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征后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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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征后购 先征后购

       

 

先征后购 正文

       
  中国国家粮食接收单位(粮站粮库)对交公粮农业税卖余粮农民在缴卖粮食时进行结算的一项原则。先征收公粮后收购余粮的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规定: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国家粮食接收单位(粮站、粮库等)征收粮食的同时还要根据粮食统购政策或定购合同接收农民交售的余粮。征粮和购粮,在形式上都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农民征收粮食,但性质不同。公粮是国税,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是无偿的,不需要向农民支付价款。购粮则是按照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中的定购数量或合同中的定购数量收购的。国家要按照农民所售粮食的品种、质量、数量和定价付给农民相应的价款,是有偿交换。征粮和购粮往往是同时进行,所以国家粮食接收单位对农民所交粮食进行结算时,要先后分清。国家规定“先征后购”,即先结算征粮(农业税),开给纳税收据,不付价款;纳税人完成征粮任务后,多余的粮食再作为收购余粮结算,付给价款。

  在一些经济作物产区,农业税征收棉花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国家接收单位(棉站等)对农民所交棉花、油料、糖料的结算,同样遵守先征后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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