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套现是说信用卡用户不通过正常手续(ATM/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与商户协
商以刷卡名义取现。具体做法就是由商户刷卡后将所得金额退还给持卡人,以达到资金到现钞的转换。广义上的套现又包括通过各类手段,通过信用卡获取现金。信用卡是一种重要的个人理财工具,精明的理财高手总是能找到适当的且合法的“套现”方法。通过套现,可以从容的实现个人融资。
信用卡用户有最高56天的“免息消费”期,持卡人一旦套现,在这段“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贷款又不用支付利息。所以说信用卡套现使得持卡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高额的取现费用,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极具诱惑力。简单一点讲,信用卡套现,就是通过其他方式来支取信用卡额度内现金的行为。因此,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也在不断翻新,网络上甚至出现许多网友交流套现心得的论坛和热贴,信用卡的信贷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加上不法商户和不法中介的参与,对我国金融秩序产生很大影响。
信用卡套现使信用卡成为个人贷款,例如一个人有10张信用卡,每张额度为10000元,那么他通过套现,就可以获得10万元的贷款,如果他暂时用不着,可以不套现,银行也不会收他的利息,信用卡套现使信用卡成为个人贷款,甚至比贷款成本更低,不用的时候就不会有利息。所以银行将不断加强风险管理。
1、持卡人的个人行为,持卡人玩弄“他人消费刷自己的卡”的把戏,把别人购物的账刷进自己卡内以增加积分的方式,同时购物者再返还持卡人现金,这样对持卡人来说真可谓一举两得。因为许多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的同时都推出了增值服务,开展消费积分换礼品等活动,以刺激民众办卡和消费的热情。
2、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获取套现。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则当场付现(付给持卡人
现金),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低于银行。一些中介机构利用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客户资料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或借助信用等级较好的单位申请集团办卡,而后又利用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收单机构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最后利用申请到的信用卡和POS机从事大量虚拟交易进行套现。
3、持卡人利用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而取得套现,如,借助“支付宝”或中国移动的“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套现。
4、ATM盗窃难以防范,利用ATM盗取客户资金也是目前银行卡犯罪的主要类型,而犯罪分子的手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ATM上改装、加装盗录设备,盗取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卡,窃取持卡人资金;二是用异物堵塞ATM吐钞口,然后提供故障处理电话,诱骗持卡人转款或直接盗取持卡人的银行卡。这类案件实施过程隐蔽,防范和打击难度大,对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和切身利益直接造成重大影响。
一、用信用卡为朋友的消费埋单来实现免费套现
朋友在用现金消费的时候,用自己的信用卡替朋友刷卡“套现”并及时还款,银行的收益只是从商户收取1%至2%的结算手续费,持卡人没有任何费用支出。
二、利用电子商务网站淘宝、拍拍等在线免费套现
主要是利用电子商务网站无比便利的消费、提现的特性,通过充值提现(此方法慎用),虚假购物消费后再提现的方法进行免费套现,此过程均免收一切手续费,这也得益于电子商务网站的激烈竞争带给我们消费者的极大好处。
三、刷卡购机票来免费套现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或者南方航空公司的头等舱,规定头等舱只要是在起飞前24小时退票,要全额现金退票,但不包含误机状态下改签过的头等舱机票。于是也就有人动起了两家航空公司的歪念头,在上述两家航空公司在当地的自建营业厅刷卡购票并出票,然后按照退票流程来操作即可轻松实现免费套现的愿望。
四、在中国移动刷卡购买大额充值卡来免费套现
中国移动目前可以在营业厅刷卡购买充值卡,甚至通过现在的绿色营业厅通过手机短信绑定信用卡和手机卡号后即可划账给手机号码,以此先用信用卡为手机号码充值,然后带上身份证和手机卡去中国移动营业厅销号、退款即可。放心,中移动柜台的现金比你信用卡的额度可是多的多的。
1、信用卡套现增加了中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中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那些不法分子联合商户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
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另外,银行风险的增大,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2、非法提现对发卡银行的伤害是巨大的。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份还款风险。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可是,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特别是一些贷款中介帮助持卡人伪造身份材料,不断提升信用卡额度,银行的正常业务受到巨大的干扰,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3、对于持卡人个人而言,信用卡套现行为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是需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1、加强立法
要防范信用卡套现带来金融风险,首要任务是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必须在法律中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才能在现实中产生对非法信用卡套现的威慑力,以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次,建议加大对银行卡立法的力度。银行卡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在美国,对消费信贷产品、信贷额度、利率、担保、抵押、保险、还款条款、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推动银行卡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中国的信用卡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的进度,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
2、发卡机构的防范措施
在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应该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发卡前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条件,严格审批额度,强调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在与特约商户的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以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各银行间应共享违规客户信息系统,避免同一客户反复办卡;引入银行卡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合作,参与信用卡风险的有关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3、征信体系方面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具有重大的意义。今后银行在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上,可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并迅速确定能否给客户授信及授信额度。也可以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商户等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中,并配套相关的法规。
4、严格监控不良持卡
各发卡银行要认真落实账户实名制相关要求,做到对银行卡申请人必须逐一进行亲核亲访;对营销人员提交的
银行卡申请资料应建立再次核查机制;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不得受理各类中介机构提交的银行卡申请资料。同时各发卡银行要加强对发卡的激活率、动卡率、交易情况的监测与分析,提高对可疑交易的识别、核实和控制能力,有效降低风险损失率;要建立健全对睡眠卡、逾期还款信用卡的清理和催收制度,提高活卡率,降低应收账款比例;对有恶意透支或欺诈等行为的不良持卡人,要建立健全风险持卡人‘黑名单’制度,并实现所有发卡银行共享。”
5、定期回访特约商户
针对具有布放POS机资格的收单银行,人行天津分行提出,各收单机构拓展商户必须对商户实际经营场所及经营范围等信息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实,对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不相符的,应不予拓展;对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应谨慎发展;要严格按照商户注册名称、实际经营场所等真实信息在相关银行卡系统及受理终端上规范设置商户信息;禁止套用、变造与商户真实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类别码;要加强POS机布放管理,布放POS机的地址必须与特约商户实际经营地址相符合;布放POS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应与商户在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名称保持一致。
6、加强受理终端管理
要加强银行卡受理终端管理。严格落实ATM巡查制度,特别是要加大傍晚、夜间等案件高发时段对ATM的巡查;加强ATM监控管理,各银行应每日检查监控录像资料,逐步实现实时监控;加大ATM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暂时无法实现更新改造的,应暂停该机具的运营。
新司法解释出台 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可判3年刑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该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1、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2、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3、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4、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5、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6、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7、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自2010年12月16日起施行。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