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院

五院_1分词条

    南京国民政府根据1928年10月 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设置的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的总称。   
    行政院 1928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下设内政﹑外交﹑军政﹑海军﹑财政﹑实业﹑教育﹑交通﹑铁道九部及蒙藏﹑侨务两委员会和一卫生署(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屡有裁并增置)﹐分掌各有关职权。各部设部长一人﹐政务次长﹑常任次长各一人﹔各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院长综理院务﹐监察所属机关﹐任免行政官吏﹐主持行政院会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行政院会议得议决以下事项﹕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国际事项﹔荐任以上行政官吏的任免﹔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员会间不能解决的事项﹔其它依法律或行政院院长认为应付行政院会议议决的事项。   
    立法院 1928年12月5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但非代表民意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国际事项等权﹐并得向各院及行政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综理院务﹐指挥所属机关﹐提请任免立法委员﹐主持立法院会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设委员四十九至九十九人﹐任期两年﹐得连任﹐但不得兼任其它官职和律师业务。设法律﹑外交﹑财政﹑经济﹑军事五常设委员会﹐并得根据事实需要﹐增设临时性的特种委员会。   
    司法院 1928年11月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综理院务﹐提请任免所属官吏﹐主持司法院会议﹐并经最高法院院长及所属各庭庭长会议议决后﹐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下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掌司法行政﹑司法审判﹑行政诉讼﹑官吏惩戒职务。   
    考试院 1930年1月6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综理院务﹐领导并监督所属机关﹐提请任免所属官吏﹐主持院务会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设考选委员会﹑铨叙部﹐分别依法行使考选和铨叙职权。 
    监察院 1931年 2月16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弹劾﹑审计职权。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综理院务﹐提请任命所属官吏﹐主持监察院会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设监察委员十九至二十九人﹐任期无定﹐依法享有特殊保障﹐但不得兼任其它官职。下设监察使署和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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