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大中文百科

权威评审

义务兵

编辑词条分享

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

编辑摘要

目录

1 中国义务兵役制的发展
2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3 义务兵探亲待遇的具体内容
4 义务兵专用邮票
5 参考资料

义务兵义务兵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而服义务兵役的士兵,称为义务兵。

义务兵 - 中国义务兵役制的发展

义务兵义务兵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大体经历以下几下发展阶段: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4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义务兵义务兵
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订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根据兵役法和其他法规,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役制度。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预备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现役分为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现阶段,凡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服预备役。预备役区分为军官的预备役和士兵的预备役。

(二)衔级制度。衔级制度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现役军官的军衔制度,包括军衔等级的设置,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军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军衔的标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

(三)兵役工作领导管理体制。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

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

(四)平时征集制度。征集方式: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范围、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平时征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集程序:包括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

义务兵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义务兵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义务兵 - 义务兵探亲待遇的具体内容

义务兵探亲待遇是义务兵待遇的一个重要内容。士兵在服役第二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开支的探亲路费由部队报销。义务兵探亲路费采用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它包括义务兵探亲的车船、住宿费和途中补助费。

义务兵探亲路费干部探亲路费的区别

义务兵探亲路费与干部的探亲路费相比,义务兵探亲路费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乘坐车船的等级比军官、干部低。义务兵探亲只能报销火车硬席坐位票和轮船四等舱位票!

二是义务兵探亲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

义务兵探亲的条件及标准

义务兵服役2年,准予探亲1次,假期10天(不含路途)。

义务兵探亲报销交通费的范围及规定

(1)车船费。义务兵探亲可乘坐火车、轮船、长途车等交通工具,其标准规定如下:义务兵探亲坐火车的,其标准规定为硬席座位票(含加快票空调费)。

义务兵探亲乘轮船的,其标准规定为四等舱。

(2)城市交通费。城市交通费包括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到家及中转车(船)住宿时的市内直线公共汽(电)车、轮渡费,出租车票由本人负担。

(3)民用交通费。即义务兵在探亲途中,遇到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的地区,车、船都无法通行或无此类交通工具,而必须雇用畜力或畜力车等而开支的费用。由于各地条件不同,在全军范围不好做出统一规定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销范围。

义务兵探亲报销住宿费的规定

住宿费。即士兵在乘车、船探亲途中,不得不中转的,每中转一次,每地按15元住宿费报销。但途中遇到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交通暂时中断,等待恢复交通期间的住宿费,可按天数计发。

义务兵探亲途中报销伙食补助费范围及规定

义务兵探亲途中,伙食补助费,即义务兵在探亲途中和等候车船期间所享受的一种补助。如果义务兵所经过的是特殊地区(即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为20元/天,如果经过的地区是其他一般地区,则为15元/天。特殊地区补助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

义务兵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

(1)在车船上、招待所、饭馆就餐的,出差在一般地区的,每天每人补15元,出差在特殊地区的人员每人每天补20元;

(2)在机关或职工食堂就餐的,出差在一般地区的人员每人每天补8元;出差在特殊地区的人员每人每天补25元,连以上建制部队调动途中不分地区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

(3)在部队驻地附近出差,早出晚归,因误餐需要在市上或招待所就餐的,早餐标准为3元,午、晚餐标准备为6元。(注:此题中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也适用于干部和士官)

义务兵探亲乘坐飞机、卧铺怎样报销

义务兵探亲不能报销飞机票,如果乘坐飞机的,飞机票与享受标准差额自理。乘火车卧铺的,卧铺票价与享受标准差额自理。

哪些义务兵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卧铺

(l)空勤、潜艇、快艇、潜水人员;

(2)在编的专业文工团、军乐团(队)、体工队人员;

(3)执行押运任务后在12小时内返回的人员;

(4)参加全国、全军或总部、军区、军种、兵种英雄模范以及先进工作者会议的人员;

(5)军队和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在部队见习期间担任军官和文职干部职务的人员;

(6)入院、转院的重病人员和随行的医护人员。

义务兵调学人校、毕业离校行李托运费是怎样规定的

行李托运费重量为50公斤。

义务兵退伍行李托运费规定标准

(1)铁路、水路规定为35公斤;

