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儿童权利公约经过了十年(1979~1989)的仔细筹备与规划,结合来自社会、宗教、及文化界各方代表们的努力方完成。公约的工作团体则是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个别的专家学者们、私人协会组织、和联合国各机构共同负责规划,是一项全球性的的公约。在很短的时间内,它已成为最被各国广泛接受的人权条约。公约的核心理念是:儿童应该与成人平等共享相同的价值,平等共享相同的权利。童年时光并非纯粹为其长大成人提供训练。2009年11月20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表报告纪念《儿童权利公约》通过20周年。
提问 编辑摘要《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包括其中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了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1]
截至2006年,共有192个国家批准接受了该公约。[2]
1. 据估计全球每年总有一千二百万的五岁儿童死亡,而大部份造成的原因其实都可以很容易去避免的。
2. 在开发中的国家中,有一亿三千万的儿童们未上小学,而在这些儿童们中主要都是女孩。
3. 有一亿四千万的人不能有安全的饮水,二亿七千万的人缺乏适当的环境衍生
4. 有些政府正進行要加重少年判決的懲戒制度,甚至有些儿童被警察殴打及任意的拘留,并且在毫无人道的情況下强迫儿童和其它大人拘禁在一起。
5. 在孤儿院和其它机构有许多被遗弃的可怜儿童们,他们没法获得良好的教育及适当的保健。他们通常也都遭受过肉体上的摧残。
6. 据估计有25亿的儿童从事某种形态的劳务,但政府能謹慎注意到儿童们的需求,进而采取行动去制止对儿童的剥削的例子,卻是非常少的。
7. 全球持续的军事冲突,不断在缩减及破坏几百万个儿童们的生命,直至去年有30万的儿童们从军。在战场上,许多的儿童被杀或变成残废,也有许多儿童被强迫杀害別人,否则将会影响到几百万儿童们的生活和国际的未来发展。
在二十世纪末,全球逐渐意识到一些会影响儿童们的问题,并且有负担的提出而加以解決。逐渐严重的问题如:艾滋病在非洲己造成近百万的儿童变成孤儿,每天至少有超过千万人受此折磨─威害一些国家、社会利益、家庭的幸福,所以政府们在推动儿童人权的保障上必要信守承诺、确实履行。
1923年,《儿童权利宪章》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认可。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这是第二份《儿童权利宣言》。
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开始。联合国将这一年定为国际儿童年。
1989年,历时十年,《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终于完成。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儿童权利公约》获得一致通过。
1990年,1月26日《儿童权利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当天就有6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之后,于9月2日正式生效。
1990年9月,在《儿童权利公约》刚刚生效之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讨论儿童问题的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宣言》和《行动计划》是国际社会对保护儿童权利所做的政治承诺和具体方案。
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截止到1999年,全世界已有192个国家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全世界96%的儿童生活在缔约国中,世界上尚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只有美国和索马里。《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儿童权利公约的42-45条,含括政府的义务,如推广公约的原则、公约的实行、透过政府监督进展儿童权利的过程,使大众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机关之职责。
最后的46-54条主要含括了经由政府签署及批准之过程和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的保管人。
公约包括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
四大原则为: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
二、儿童严重原则——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三、无歧视原则——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疾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忽视。
四、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四大权利是:
一、生存权利——为此有权接受可达到最高标准的医疗服务。
二、保护权利——防止儿童收到歧视、虐待及疏忽照顾,尤其是那些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三、发展权利——每位儿童都有权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以此培育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及社交发展。
四、参与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并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反应出现代对儿童应有的新观念-孩子不是父母亲的私有财产,也不是一个只靠施舍而无法自立的被动者。他们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且还可以为自己争取权利的主动者。借着儿童权利公约的订定,全世界的儿童都可享有这权利和获得保障。儿童权利公约有几项特质:
平等性
世界有些国家的儿童必须面临饥荒、战乱、性侵害、儿童劳力压榨、及其它类的人权侵害等。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儿童们,都会有不同的情况,例如生活在乡村的孩童比较城市的孩童,可能较难有机会获得良好质量的教育和健康服务。但儿童权利公约是属于每一位儿童的,无论是任何地方的、任何种族、无论是有钱或贫穷的,都可享有儿童权利公约所有的权利。
加强基本人权和人格的尊严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架构,就是着重在对儿童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人格发展的迫切。目前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被最多国家所认可且具法令功效的公约, 因此也最能真正确保儿童的权益。
强调和支持家庭或家人在儿童生活中的角色
在公约中第2、10、18条特别指出,家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也是儿童成长及人格发展中最自然重要的一个环境。所以公约中,政府有必须尊重父母亲对儿童们应有的责任,如提供照顾和辅导孩童的责任。政府也应提供家长们在物质上的援助和支持方案并防止儿童和他们的父母分离,除非经法院判决分开是必需的,对儿童有最佳利益时,才可允准。因为儿童们有权生活在一个充满爱与关怀的家庭!
