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_5分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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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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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概述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是目前加入缔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标志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标志

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自1975年公约正式生效后,在全球范围内,迄今共有18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缔约成员。中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截至2009年7月,世界遗产总数890处,中国已有38处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投入,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而现有的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应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背景

 

1954年,埃及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决定在阿斯旺修建高坝蓄水。但是该工程面临难题:高坝建成后形成的水库,要淹没大面积遗址和几十座古代神,而

阿斯旺大坝阿斯旺大坝

努比亚地区在古代法老时期很重要,是多年的首都,有许多的神庙、防御共识和城堡,还有许多的城镇和陵园。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埃及政府一方面制定了抢救努比亚古迹的计划,一方面于1959年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交涉,请求教科文组织对抢救古迹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在物资、技术和科学方面予以大力的支持。埃及方面的主要理由,除了抢救古迹的工程规模浩大,要耗费巨额资金,埃及政府难以全部承担意外,还指出,努比亚古迹虽然是在埃及境内,但也是整个人类遗产的一部分,因而抢救它是全球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此呼吁国际援助:保护阿布辛拜勒神庙菲莱神庙。多国积极响应,认为重要遗产需要要集体承担责任,努比亚的抢救古迹运动得以顺利的开展。196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第一次召开政府间会议,议题是各国共同利用和保护地球生物圈,制定了教科文组织的“人和生物圈计划”。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定义

 

1、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遗产 长城世界文化遗产 长城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2、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3、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l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内容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文有八个部分,共38条 :

世界文化遗产--柬埔寨吴哥窟
世界文化遗产--柬埔寨吴哥窟

第一部分:遗产内涵: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公约将文化遗产分为3类:文物古迹、建筑群和遗址。
将自然遗产分为自然景观、地址与地文结构、动物与植物生态区、天然名胜和自然区域。

第二部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以国家保护为主,国际保护为辅

第三部分: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名录
1)世界遗产委员会(World Heritage Committee)的组成
2)世界遗产名录(List of World Heritage)的制定
3)国际援助

第四部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等

第五部分: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

第六部分:教育计划(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

第七部分:报告工作

第八部分:最后条款,包括条约公文、条约生效、退约和废约、修订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须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在联合国秘书处等级,1972年11月23日订于巴黎,两个正式文本均有大会第17届会议主席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总干事的签字,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存档,并将验明无误之副本发送到所有缔约国家以及联合国。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影响

 

《世界遗产公约》自1972年11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后,美国于1973年12月率先加入《公约》,至1975年有法定20个国家加入,《公约》于是生

世界文化遗产 天坛世界文化遗产 天坛

效,到2004年已经有178个国家加入。2005年以来,有180多个国家加入公约。至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只有个别的没有加入《公约》,《世界已经成为》是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是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书。

现在遗产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确定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名单。1978年以后,平均每年增加20处新遗产。从2003年起,每年新增遗产书目已经有限制,但无遗产或少遗产的国家则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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