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检查种类
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对涉案单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
[关键词]司法会计检查;内容
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检查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运用尤为重要,因为贪污贿赂犯罪一般都在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上反映出来。因此充分发挥司法会计检查的优势,从勘验、审查会计资料入手,定能获取犯罪证据,突破经济犯罪案件。
对于经济案件线索,司法会计首先要了解所查账目的期间和范围,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时,应根据线索内容涉及单位的清晰度来确定审查顺序。其次要审查涉案单位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这是司法会计检查的重点内容。再次要审查收集账务资料,核实犯罪事实。收集和审查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账务处理情况,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相互印证,并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为确定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一、原始凭证的检查
原始凭证主要是指与各类经济案件有关的从会计资料中提取的原始票据,如发货单、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票、发票等。原始凭证在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证明作用,因此原始凭证的检查也是司法会计检查的重点。
(一)检查原始凭证应填列的主要项目有无遗漏
原始凭证的主要项目有名称、制作日期、财务事项的内容、交易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有关人员的签名和签章、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登记号、税率、税额等等。
除白条外,原始凭证均为事先印制应填列项目的名称,在发生或完成财务业务时填列应记录的内容。检查时应通过审阅票面,查看应填列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对于遗漏的项目作为疑点,查明原因。
(二)检查原始凭证的票面有无异常现象
在检查原始凭证时出现下列异常情形应引起重视:应填列的某一项目内容被完全涂抹、贴盖或大面积的涂抹,以至无法看清原来填列的内容;凭证编号等印制项目被抠挖掉的;内容被更改,但未按规定在更改处加盖公章;数字计算有明显错误,原始票据种类使用错误;使用非结算公章代替结算公章;抬头所列单位与实际接受凭证单位不一致;文字或数字有明显的添加痕迹;公章印迹不清;外来原始凭证的填制单位是生产、经营单位,但使用白条进行货款或劳务结算;用过时发票或章讫进行货物或劳务结算;同一单位编制的外来原始凭证的编制日期与编码顺序颠倒;原始凭证缺少必要的签字手续。
(三)检查同一财务结算事项所应取得或制作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例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业务,除应有银行结算凭证外,还需附有收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款收据;使用自制的红字发票退付货款业务,除自制的发票外,还应附有退货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及退回货物的入库单;实行购货入库制度的单位的购货业务,除应有销货单位开具的发票外,还应附有入库单。在检查中遇有原始凭证不全的情形时,应注意查明原因。
(四)检查原始凭证时应注意有无同一笔业务重复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形
司法会计人员对已检查过的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当进行适当的记忆,以便发现重复处理的账项。特别是在检查白条和弥补的凭证时,更应注意这类凭证所记载的业务在已检查过的原始凭证有否出现过。
二、记账凭证的检查
(一)检查记账凭证的种类、编号
记账凭证种类主要有现金收入、付出凭证和银行存款收入、付出凭证、转账凭证。检查记账凭证时首先需要判明其种类,并查看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空号或重号的情况。发现空号或重号时,应将记账凭证与相关账簿进行核对,以排除重记或漏记错误。
为了查找因会计人员舞弊而造成空号或重号的证据,对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应注意检查空号前后的凭证之间有无撕扯的痕迹,检查重号的凭证是否为补粘入册的,从而确认或排除为应付检查而临时将有关凭证撕下或临时补制有关凭证的可能性。
(二)核对记账凭证的编制依据
检查记账凭证时,应将记账凭证的有关内容与其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核对凭证的编制日期是否相符,如果发现记账凭证的编制日期超前或与原始凭证的日期相隔过长,要注意追查原因;检查记账凭证的摘要内容与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是否相符;核对记账凭证所列会计分录与原始凭证所记载的会计要素、资金变化方向及金额是否相符;核对记账凭证所列附单张数与实际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三)检查会计分录的合理性
检查会计分录的合理性,主要是指运用会计学的试算平衡公式,检查会计分录中的发生额之间是否平衡。检查的结果如果不平衡,则应重新检查记账凭证的编制依据。
三、会计账簿的检查
(一)审阅账面
司法会计人员查看账簿记载情况,查找案件线索或证据,以便确定进一步检查的方法。审阅的重点是案件涉及账户的账簿。通过翻页检查,查看账簿是否完备和原始。具体检查方法:一是查看账簿页码是否连续,有无重页、缺页现象;二是查看账页的最后余额与次页的余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可能存在缺页情形或计算错误;三是注意查看账页的新旧程度是否一致、余额的计结方式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可能存在为应付检查而新加账页或账簿的情形。通过查看“摘要”,查找有无与查办案件有关的财务会计事项。将“摘要”内容与发生额进行联系审查,查看有无明显的违反常理或反记现象。
(二)核对会计凭证
将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是一项业务量较大的检查项目。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需要及账面审阅情况,确实适当的核对范围。
对涉及会计人员参与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涉及利润或利润分配的案件,应将检查期间的全部账簿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对一般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将案件所涉及账户的账簿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在审阅账面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所涉及的有关账簿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1、漏记或重记记账凭证编码的;
2、连续记录的账面有空行,且空行后的账面余额有变化的;
3、在账格之间加行记账,但账面余额未包含加记的发生额的;
4、未按账簿登记规则更改账面记录的。例如:将原记账的某一内容全部涂抹,无法看清原记内容的情形。
(三)检查账户余额
检查账户余额,除可采用复算方法进行外,还可以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同一账户上下期之间余额是否衔接,有无漏结转、多结转或少结转的现象。
2、试算同期各总账账户余额之间是否平衡。
3、检查某一总账账户余额与其所属明细账账户余额的总和是否一致。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检查
在司法会计检查中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检查有特殊的意义。在会计账簿被销毁或丢失的案件检查中,利用财务会计报告可以看出某些账户的原记账结果;对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后又对账簿进行涂改的情形,可以通过核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确认或证实。在某些特定案件中,通过检查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直接发现案件线索。
财务会计报告的检查,通常可进行下列工作:
1、检查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计算是否正确。
2、检查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来源是否可靠。
3、检查不同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相关数字是否相符。
4、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涂改了与案件有联系的重要数据的情形,应调取已上报财政或主管部门的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证机构(如审计、会计事务所)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对,确认涂改后的报告内容与上报或留存的报告内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通过检查财务会计资料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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