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奖金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是对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事业单位奖金税是奖金税的一个具体类别。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从1985年1月1日起征收奖金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纳税人是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奖金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征税对象是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以及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级距按纳税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折合月平均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的倍数划分。税率为30%、100%和300%3档。1987年调整为20%、50%、100%和200%4档。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1985年对事业单位分别经费自给程度规定为1~3个月平均基本工资。1988年调整免税限额,为1.5~4.5个月平均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缴纳,凡纳税人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超过免税限额时,应先缴税后发奖,税款在奖励基金中支付。奖金税实行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奖金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通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均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国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由国家核拨经费按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军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奖金税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的事业单位,为奖金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从各种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
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第五条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定规定,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实物奖励等〕在费用和其他专项基金中列支的,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第六条《暂行规定》第二、三条所称“增发工资”,是指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这次增发的工资,不计入奖金总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次自费工资改革,其自费负担的范围应包括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应增发的工资或补贴额在内。
第七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部份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自费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核定限额”,是指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奖金限额的标准,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财政部核定批准;省级(含省)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放奖金超过核定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第九条《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由各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是指《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举的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的批准权限。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由财政部核定,省级(含省)以下事业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核定。核批文件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据此对事业单位的奖金税进行征收和管理。
第十条《暂行规定》第二、三、四条所称超过规定免税限额,“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是指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一律比照国营企业,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超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基本工资月数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基本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年度内发放的各种奖金总额达到免税奖金限额后,再继续发放奖金时,每放发一次都要先行完税,后发奖金。即依照规定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审查核实并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将税款在当地入库后再发奖金。具体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一、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占月基本工资月数的计算: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
基本工资总额
1.月平均基本工资=当月月份
2.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相当于月基本工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资月数=月平均基本工资
二、应纳奖金税的计算:
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1)促进企业推行内部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
(2)可以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3)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了事业单位奖金税。
一、凡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报社等),1984年实行国营企业奖金税办法,今年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批准,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可实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按超过核定的免税限额部分计算征收奖金税。
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这次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如果无法计算自费或部分自费比例的事业单位(如医院、文艺团体等),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可按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核定。
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所称“国家规定标准”,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8)33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标准都不属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按照《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第四条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其资金来源均从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经费包干结余不足免税限额标准的,可少发或不发。
四、高等院校的教师兼课酬金,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8)财事字241号《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兼课教师每人每月所得兼课酬金最多不超过30元”。按直接从事兼课教师的人数计算,在规定金额标准之内的部分,不征奖金税,超过部分照征奖金税。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聘请兼课教师的酬金,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根据经财政部同意的教育部(81)教干字011号“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中有关《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以超教学工作量10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过10小时发给酬金4元”。在这个标准范围内的部分,不征收奖金税,超过部分照征奖金税。
六、对于咨询服务单位的所得收入发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可暂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82)科协发咨字024号颁发的《科协系统及所属学术团体科技咨询服务收费的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予以扣除。即“咨询服务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收益的10%范围内提出一定款额,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对咨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的奖励”,“专家咨询津贴可参照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咨询津贴总额不得超过30元”,这部分咨询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或虽经同意但发放数额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均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 车船税 | 烟叶税 |
| 关税 | 船舶吨税 |
| 产品税 | 盐税 |
[2] 西安普法网 http://www.xapufa.gov.cn/News.asp?Id=27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