(2)公路为45公斤。

义务兵因公牺牲或病故,其直系亲属来队处理丧事的差旅费怎样报销

义务兵因公牺牲或病故,其直系亲属来队处理丧事的差旅费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凭据报销。但只能与义务兵出差报销差旅费的标准和范围相同,不能报销飞机票和火车卧铺票。

不符合享受正常探亲规定的义务兵。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假的,回家路费怎样报销

不符合享受正常探亲规定的义务兵,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假的经团以上领导批准,可报销往返车船费,列“差旅费”报销。

义务兵调动差旅费怎样报销

义务兵调动,转移供给关系的,由原单位按标准发足差旅费,到新单位多退少补;不转供给关系的,其往返路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和结算。

接收新兵的路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怎样报销

(l)新兵伙食费规定,在停留期间按一类灶供给;在途中除按当地一类灶标准供给外,另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补助;连以上建制部队步行的,除供基本伙食费外,每人每天补助8元。入伍途中伙食补助费,列伙食费开支。

(2)接收新兵住宿应与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解决,不准租用旅馆。

(3)接收新兵乘火车、轮船者,不论过夜与否,一律报销硬席座位票;乘坐轮船者,报销统舱票;乘汽车者,如行程在40公里以上,组织食宿又确有困难的,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乘坐汽车,雇请地方车辆开支的运费按规定报销。

义务兵探亲住勤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行李寄存、托运费怎样报销

义务兵探亲期间不能报销住勤费;可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义务兵探亲,不予报销卧铺票;义务兵探亲行李寄存费、托运费,由本人自理。

义务兵探亲,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车票怎样报销

义务兵探亲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车票按实准予报销。

义务兵探亲时开支的订、退票手续费能否报销

义务兵探亲时开支的订、退票手续费由本人自理,不能报销。

义务兵 - 义务兵专用邮票

(一)义务兵贴用邮票图片介绍

义务兵义务兵

品  名:义务兵贴用邮票

志  号:军2

设 计 者:杨谷昌

发行日期:1995年8月1日

版  别:胶印

邮票规格:26×31毫米

齿孔度数:12度

版  式:50(10×5)

面  值:20分 陆海空三军和“八一”军旗

印 刷 厂:辽宁省沈阳邮电印刷厂

发 行 量:2000万枚,其中发给部队1600万枚,余下的分别由邮政和部队有关部门留作库存。2000年8月,国家邮政局已将库存在北京和沈阳的义务兵专用邮票悉数销毁。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义务兵的关怀,促使义务兵安心服役,方便广大义务兵邮寄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邮电部和总参谋部共同研究,决定在沈阳军区管辖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北三省驻军中试用“义务兵专用”邮票。“义务兵专用”邮票按全军每位义务兵每年50枚的数量印制配发。邮电部分年度将全部“义务兵专用”邮票,按规定封装后一次或分两次送交总参谋部。由总参谋部及总政、总后、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武警总部等大单位进行分发后,再经邮政系统机要寄发至各地县以上邮电部门转送至当地驻军。“义务兵专用”邮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赠送及投放邮市进行交易活动。

1995年8月1日,正值“八一”建军节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试发行一套《“义务兵专用”邮票》,全套1枚。

这套《“义务兵专用”邮票》在东北三省驻军中试用后,因出现范围随意扩大难以控制和投放邮市进行交易等问题,于1996 年6月31日止暂行停发,8月1日重新恢复使用免费三角形邮戳。1997年4月15日零时起,“义务兵专用”邮票停止使用。

【神圣的使命】图案主体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战士形象和“八一”军旗组成。三军战士英姿勃勃,威武雄壮,向祖国和人民致以崇高的军礼;“八一”军旗鲜艳夺目,神圣庄严;空中有飞翔的战机;腾飞的火箭;地上有行进的坦克,工作中的雷达;画面右下角绘有展翅飞翔的洁白色和平鸽。整个画面具有一种强烈的动感和威严的气势,既表现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威武雄壮的军容和现代化水平,也宣告了人民军队保卫祖国、捍卫和平的神圣使命。

