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纪豹

于纪豹_6分词条

于纪豹乌鲁木齐(于纪豹是原乌鲁木齐市政协副主席)
于纪豹,原乌鲁木齐市政协副主席。1995年4月至2002年2月,于纪豹在担任乌鲁木齐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主管经济计划立项审批的职权,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索取或收受新疆德隆国际实业公司及唐万里、陈怀亮等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1.45万元、美金1000元。2003年9月,于纪豹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2006年5月,于纪豹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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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纪豹 简介

       

于纪豹针对于纪豹违纪违法案件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活动

于纪豹,1948年生,山东人,大学文化。2003年11月3日因涉嫌受贿被刑拘,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04年9月15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此案。

乌市中院认定,于纪豹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出国考察、领取董事费、购买飞机票的名义,分7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合计241.45万元、美元1000元。

故乌市中院一审以于纪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乌鲁木齐讯原乌鲁木齐市政协副主席兼乌市计委党组书记于纪豹,因受贿241.45万元、美元1000元,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于纪豹 经历

       

1996年1月,经于纪豹介绍推荐,该公司与某材料厂合作成立一家储运公司,唐某为感谢于纪豹,让于的妻子成为储运公司董事,每月从其私人账户上支付董事费人民币2000元。自1996年至2003年5月,于纪豹共领取董事费人民币17.2万元。

1997年1月,于纪豹以借款为名,先后两次向某建筑公司经理陈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

2000年7月至2002年2月,于纪豹以治病、出国、为其子购买飞机票的名义分别在家中、北京阜外医院、办公室等处先后收受、索要建筑公司经理陈某1万元人民币、1000美元,某公司驻京办事处主任所送现金3万元,乌鲁木齐至北京六折机票两张,价值2500元。

2003年11月3日因涉嫌受贿被刑拘,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04年9月15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此案。7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合计714500元、美元1000元。故乌市中院一审以于纪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于纪豹向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投资”100万元为手段,索取高额回报170万元的行为没有认定为犯罪。

于纪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款或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取钱款共计71.45万元人民币、1000美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坦白所犯罪行,且退赔了全部非法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于纪豹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于纪豹 受贿

       

于纪豹人民法院
1995年11月6日和1999年9月,被告人于纪豹利用在担任乌鲁木齐市计划委员会主任之时曾对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补办宏源大厦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及固定资产调节税税率减让等方面给予过便利和照顾,先后共交给(以下简称“德隆公司”)唐万里1000000元人民币,作为其在德隆公司的投资款,要求每年给予高额回报。自1997年1月至2003年4月期间,被告人于纪豹领取所谓回报款共计1700000元。此外,1995年4月18日至2002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于纪豹还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治病、出国考察、领取董事费、购买飞机票的名义,分七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合计714 500元、美元1000元。

于纪豹 审判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纪豹以其妻鞠芬的名义实际先后两次交给德隆公司唐万里共1000000元人民币,并约定了较固定的收益比率,后以投资回报的形式从德隆公司领取1700000元人民币,虽有不当,但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纪豹领取德隆公司投资回报款1700000元人民币属实,但指控被告人于纪豹的该行为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纪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相关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款或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714500元、美元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纪豹归案后如实坦白所犯罪行,且退赔了全部非法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纪豹及其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1700000元不构成犯罪及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于纪豹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于纪豹有自首情节、私人借款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于纪豹 结局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于纪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或索要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41.45万元、美元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于纪豹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于纪豹受贿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于纪豹 参考资料

       

[1] 新浪 http://news.sina.com.cn/c/2007-03-07/084011356761s.shtml
[2] 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529217
[3]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lianzheng/2007-03/06/content_5806459.htm
[4] 人民网 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4562/3075251.html
[5] 天山区人民法院 http://www.tianjian.gov.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484
[6] 搜狐新闻 http://news.sohu.com/20070306/n2485209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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