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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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 官职介绍

       

官名。民国各级法院(北洋政府时期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地方审判厅地方检察厅

书记官 掌管事务

       

国民党政府时期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主法院)均设,为推事、检察官的辅助人员协助审判、检察工作,如录供编案等,并担任总务工作。书记官多系委任官,大理字(最高法院)的书记官及高等审判、检察厅(高等法院)的书记官长为荐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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