注:关于这套邮票的名称,邮票票面上写的是“义务兵贴用” ,应以邮局全张邮票票边上印的“义务兵专用”为准,与《邮电部发布义务兵专用邮票使用暂行办法》的称谓相一致。

义务兵义务兵
第一套专用邮票——《神圣的使命》义务兵专用邮票

1995年8月1日,我国发行了第一套专用邮票——《神圣的使命》义务兵专用邮票,共1枚,面值20分,图案为三军战士在八一军旗前行举手礼。该义务兵专用邮票,先在东北三省试用,试用期间初步规定每年发给每位义务兵50枚专用邮票。后因我国邮政资费调整,义务兵专用邮票一1997年4月15日停止使用。

《神圣的使命》义务兵专用邮票

《神圣的使命》义务兵专用邮票的发行,引起了集邮界的广泛关注,各种宣传介绍、评价讨论的文章层出不穷。首先引起关注的是邮票主图是否正确。

义务兵义务兵
例如,有的集邮者认为邮票主图欠妥,“其不妥之处在于陆军着装所配带军阶等标志……”来自部队的集邮者也发表文章,详细说明义务兵专用邮票主图正确。其中谈到:“该票主图是以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仪仗队的三名礼兵为蓝本设计构思的,图中战士穿的为夏礼服,不是春秋装。礼服是为战士们出席重大庆典活动而设计的,并即将配发于部队,这套礼服比日常战士们所穿的常服更加能够体现出我军的军威。”

紧接着集邮报刊上关注的焦点已转移到有关这套邮票如何使用的话题,仅从一些文章的标题就能感受到问题的突出:例如《“义务兵专用邮票”必须“专用”》《义务兵专用邮票违反规定现象严重》等。

邮电部(1995)455号文件规定,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的信件可由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筒)内交寄。对是否书写所属部队代号、寄件人姓名以及是否寄给机关单位不再检查。由于有关军邮使用方面的各项规定还不完善,贴有军邮票的信件很难被确认是不是出自义务兵之手。对于非义务兵使用军邮票,邮局即使看到了也没有充足的理由禁止。于是,军邮票也就与一般邮票没有太大的区别。

《义务兵专用邮票使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义务兵专用邮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赠送及投放由市进行交易活动。但在东北地区的邮市上义务兵专用邮票几乎是摊摊可见的邮品。上海、北京等地的邮市,这种邮票也同样在抛头露面。

义务兵专用邮票虽被明确划定使用范围并规定为“专用邮票”,然而发行未满数月便被用于全国各地。面对出现的一些问题,1997年3月31日邮电部、总参谋部下发文件,宣布义务兵专用邮票试点工作已经结束。从1997年4月15日零时起,义务兵专用邮票停用。驻东北地区部队义务兵恢复使用“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戳记。决定还要求,驻东北地区各部队的所余邮票统一清点上缴沈阳军区封存,听通知处理,严禁自行处理。

义务兵专用邮票虽然退出了通信使用,但是它给集邮界带来的震动却无法消失。从它诞生的那天起,集邮者和邮商就一直追捧它、研究它。有的人通过各种关系渠道与部队联系求购,有的邮商弄到大批低价货源,在邮市上获取暴利。价格最高时达到不通齿的一版1万元。2000年,通齿的一版价格在15002000元左右,单枚价格15元左右。

集邮界关注义务兵专用邮票的印量和存世量。虽然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公布过,但便分析认为,下达给沈阳邮电印刷厂的印量是2000万枚,其中发给部队1600万枚,余下的分别由邮政和部队有关部门留作库存。2000年8月,国家邮政局已将库存在北京和沈阳的义务兵专用邮票悉数销毁。

1953年发行的《军人贴用》邮票无功而止。42年后发行的“义务兵专用”邮票又再遭厄运,不足20个月被停用。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刻反思。由于当前的经济环境较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邮票进入了市场,所以义务兵专用邮票的“滥用”之势比42年前的那套军用邮票更为严重。而邮票法规和执法力度均不尽如人意,使违规者有机可乘。两次发行失败反映出有关部门对军用邮票发行缺乏研究的科学性和预见性,一再失误,令人遗憾。2005年市场价格30元左右。

(二)义务兵专用邮票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义务兵的关怀,促使义务兵安心服役,方便广大义务兵邮寄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是指邮电部发行、供义务兵交寄国内平常信件使用的专用邮票。

