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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禄

    古代皇朝政府按规定给予各级官吏的报酬。主要形式有土地实物钱币等。中国古代俸禄制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商周时期因官职同爵位相一致,并且世代相袭,俸禄实际上是封地内的经济收入(不包括上缴给政府的部分)。即俸禄表现为土地形式,封地的大小是各级官吏的俸禄标准。春秋末期至唐初主要以实物作为官吏的俸禄。春秋末年,世卿世禄制度逐渐瓦解,各诸侯国王为争霸图强,纷纷选拔任用贤能之士,以雇佣方法据其职务高低,给予不等的实物,如以粟做为俸禄,从而达到招贤强国的目的。战国时期,实物俸禄在各国得以普遍推广,计量单位由斗改石。汉代,俸禄制度开始正规化。朝廷按官吏不同级别,给予相应的俸禄。东汉初年,又规定凡官吏俸禄,钱币与实物各半。至南朝梁时,官吏级别实行九品制,俸禄亦依此而推。北齐官吏级别亦行九品制,但俸禄不以粟计,而以帛计。隋代俸禄又以粟计,一年分春、秋两次发给官吏。其级别也更正规,如一品为九百石,自一品至正四品之间各级相差一百石。唐继隋制,然亦有小异:京外官吏俸禄比京官次等;于主要俸禄之外,据官吏品级给予俸食,用于雇佣警卫及庶仆人员,即统称之“俸料钱”。唐中期至清末,俸禄以货币为主。俸料钱在官吏的全部俸禄中所占比重已超过一半之多。同时,因货币在税收结构中成分增加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唐之俸禄制度已由实物完全向货币化发展、转化。开元二十四年(736)唐玄宗正式改革俸禄制度,统一了俸禄的等级与形式。唐代以后,虽然有时仍然将实物乃至土地作为俸禄,但实行的基本是以货币为主要形式的俸禄制度。
   俸禄制度要求官吏在享受俸禄的同时履行一定的职责。若官吏违反朝廷有关法令,或有渎职行为,其俸禄便要相应扣除。早在汉代就已对官吏实行罚俸制度。唐代规定,凡文武官员在朝堂上不守礼仪,罚一月俸;举凡推荐人才不当,处理公文稽迟,科举考试泄题,无故超假等失职行为,皆处罚俸。至清代,罚俸制度更加严密,如官员在官署酗酒赌博推诿等,均要受罚俸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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