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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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装委员会 人民武装委员会

       

 

人民武装委员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52年12月4日的决定,从中央到县建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人民群众武装工作的方针和任务,研究与拟定贯彻实施计划,并组织与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每一时期人民群众武装建设任务的完成。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领导机关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中央军委一名副主席兼主任,办事机关设在总参谋部的动员部门。省(市、自治区)、地、县(区)的人民武装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地方党委、政府、部队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 办事机构分别为省军区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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