第三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为军事题材系列邮票,由邮电部、总参谋部共同研究设计图案,邮电部统一印制发行。

第四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按全军每位义务兵每年50枚的数量印制配发。

第五条 总参谋部负责为邮电部提供年度义务兵数量及“义务兵专用邮票”印制的总数量。

第六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不受发行年度限制,可长期使用。

第七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面值为20分,如遇国家调整邮资时,原20分面值的义务兵专用邮票仍可等同于邮资调整后的一枚平常信件的邮资邮票继续使用。

第八条 邮电部分年度将全部义务兵专用邮票,按规定封装后一次或分两次送交总参谋部。由总参谋部及总政、总后、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武警总部等大单位进行分发后,再经邮政系统机要寄发至各地县以上邮电部门转送至当地驻军。

第九条 军队和邮政部门需满足义务兵对使用义务兵专用邮票的时限要求,保证义务兵信件的及时递送。

第十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赠送及投放邮市进行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每枚只限寄发重量不超过20克的水陆路国内平信使用,如需寄发国内挂号信、航空信,可按现行邮资将义务兵专用邮票积累起来贴用。遇有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而超过20克的平信或欠资信件,退回原寄件人补足邮资,无法退回的按欠资邮件处理。

第十二条 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的信件,必须使用国家标准信封,并按规定书写收寄信人地址和邮政编码。

第十三条 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的信件,可由义务兵投入信箱、信筒,亦可集中送到邮政部门营业窗口。由邮政部门按照规定盖销贴用邮票,予以投递。

第十四条 如发生局部战事或战争,国家进入非常时期,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可另行规定并实行新的义务兵信件免费办法。

第十五条 发行义务兵专用邮票后,现行的“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戳记即停止使用,由军队各大单位统一保存。

第十六条 军队和地方有关义务兵专用邮票发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别由总参谋部和邮电部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参谋部、邮电部负责解释。

(三)“义务兵专用邮票”发行始末

1995年8月1日为了改革和完善义务兵通信制度,解放军总参部与邮电部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行了义务兵专用票(简称“红军邮”)一枚,供沈阳军区驻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的陆、海、空三军及武警部队试用,原使用的“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在试用地区即告停用。 这套军邮是人民解放军自己的画家杨谷昌设计的。邮票围绕“神圣的使命”构思,构图以“八一”旗下陆海空三军仪仗兵战士行军礼形象为中心,突出义务兵的神圣使命,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光荣职责。因为主色为红色,人们习惯称它为“红军邮”。红军邮上,仪仗兵战士分别代表陆海空三军严整的军容和无敌的军威形象,模特写实的画法使三个年青人英俊雄健,朝气阳刚,代表了当代中国人的勃勃生机,背景以三军代表性的现代化兵器——主战坦克、导弹、驱逐舰,歼八战斗机、导弹直升机以及雷达、火箭等组成的诸兵种协同演习,展示了我国国防现代化及军事防卫的威慑力和综合国力的强大。和平鸽既有通信特点,又代表着和平的中国永远不会恃强凌弱,永远也不能被人欺负。加上右上角的20分字样,使整个画面既有强烈的统一,又显气势壮观。至1996年7月20日,沈阳军区司令部发出通知,内称:“根据总参通信部通知,‘义务兵专用邮票’的试点工作还要进行,但由于‘义务兵专用邮票’尚未发到军区,为保证广大义务兵免费邮寄信件的需要,从1996年8月1日起,驻东北三省的陆、海、空军及武警部队暂时恢复使用‘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专用邮票”也再未发放。但这既不是试点工作的结束,也不是“义务兵专用邮票”的停用,而是“专用邮票”和“免费戳记”同时通用。

“义务兵专用邮票”是邮电部、总参谋部决定,于1997年4月15日零时起停止使用的,同时“试用地区恢复使用‘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文件称,“为进一步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义务兵的关怀,使义务兵从部队免费交寄信件的权利得以保障,总参谋部和邮电部将继续研究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的改革办法”,这说明这种发放“义务兵专用邮票”的改革办法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而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的办法也还需要改革,要继续研究新的保障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的方法。

