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
1915年1月,日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1915年 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袁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引诱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二十一条是要中国的政治、军事、财政及领土完全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把整个中国变为日本的殖民地。这不仅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而且也威胁到美英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权益。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搞起秘密外交。他为了换取日本对其复辟帝制的支持,派对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汝霖和日本代表日置益秘密谈判。在谈判期间,日本侵略军以换防为名,增兵东三省、山东、天津等地,进行武力威胁。5月7日,日本提出最后通牒,要袁世凯除对第五号条款声明“容日后协商”外,公然承认日本的要求。日本怕引起帝国主义列强的干涉,最后也未敢坚持第五号条款。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据陆徵祥回忆,“二十一条”的签订很仓促。日本公使先回国述职,袁世凯请代向天皇请安。等到这位公使回来,向袁世凯转达天皇回话:“天皇很好,问候大总统。另外带了一点东西,请看看。”原来就是“二十一条”。袁世凯为人机警,当场没有接受条约,而是将皮球踢给外交总长孙宝琦。孙外长接下这只烫番薯,惊慌失措,不知所从。正好此时陆徵祥从欧洲回来,孙宝琦便就商于陆徵祥,请陆接替他出任外长。陆徵祥认为身受国恩,国家面临危局,岂能不竭力以报,承担政治义务?再说,其时陆徵祥不过44岁,风华正劲,能够当上外长,自然也十分高兴。但作为外交官,陆徵祥当然知道“二十一条”的份量。签字前夕,他向袁世凯说:“从此我陆徵祥千秋万代被人唾骂!”他还告诉两位记者:“不过,最重要的第5项各条,我却没有承认,如军器一律限用日本制造,警察中日各半,顾问遍设全国,并要扶助日本佛教传信。至今想来,还觉安慰。至少还保存了一点国格。”他认为自己是职业外交家,与日本并无任何牵扯,较之“亲日四大金刚”——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汪荣宝,“多少还可以稍受原谅!”
当然,签订“二十一条”,主谋在袁不在陆。日本之所以逼袁签订“二十一条”,一则固然在于向其他列强显示其在华独特影响与权益,二则在于倒袁而非拥袁。其时任交通总长的叶恭绰在《英德美日的对袁关系》一文中说:“袁之出山,正英国恢复在华势力之机会,故积极加以运用也。自是而后,各国竞相角逐,争欲拥袁。于是德国首先结袁克定,以帝制之说进。克定民二自德回国,即以说乃父,先遭拒绝,其后寝以得势。英朱尔典先知诇之,面以问袁,因而默契。美亦继之,古德诺博士因而来华倡帝制之说。日本知己落后,以之询袁,袁仍否认,日本乃大怒,以为袁设得志,日在中国将无立足之地,且将修朝鲜旧怨,于是断然决定倒袁。故民国三、四年间,日窘袁之事不一而足,最后乃有二十一条之提出。”袁世凯为得到日本对帝制的拥戴,明知会激起国人一片喧哗,仍然在批准书上签名,陆徵祥不过是其具体出面的代理人罢了。而且,陆徵祥晚年能够忏悔,多少说明还有一点中国人的良心。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在谈判刚刚进行一个月的时候,一九一三年二月十九日,袁世凯接到一个关心他的外国人给他发来的一封匿名信:阁下:我得到很确实的消息,一项针对你本人的阴谋正在日本公使馆方面策划准备之中。已向使馆运入卫队,所有事情均已准备妥当。请将宫廷戒严,各处城墙上应设置驻军,城门设置护卫并架设机抢,各处门户设栅栏,准备沙包以防从主要门户冲入。拖延会招致危险。一个衷心关怀您个人安全和国家幸福的人所写。
经“确认”,信的笔迹没有经过“故意伪装”。这说明,在谈判中,日本至少有过这样的刺杀袁世凯之预谋。倘若日本人确信袁世凯会跟着他们的指挥棒转动,这样的“黑枪”还有什么必要呢?
民国流传的许多史料,言之凿凿,说袁世凯所以与日本签定“二十一条”,是因为他与日本人另有密约。说的确切些:袁世凯同意日本的“二十一条”,而日本支持袁世凯称帝。这纯属胡言乱语,其以讹传讹,没有任何史实上的根据。但这指控太过严重。对此,就是写了洋洋数十万言《袁世凯传》并以之痛骂袁世凯的陶菊隐先生,也不得不挺身而出,为袁世凯辩诬。他说(译文):袁世凯心狠手辣,才足以济其恶,关于这一点,就是受到袁世凯厚待的人,也不能为之置辨。然有一事可为袁世凯呼冤,就是外界传说他与日本人订立“二十一条”另有密约的事情。实在是没有这回事情啊!
袁世凯被迫在“二十一条”上签字后,好多天神志为之不宁。他让丁佛言撰写了一本书,叫《中日交涉失败史》,印刷了五万册,密存山东模范监狱中。他经常对左右说:“勾践不忘会稽之耻,最后终于打败了吴国;那些咄咄逼人的人终有肉袒牵羊之一日,到那时,此书就可以问世啦。”
袁世凯还聘请了许多学者和军事专家,组成“东三省研究会”,搜集国防材料。这是因为,从朝鲜事件发生时,袁世凯已经洞见日本的野心。
袁世凯在总统任上时,日皇加冕,他仅命驻日大使就近前去致贺,经外交部反复陈说,说这是日本的非常重典,各国都派专使,我国与日本近在唇齿间,尤其不可忽视,他这才派周自齐前往日本。但日本人得知袁世凯的态度,竟然“婉谢之”,以示报复。
以帝国主义开创的先例 来衡量,“二十一条”包含的新内容很少;除了满洲租借期的延长以外,它对于日本 在华地位也无太大的意义。“二十一条”与众不同的地方,在于日本的外交感觉迟钝和笨拙。全世界,尤其是美国所看到的是:当西方列强专注于其它地方事务时,狡猾的日本在占中国的便宜。日本外交家们要求保密,结果中国政治家们却以人所不知的 内容为手段,加强世人对日本的警觉和不信任感。一九一五年五月,向袁世凯发出的最后通牒给日本人感觉迟钝的画像填上了最后一笔。它并未使日本得到中国人不愿应允的东西,反倒成了后来每年五月二十五日的“国耻日”的象征。日本为保障自身地位而阻止中国共和民族主义的企图,反而使这种民族主义发扬光大并指向自己。“ 二十一条”之所以如此强烈地刺激了中国人以及美国公众,乃是由于它不合时宜。它是本着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帝国主义相互争夺的精神制定的,可惜晚了二十年,在中华民国的崛起和美国进步运动兴起之后才能出笼。对日本来说,它显然是取得了一个代 价过于高昂的胜利。[1]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mil/2005-05/27/content_30096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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