儿童们寻求尊重 - 但在不影响他人的权利和义务下
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儿童有权发表他们的意见,而且对于他们的意见也应予以尊重。但这并不表示对于儿童的意见要全然地接受。公约同时也明白地指出儿童有义务要尊重他人的权益,特别是父母亲的。公约强调要尊重儿童们的发展能力,但却不能在孩童还太小时就给他们权利为自己做所有的决定,因为儿童们的年纪还太小,还必需依赖大人。所以父母亲应视儿童的成熟度来给予适当的权利。
担保无差别歧视的原则
无差别歧视的原则是基本人权其中之一条, 同时也经由负责团体小心仔细的定义及监督执行。这是儿童权利公约中很强调的一项。
建立明确的义务
在各国认可公约之后,政府必须将公约纳入国内法令当中,这样儿童权利才不会仅仅是一种口号,而却紧密地政府施政相连结。另有政府施政报告可公布各国公约实行的状况,而且还有儿童权利委员会做监督,相信儿童权利公权可以确实的实行出来。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是监察缔约国执行“公约”和“任择协定书”的机构。缔约国须于首2年内向委员会报告,检讨国内的儿童人权状况,其后每5年报告一次。该委员会以18人组成,由成员国投票选出,委员包括各地的人权专家和“高道德水平”的人士。[3]
条约与美国
1995年2月16日,前美国联合国代表奥尔布赖特签署有关公约,但美国宪法规定,履行公约前必须得到三份之二的参议院议员同意,经过多年争议后,公约仍未获得正式施行。现时美国一些州份,仍有对16-18岁儿童执行死刑的法例。[3]
条约与中国
1990年8月29日,中国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上签字,成为该公约第105个签字国。
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
1992年3月2日,中国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
1992年4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2]
条约与香港
1994年,英国政府将公约扩展至其他属土(包括香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早于1991年准约,故香港主权移交中国以后,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现时香港有一系列法律保障儿童权利,例如《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为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任择协定书,香港在2003年12月19日施行《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禁止在港人士管有儿童色情物品。香港政府已于2005年第一次提交并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汇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于香港落实的情况。香港政府将于本年(2009年)提交第二次报告并于翌年(2010年)到联合国进行汇报。[3]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主持制定的一项全球性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共同法律,自《公约》通过以来,已有一百九十一个国家成为缔约国,是最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国际法律文书之一。儿童权利公约本着“儿童优先”的原则,规定的儿童权利广泛、全面,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保证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同时尊重儿童的参与权。该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使各缔约国儿童权利保护情况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从而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各国在保护儿童方面的立法,有力地推动了该公约的执行。
儿童权利公约在联合国的各项事务中地位是相当突出的。是历史上规范儿童权利内容最丰富、最全面的一项公约,也是最为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一项公约。没有一项公约会像这个公约一样在短短几年内就有192个国家正式加入,每一个国家都是最高领导人极为郑重地在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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