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简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设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组成人员为全国各个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当然有百分之八十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省长及中国共产党在该省的委员会书记。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是根据中国特有的国情,全国人大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而西方媒体常常将其描述为“橡皮图章”,只起形式上的宪法认可作用而无实际决策或否决权力。但是随着中国政治、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大在举行期间也逐渐成为新闻报道的焦点,其会议内容、代表意见、表决结果等也逐渐为中国民众熟悉,尤其中国政府各职能单位在会议期间必须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成为提升中国政治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步骤。虽然全国人大至今尚未出现过否决国家级、国务院级部门工作报告的情况,但是在省级以下人大已经多次发生人大否决工作报告等的事件,对中下级的党和政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问责作用。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一定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里有百分之八十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自治区主席)及/或中国共产党在该省(区、市)的委员会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修改宪法;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监督宪法的实施;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名,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名,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一般为前任中国共产党的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批准;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批准;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相应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的中国公民产生。
台湾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居住在中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中产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人大代表由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办公厅分别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截止目前为止,没有通过正式决议以推迟选举、延长全国人大任期的例子,也没有召集过临时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为: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九个专门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一、常委会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人员构成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机构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
二、委员长和其他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三、现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领导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15日选举产生)
委员长:吴邦国
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
秘书长:李建国(兼任)
四、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根据《宪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人大常委会除了拥有中国大陆立法权以外,具有《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1.历届全国人大各次会议简介(http://dir.sohu.com/politics_law/government/congress/meetings/index.html)
2.人民网历届人大-政协介绍(http://202.99.23.246/item/lianghui/zlhb/zlhb.htm)
3.全国人大组织法(http://www.gopl.net/fa/jigofa/rendazuzf.htm)
4.中国全国人大官方网站(http://www.npc.gov.cn/zgrdw/home/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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