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有偿续期
住宅有偿续期,也称房屋产权有偿续约,指个人房屋超过房屋产权年限后,采用有偿续约的方式。《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在2009年内审议。该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总计有49条新增法条。最受人关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专家表示:“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现在还说不准。”
各地收费标准或不同
即便政府采用住宅用地有偿续期的方式,也会由各地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因为全国的地价不同。而在北京,已经有按1300元/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流传,但仅限于房地产业内,官方始终未予证实。
中国宅基地的变迁从49年到现在大概是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1962年,这个阶段宅基地是私有的,房子也是私有的。这种私有不仅是我们的各种《土地法》所规定的,而且是当时分了地之后各个地方颁发的土地证明确说明了土地是私有产权,个人有全权来处理它。这是第一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就是农村宅基地公有私用而房子是私有财产。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这是第一次明确了宅基地是公有的。在公社化以后,《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还规定(宅基地)是私有的,直至到了1962年《六十条》改变了,成公有的。 1962年到1998年是宅基地公有制度的建立、完善、加强的一个过程。前一段是它的建立过程,到了1998年以后是另外一个状况。在1998年以前宅基地虽然是公有的,但是城里人需要宅基地的还是可以到农村里去,比如说知青,或是华侨,或是北京市的城里人在郊区当老师的等都可以划拨,取得宅基地。
第三阶段: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取消了原来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这个第四十一条就规定的城里人各种各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取得宅基地的,删掉此条。
住宅70年大限后土地续期如果预留政府空间,由“无偿”变“有偿”,是典型的政府与民争利,应该禁止。
《土地管理法》修订,目前仅在国土部系统内部转,新修订条例反映太多的官与民争利条款,如何倾听百姓声音,是未来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之后如何续期,便是被“调整”的内容。在2008年夏天的那一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第103条,单独列了一段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无偿自动续期” ,这是为了对接此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次该法条经过了调整。改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其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明显。“无偿”的表述不再明确,也将不会再进入法律。
如果《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明确了“无偿自动续期”,那么,政府将肯定不能在续期中收取费用,而如何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就有很大的空间可操作了,既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的,给政府留下了相当大的权利。有些地方政府便可采用住宅用地有偿续期的方式,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在北京已有按1300元/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流传。
这种住宅70年可能有偿续期是典型的政府与民争利形式,应该予以禁止。
“预留”小产权房的法律空间,已无可能,“小产权”合法化成泡影,基层“土地财政”还能继续生存。农民的宅基地权利被轻易否决前应该听听农民的声音。
[1] http://news.cnfol.com/090323/101,1584,5627576,00.shtml
[2] http://www.northnews.cn/news/2009/200903/2009-03-23/195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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