(四)探讨“义务兵专用邮票”六大问题

“义务兵专用邮票”自1995年8月1日发行以来,迄今已9年,自1997年4月15日停用以来,也已7年有余。期间不断有邮友来信、来电,探讨关于这套邮票发行中的问题。现谈谈个人了解的情况和看法,供研讨。

一、邮票的名称和图题

报刊上有的称为《义务兵专用邮票》,还有的称为《义务兵专用》。其实这些称呼都是表示这套邮票的种类,即它既不是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又不是普通邮票,而是一种“专用邮票”,是“义务兵专用”的邮票。它的票名在邮电部发行这种邮票的文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也未把“义务兵专用”或“义务兵专用邮票”称为票名。在大张邮票边纸上虽然印有“义务兵专用”字样,但它不能说明是票名。实际上,在《中国集邮报》、《集邮》杂志报道这套邮票发行消息中,关于邮票名称都明确称为《神圣的使命》。它既是这枚邮票的图题,又是这套邮票的名称。由于这种专用邮票只此一种,人们为了方便,通常以“义务兵专用邮票”称呼(俗称“红军邮”)。

二、邮票的版式和暗记

一些邮文作者研究认为,这套邮票有两种版式,即通齿与不通齿两种,每种版式中各有暗记。版式是“整版邮票版面的格式”(《中国集邮大辞典》第1版第131页),而“义务兵专用邮票”的版面格式是一样的,其邮局全张都是50枚(5×10),没有不同的版式,仅是打孔的工艺标记不同,此种情形似不应称为“两种版式”。

暗记指“在子模拼成印版时,在某一子模上有意作上的隐蔽标记”(《中国集邮大辞典》第132页)。在不通齿全张第46号票位上的一枚邮票,图中海军战士右肘前的红色方块中间有一条黄色横线,即属于暗记,即印版暗记。而在通齿全张邮票底部横向齿孔中线有一条蓝色横线,则是一种工艺标记,不属“在子模拼成印版时,在某一子模上加上的暗记”。

三、贴用邮票函件的邮戳和邮资

“义务兵专用邮票”在发行、使用期间,经历了一次更换邮政日戳,一次调整邮政资费,使得它的实寄邮品传递了更多的信息,也成为识别真、假封的一个“武器”。“义务兵专用邮票”开始试用时,试用地区邮政部门使用的是1954年邮电部颁布的“双线加腰框式”日戳(戳面分5个部分)。从1995年8月下旬开始,邮电部规定在北京等12个城市部分邮局试用新式日戳,即“单线无腰框式”日戳(戳面分3个部分)。据知沈阳、哈尔滨是新式日戳试用地区,但试用从8月下旬开始,8月1日不会有新式日戳加盖。图2的“超前封”加盖新式日戳,显然是人为加工的假封。长春市等地,大多是从1996年7月1日以后开始启用新式邮政日戳的。

“义务兵专用邮票”试用开始前,邮电部即已酝酿调整邮政资费,在邮电部《关于“义务兵专用邮票”使用暂行办法》中规定:“‘义务兵专用邮票’面值20分,如遇国家调整邮资时,原20分面值的‘义务兵专用邮票’仍可等同于邮资调整后的一枚平常信件的邮资邮票继续使用”。1996年12月1日,国家计委、邮电部出台了全国邮政服务项目新的价格表,平信资费由0.20元调整为0.50元,此时面值20分的“义务兵专用邮票”,即“等同于邮资调整后的一枚平常信件的邮资邮票”使用,即按0.50元邮资邮票使用。此时(即1996年12月1日以后)寄出的平信,贴用1枚“义务兵专用邮票”即可,如果再加贴0.30元的其他邮票,即是“过贴使用”了。

