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
摘要: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国家劳动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于1983年6月 11日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20日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期满,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排职工岗位的,职工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合同。1999年5月以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提问 编辑摘要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是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它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它只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国家劳动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于1983年6月11日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 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 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即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
“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20日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16号)。通知明确规定:对“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期满,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排职工岗位的,职工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合同。1999年5月以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停薪留职期限: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 日止,共为____年。
二, 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
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 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 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 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 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停薪留职,大概也算“中国特色”之一种,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而现在的情况已大不相同。现在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实际上,“停薪留职”使得很多人虽不在某个岗位上工作却长期占着这个岗位,占着人员编制,大有“占着茅坑不拉屎”之嫌,对于那些无岗可上的人显然不公平。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岗位竞争如此激烈的现实情况下,“停薪留职”理应被叫停;在经济体制已逐步从计划过渡到市场的今天,“停薪留职”理应退出历史舞台。
实际上,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从一开始就完全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根本没有“停薪留职”之说。而在某些国有企业,“停薪留职”制度目前还保留着,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停薪留职”现象依然集中。这与这些单位或部门的“铁饭碗”没彻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没有打破“铁饭碗”)有着直接关系。
从根本上说,“停薪留职”是计划与市场共同产下的一个怪胎,它不仅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它让一部分人享有了特权,制造了社会不平等。“停薪留职”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所迫,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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