买卖行为的确立应当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即一方寻求出路和生存,一方获得扩张和发展。对于产权出卖者来说,产权出卖后,其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不仅可以甩掉原来的亏损“包袱”,养活减少经营不善带来的损失,还可以存入银行保值,免去种种风险,也可以用于其他投资,使资产在另一种存在形态上获得更大收益。对于产权的购买者或兼并者来说,通过兼并其他企业,可以使生产和资本迅速集中,从而在更大规模上获得收益

7.有偿转让原则。

企业兼并要通过买卖关系有偿进行。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兼并实际上是将企业作为商品推向市场,其产权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发生转移,他们之间完全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这就要求资产转让具有有偿性。即使兼并发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由于属于不同利益的主体,它们之间的兼并也仍然必须支付相应的资产转让费。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特别是在“两权分离”后,在同一财政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兼并,也同样存在产权(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转移的问题。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产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产权的转让。但无论哪种转让形式,都必须遵循资产有偿转让的原则。这是企业兼并与“关停并转”的重要区别

企业兼并不仅要有偿转让,而且在转让中还应实行“等价交换”。在中国企业兼并伊始,产权市场尚不健全的情况

兼并兼并
下,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资产价值的准确评估,一般采取“资产上算粗账,效益上算大账”的作法,资产价格以兼并企业能够承担、接受为原则,因此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较大,这实际上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买卖所以能够成交,多是政府为推进兼并,进行行政干预的结果。这种做法,在兼并初期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企业兼并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资产价值的科学评估以及产权的等价交换也就越发重要,成为企业兼并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8.市场竞争原则。

企业兼并离不开竞争,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它与行政性合并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是“以优吞劣”而不是对等合并。正是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性,使它在为实现社会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的有效机制。而企业兼并的竞争性又与市场环境分不开。兼并需要市场为其提供各种信息,提供众多的选择机会,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离开了市场环境,兼并可供选择的范围必然十分狭小,其竞争性将受到抑制,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合理程度将十分有限。

兼并 启示

       

兼并兼并、重组与公司控制
中国企业兼并的发展初期,企业之间实现的兼并,多数是由主管部门引导、牵线搭桥促成的,带有一定行政性色彩,由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缺少可供选择的机会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兼并应有作用的发挥。,随着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通过市场实现的兼并逐渐增多,表明中国的企业兼并正在由行政性兼并逐步转向市场兼并的轨道。一些省市、地方正对如何强化兼并中竞争机制进行探索,如郑州市在产权交易市场上,积极倡导公开竞争。该市规定,凡是要求拍卖和被兼并的企业,在审批之前一律登报公布,标明拍卖底价和兼并条件,以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

以上,只是些原则性的界定。在企业兼并的实践中,有的城市还对被兼并方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成都市规定:凡是市属经营性亏损或长期处于亏损边缘,法人代表在短期内无力扭亏的企业;签定了承包、租赁合同,又无法完成合同指标的企业;产品无销路,又一时找不到出路的企业;能耗大,污染严重,又无法改造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在“扶优限劣”政策下不能自拔的企业;在落实承包责任制中讨价还价,不原签定承包合同的企业;国家有重大经济政策出台,适应不了,找不到生存和发展出路的企业等等,原则上要由资产所有者决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招标,进行转让

兼并 相关词条

       

合营 并购 扩建 资产重组 股份合作制
企业收购 企业破产 企业承包 合资 托管
重组 合并 清算 搬迁 收购
管理层收购 公司设立 控股 承包经营 转型


 

兼并 参考资料

       

[1]《兼并与收购--崔凯》参考 http://www.xhglw.com/product.asp?id=2294
[2]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
[3]  保罗·萨缪尔森 (美)《经济学》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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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
保罗·萨缪尔森(美)《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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