四、贴用邮票函件上的纪念邮戳和纪念戳

在“义务兵专用邮票”发行、使用期间,各地刻制了一些纪念邮戳和纪念戳,有的可以盖销邮票,有的则是不具有盖销邮票效力的。

纪念邮戳是邮政部门“为了纪念中央和地方有纪念价值的一些重大事件”,“由相关邮政部门设计式样,报告当地党委和上级邮政部门批准后刻制使用的一种邮政日戳”(邮电部:《纪念邮戳刻制使用办法》),其使用有严格规定,只限纪念的当日(即纪念邮戳上表明的日期),并限盖销现行各种邮票、明信片和邮资信封上的邮票图案。据知,在“义务兵专用邮票”发行试用地区,只有大连市邮政局于1995年8月1日刻制使用了一枚“义务兵专用邮票沈阳军区使用纪念”邮政日戳(临),并有销票首日封(图3)以及用此戳盖印制作的极限片。此外,使用风景日戳销票,也是符合邮章规定的(图4)。各种纪念戳是为纪念某事件或人物而自行刻制的纪念图章,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不具有盖销邮资图案的效力;如果邮件上用这种戳记盖销邮票,邮局有权不承认其纳付邮资。有的军邮史图片集展示了一枚盖有吉林柳河刻制的“义务兵专用邮票首用纪念”戳的首日实寄封(图5),实际是一位集邮爱好者制作的纪念戳,根本不具有销票的效力。有的在使用纪念戳销票的同时,在信封空白处还盖有邮政日戳,那也不符合邮政规章。《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规定,使用邮政日戳销票时,“销票位置要适当,应使一部分戳印盖在邮件上”,只有在销票戳印不清时,才允许“在邮件封面空白处另盖一个”。

五、“免费戳记”暂时恢复使用和“专用邮票”停用

“义务兵专用邮票”自1995年8月1日起在沈阳军区所在地东北三省驻军中开始试用试点,原使用的“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在试用地区即告停用。至1996年7月20日,沈阳军区司令部发出通知,内称:“根据总参通信部通知,‘义务兵专用邮票’的试点工作还要进行,但由于‘义务兵专用邮票’尚未发到军区,为保证广大义务兵免费邮寄信件的需要,从1996年8月1日起,驻东北三省的陆、海、空军及武警部队暂时恢复使用‘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专用邮票”也再未发放。但这既不是试点工作的结束,也不是“义务兵专用邮票”的停用,而是“专用邮票”和“免费戳记”同时通用。

“义务兵专用邮票”是邮电部、总参谋部决定,于1997年4月15日零时起停止使用的,同时“试用地区恢复使用‘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文件称,“为进一步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义务兵的关怀,使义务兵从部队免费交寄信件的权利得以保障,总参谋部和邮电部将继续研究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的改革办法”,这说明这种发放“义务兵专用邮票”的改革办法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而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的办法也还需要改革,要继续研究新的保障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的办法。

六、贴用邮票函件的超前封延后封

“义务兵专用邮票”从1995年8月1日起使用,至1997年4月15日零时停用,共使用1年8个月零14天。关于邮票使用的时间问题,邮电部和东北三省邮政部门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如吉林省邮电管理局于1995年7月14日即通知所属各局:“对于八月一日前交寄的贴有‘义务兵专用邮票’的信件不予收寄,从信箱(筒)中取出的贴有‘义务兵专用邮票’的信件,各局一律到八月一日起盖销邮票并发往前程”。沈阳军区司令部也下发通知规定:“各单位接到‘义务兵专用邮票’后,务于30日、31日发到义务兵手中,不得提前或延后发放”。一些超前贴用此票的“实寄封”,不但有平信,而且还有航空、挂号、快件等,有的超前时间达一周以上。这些一般是不大可能的,大多是人为制作的假封。至于延后封(即在1997年4月15日以后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的实寄封),个别的是有可能出现的,但有些也是人为加工的。按《邮政法》规定,禁止使用“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邮票,因而属于违法行为。

义务兵 - 参考资料

http://china.findlaw.cn/fagui/jj/26/124498.html
http://www.allzg.com/n1498c136.aspx
http://blog.163.com/leifeng.net222@126/blog/static/381344312007111212731905/

相关文献

为本词条添加视频组图相关影像

被引用:义务兵已被如下媒体引用 我来补充
开放分类:我来补充
军事
军事学
电子技术
社会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 分享到: 我要提建议

互动百科的词条(含所附图片)系由网友上传,如果涉嫌侵权,请与客服联系,我们将按照法律之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www.hudong.com。

WIKI热度

  1. 创建者:大玉戈
  2. 编辑次数:3次 历史版本
  3. 参与编辑人数:3
  4. 最近更新时间:2011-03-12 10:10:21

贡献光荣榜

更多
此词条还可添加  信息模块

相关词条

编辑