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
拼音:gong an pai chu suo
性质: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县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是具有多功能综合性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
公安派出所的任务是: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管理辖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户口管理法规和规定,对辖区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进行管理;对公民颁发、查验身份证件;根据国家的户口迁移政策,对申请入户的“农转非”人员进行审核、控制,符合入户条件的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二)查破本辖区内各种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协助上级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三)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对依法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和被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改造,对公安、司法机关确定监视居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执行;
(五)教育、感化、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少教人员;
(六)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开展安全检查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应当立即接受。
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报警登记表》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档备查,第二联移交给案件管辖部门,第 三联交报案、控告、举报人收执,回执中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电话号码及接警电话号码。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现场的,处警民警应在现场填写《报警登记表》并将第三联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接警单位应在3日内将第三联交给当事人收执。
(二)对于接受的案件,应迅速进行审查。
(三)对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本辖区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辖区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应当先采取紧急措 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四)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 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不予立案。
(五)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 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六)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一)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案件,当事人或知情人要及时向派出所报告,派出所要及 时派人查处
(二)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时,对违反治安管理人有权传唤讯问,但每次不得超过24小时。
(三)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有权依法扣留、扣押或没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查获的违禁品及非法所得的财物。凡需扣留、扣押的财物应写出统一的清单;凡需要没收的应履行裁决没收手续。
(四)派出所有权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处以拘留、50元以上罚款,要报县(市、区)公安局裁决。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的,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程序:1、口头告知;2、书面告知 ;3、书面送达。
(五)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作出治安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作出处罚后,应及时填写裁决书,向其本人宣布,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可在宣布裁决后,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一)办理范围: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贺斗殴和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
(二)调处权力:因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法裁决处理。
(三))对造成的损失和伤害,需要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用的,要依照规定合理计算。计算范围:造成伤害的,其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公安机关认可的医院(急诊除外)开支的治伤医疗费,治伤期间的误工费,适当的营养补助费,以及送医院治疗的交通费。造成物品损失的,折价计算赔偿。
(四)赔偿损失和负担的医疗费用,派出所可以进行调解处理,调解时,应制作调解笔录,对派出所调解二次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按民事案件起诉。
(五)派出所在受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坚持“教育、疏导、化解矛盾”的原则,及时平息事态, 抢救受伤人员。
(一)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四防”工作。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 环境卫生,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二)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 租赁关系,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文明经商、务工或其他经济活动,不准以女色招徕顾客或做其他伤风败俗的事。
(四)要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不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
(五)要遵守公安、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检查,交纳税金、治安费 、劳动管理费等应交费用。
(六)承租人不得将所租的房屋私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转租等,不得涂改门牌及出租屋编号,违
| 标志 |
(七)暂住人口要及时申报或注销暂住手续,如实申领《暂住证》,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随身备带原户口所在地的《节育证》、《结婚证》、《未婚证》。
(八)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九)出租人、租住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出租人:认真按照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自觉办理有关房屋出租手续;不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督促租住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如发现租住人 员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出租屋的治安秩序。
出租人、租住人自愿遵守以上规定。若有违反,诚心诚意依法接受处罚。
(一)对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办理换证、补办、变更手续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可处50 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和雇主不按规定为其雇用的流动人口申领暂住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可对单位的雇主处500元以上罚款;
(三)对涂改、转借、转让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五)违反《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